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
诏安县“1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12-01 11:16 来源:


2021年10月1日04时36分左右,沈伟斌醉酒后驾驶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钟亮生(乘坐副驾驶室),沿国道福昆线自广东方向往漳州方向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国道福昆线447KM400M诏安县金星乡院前村红绿灯路口),碰撞同车道前方由秦峰涛驾驶在红灯状态时等候灯控指示通行的闽CA86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E38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两车辆局部损坏,乘车人钟亮生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成立了诏安县“10.1”道路交通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应急局二级主任科员徐伟武为组长,成员由交警大队、效能办、监察委、公安局、卫健局、文旅局、总工会、人社局、应急局和金星乡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诏公交认字[2021]第350624120210000088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沈伟斌,男,汉族,户籍地及住址:诏安县南诏镇东城街田中央2号,身份证号:******************,准驾为CE1,案发时系闽E820N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事故中无受伤,联系方式:1875977****,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单号:PDZA2021135060000017344.未投保商业险。机动车行驶证登车辆所有人:沈伟斌。

2、当事人:秦峰涛,男,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人,身份证号:******************,准驾为A2,案发时系闽CA86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E38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事故中无受伤,联系方式:1390399****,闽CA86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单号:AFUZN11CTP20B001078T,商业险保单号:AFUZN11Y2020B000197J。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福建鸿宇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

3、当事人:钟亮生,男,汉族,家住:诏安县西谭镇美营村美营80号,身份证号:******************,案发时系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副驾驶座),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方式:1575913****。

(二)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福昆线诏安县金星乡院前村红绿灯路口,东往漳州方向,西往广东方向,南往金星乡院前村方向,设有灯控系统、车道分界线、中心隔护栏、人行横道、菱形减速标志,双向四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共15米,两侧设置宽为2.5米非机动车道,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三) 事故现场概况

2021年10月1日04时36分左右,沈伟斌醉酒后驾驶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钟亮生(乘坐副驾驶室),沿国道福昆线自广东方向往漳州方向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国道福昆线447KM400M诏安县金星乡院前村红绿灯路口),碰撞同车道前方由秦峰涛驾驶在红灯状态时等候灯控指示通行的闽CA86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E38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两车辆局部损坏,乘车人钟亮生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发天气情况

  根据诏安县气象局提供的证明表明,事故发生时天气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1日04时36分左右,沈伟斌醉酒后驾驶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钟亮生(乘坐副驾驶室),沿国道福昆线自广东方向往漳州方向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国道福昆线447KM400M诏安县金星乡院前村红绿灯路口),碰撞同车道前方由秦峰涛驾驶在红灯状态时等候灯控指示通行的闽CA86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E387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两车辆局部损坏,乘车人钟亮生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诏安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金星乡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和殡仪馆等部门领导和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治等工作。

(二)应急救援情况

10月1日04时41分,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诏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诏安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金星乡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和殡仪馆到达现场进行施救。经医生抢救无效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名乘车人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10.1”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交警大队、金星乡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情况(1人)

钟亮生,男,汉族,家住:诏安县西谭镇美营村美营80号,身份证号:******************,案发时系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副驾驶座),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两车局部损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万元。  

四、事故发生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沈伟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违法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金星乡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安全宣传教育不足。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诏安县“10.1”车辆碰撞事故,是一起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沈伟斌,男,闽E820N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醉酒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及刑事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关于相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

金星乡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安全宣传教育不足,责令金星乡人民政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媒介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六、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1、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实。认真吸取“10.1”交通事故教训,全面研究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仔细分析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深入查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整改,切实加强重点车辆、重点违法的监管,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力以赴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2、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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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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