诏安县人民政府
诏安县霞葛镇“5·7”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07-15 09:12 来源:诏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7日16时31分左右,在县道诏平线霞葛镇霞葛市场路口,张洪联驾驶闽EPP783号轻型自卸货车与江柏英骑行的自行车(后载江雅琴)发生碰撞,造成江雅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5·7”一般道路交通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应急局局长徐伟武为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教育局、交警大队和霞葛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4120230000023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当事人情况

1、车辆情况

  闽EPP783号轻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张丽平,实际所有人张洪联,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7月31日;车辆强制保险公司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单号为6653130088120230002530,车辆未投保商业保险。

事故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江雅薇(监护人江世近)。

2、当事人情况

张洪联,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5****3517,户籍地:诏安县官陂镇下官村坎下彩5号;驾驶证号码:3506241965****3517,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时交通方式:驾驶闽EPP783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江柏英,女,汉族,2010年10月4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2010****6024,户籍地:诏安县霞葛镇庄溪村井北楼95号,监护人江金光;事故时交通方式:驾驶自行车,在事故中受伤。

江雅琴,女,汉族,2010年10月24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2010****6042,户籍地:诏安县霞葛镇庄溪村井北楼111号,监护人江述辉;事故时交通方式:乘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县道诏平线诏安县霞葛镇绍兴小学路口,系T型交叉口路口,道路东往霞葛镇绍兴小学方向,南往诏安县城方向,北往平和县方向,现场为平坦水泥路面,道路南北方向为双向二车道,机非混合式车道,车道宽8米,设置中央单实线及道路边缘线;事故路口设置有大、中型货车禁止右转标志(07:00-20:00)。事故发生时为白天、阴天,视线良好,事故后雨天。

(四)事发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7日16时31分许,张洪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闽EPP783号轻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沿县道诏平线往诏安县城方向路右车道内行驶至霞葛镇绍兴小学路口时,在实施右转弯过程中,张洪联驾车疏于观察道路周边情况且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致车辆碰撞同向右侧未保持安全距离的由江柏英驾驶的自行车(后载江雅琴),造成两车局损,江柏英受伤及江雅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5月7日16时40分,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诏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霞葛镇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施救。江雅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5·7”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交警大队、霞葛镇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经霞葛镇人民调委会调解,甲方(肇事者)应当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受害者父母)抢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各项赔偿合计人民币叁拾玖万陆仟元整(¥396000元),这笔赔偿款额包含闽EPP783号货车交强险在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就本事故双方质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即告终结,现赔偿款已赔偿到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情况(1人)

江雅琴,女,汉族,2010年10月24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2010****6042,户籍地: 诏安县霞葛镇庄溪村井北楼111号,监护人江述辉;事故时交通方式:乘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联系方式:180****4428。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闽EPP783号轻型自卸货车和自行车辆局部损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0.05万元。

四、事故发生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张洪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货车行经事故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道路周边情况且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江柏英驾驶自行车违规载人且未与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霞葛镇政府和霞葛镇天桥村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安全宣传教育不足。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诏安县“5·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诏安县霞葛镇

霞葛镇严格落实《漳州市县乡两级道安办实体化运作标准》,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组织村协管员、镇道安办、派出所等部门工作人员对辖区诏平线、霞秀线、霞建线等主干道以及各村主要道路开展全面摸排,共排查发现道路隐患10处,已完成整改6处。截至目前共建成警保合作示范劝导站1个,普通劝导站9个,每个村分别配有1名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负责本村辖区内的道安劝导工作。根据工作要求,霞葛镇有序推进交通安全宣传阵地规范化建设,已完成了10个行政村、8个学校的宣传阵地建设任务。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利用固定式交通安全宣传栏、条幅标语、海报、广播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今年以来霞葛镇内共计悬挂条幅标语30条,张贴海报72张、发放宣传材料9000多份。定期组织开展路面劝导和交通疏导活动,每逢墟日、节假日、上学高峰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劝导人次和时长,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诏安县霞葛镇天桥村

霞葛镇天桥村成立了道安整治工作小组,村书记主任为组长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专门设有一处交通安全劝导站,配备了相应物资设备和一名道路交通安全员,负责日常交通劝导活动、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扎实开展日常巡查和重点道路排查,今年以来共排查发现道路隐患2处,现已完成整改。通过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共计挂出横幅标语12条,张贴海报12张、发放宣传材料4000余份,同时设置了一处固定式交通安全宣传栏,完成了道安宣传阵地建设任务。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张洪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货车行经事故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道路周边情况且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张洪联在事故中的违法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二)江柏英驾驶自行车违规载人且未与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关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的规定,江柏英在事故中的违法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鉴于江柏英未成年,建议教育部门、属地政府部门及学生监护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教育。

(三)霞葛镇人民政府和霞葛镇天桥村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安全宣传教育不足,责令霞葛镇人民政府和天桥村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媒介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镇纪委对镇道安办工作人员和天桥村协管员进行约谈。

七、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实。认真吸取“5·7”交通事故教训,全面研究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仔细分析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深入查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整改,切实加强重点车辆、重点违法的监管,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力以赴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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