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31日15时50分许,在涵江区Y043乡道庄边镇尚书桥村路段,发生一起中型专用校车与行人发生剐蹭后碾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涵江区“5·31”庄边镇尚书桥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局、莆田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庄边镇人民政府、莆田公安局庄边派出所等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涵江区“5·31”庄边镇尚书桥村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盲目驾驶而引发的亡人交通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莆田市涵江区私立庄边欢欢幼儿园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庄边北街20号,开办于2012年1月,占地面积870平方米。现有教学班4个,在园幼儿108人,教职工共17人,其中包括园长1名,8名教师、1名厨师、2名司机和1名保安。幼儿园配备专用校车2辆,车牌号:闽B21992,闽B23333,均为自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235030360000358号)显示,黄穗妹任欢欢幼儿园园长,学校类型:全日制,办学内容:学前教育,主管部门:涵江区教育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该幼儿园开办资金3万元,发证机关:涵江区民政局,发证日期:2022年01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303056115261T。业务主管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型为宇通牌ZK****DX7,发动机号:7007****,车辆识别代码:LZYTGTB28F1******,使用性质:幼儿校车,核定载人数:19人,车辆所有人:莆田市涵江区私立庄边欢欢幼儿园,于2023年10月购买,于2023年11月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0月1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该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3350304******,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335030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4000000元;校车承运人责任险900万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荔城区营销服务部。该校车路线庄边欢欢幼儿园-徐洋村道-徐洋小学-徐洋赤口-231县道-尚书桥村半岭9号掉头-尚书桥村-黄龙林场-黄龙村土坪-黄龙村-黄龙村中厝28号掉头-黄龙村车头109号-黄洋村洋尾村86号掉头-原路返园-庄边欢欢幼儿园-庄近街道罗洋43号-202省道-梨坑村-白沙镇长兴村-白沙镇卫生院-原路返园-庄边欢欢幼儿园-庄边中心小学生-庄边村下庄边25号掉头-原路返园,事故发生地点与规定的行驶路线、停靠点相符合。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黄庆福。
(三)驾驶人、行人基本情况
1、黄庆福,男,1979年03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21********3919,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山溪村下田4号,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山溪村下田4号,持有“A2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350108950,初次领证日期为2000年10月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2013年04月17日起经审核准许驾驶校车,并在驾驶证副本标注,发证机关: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公安网查询:近三年违法记录0条,事故记录0条。出事时系驾驶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联系方式:13******677。
2、连诗玥,女,2022年04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03********3225,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尚书桥村新村26号,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尚书桥村新村26号,出事时系行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联系方式:13******291。(其母亲连亚笛电话)。
(四)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
现场位于涵江区Y043乡道庄边镇尚书桥村新村24号附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该路段北往山溪村方向,南往尚书桥村方向,系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中间设有黄虚线隔离,道路左右两侧各设有一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300cm,道路线型平直,事发时系白天,行车视线良好。当天天气为多云,气温19℃到29℃,空气质量:48,东北1级,相对湿度94%。
(五)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
1.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灯光系安全状态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连诗玥的尸体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1)、死者连诗玥体表的损伤特征符合因交通事故所造成。(2)、死者连诗玥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3.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情况:
酒精吹气测试仪对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驾驶员黄庆福进行酒精吹气鉴定,检验结果为:0mg/100ml。
4.车辆行驶动态情况
(1)出事前,黄庆福驾驶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沿Y043乡道自尚书桥村往山溪村方向行驶,且行驶在右侧路面车道内。
(2)出事前,黄庆福驾驶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行经尚书桥村新村24号门口路段停于路右侧车行道内下客(该名乘客系连诗玥姐姐:连诗予)。
(3)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于出事路段停车后,谭光珍(连诗玥祖母)牵着连诗玥并排从路左侧家中出发自左向右通过道路,于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前方绕行后,将连诗玥独自停留于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车头右侧,后谭光珍独自一人步行至车辆右侧车门接乘客连诗予下车。
(4)谭光珍刚接到连诗予后,黄庆福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即驾驶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起步往山溪村方向行驶,致与停驻于其车右前方的行人连诗玥发生剐蹭后继而碾压。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
连诗玥,女,2022年04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03********3225,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尚书桥村新村26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闽科胜司鉴所[2024]病鉴字第054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死者连诗玥体表的损伤特征符合因交通事故所造成;(2)死者连诗玥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5月31日15时50分许,黄庆福驾驶闽B21992号中型专用校车沿涵江区Y043乡道自尚书桥村往山溪村方向行驶,行经庄边镇尚书桥村新村24号附近路段停车下客后起步行驶时,与其驾驶室右前方的行人连诗玥发生剐蹭后继而碾压,造成连诗玥当场死亡的后果。
(二)现场救援情况
本事故发生后,涵江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卫健、庄边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并快速有效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恢复道路交通秩序。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黄庆福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停车下客,后驾车起步行驶时未能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致未发现站在其车右前方的行人,盲目驾驶,上述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学龄前儿童连诗玥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独自一人驻留于机动车前方,上述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原因:
(1)欢欢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严格,安全隐患台账不健全,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效果不明显。对教师、校车司机、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幼儿连诗玥奶奶谭光珍(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02********1723,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庄边镇尚书桥村新村26号)对死者连诗玥监护不到位,致使幼儿连诗玥留置于校车车头危险区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盲目驾驶而引发的亡人交通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救援评估情况
经调查,本事故发生后,司机黄庆福当场联系120急救,欢欢幼儿园园长黄穗妹接到司机报告后,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配合交警处理。涵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较好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理工作。私立庄边欢欢幼儿园与连诗玥家属协商多次,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评估,本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置工作合法、合规、有效,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和社会舆情不良影响。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欢欢幼儿园
校车运行过程中,欢欢幼儿园没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要求对校车GPS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更新校车监控平台系统后,未能及时发现系统缺少车载内存,致使校车运行视频情况无法回放;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庄边中心小学
作为欢欢幼儿园包片管理责任单位,没有按照《莆田市涵江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通知》(涵政教〔2018〕334号)有关要求设置校车督查员,未能不定时到幼儿园督查校车运行情况。
(三)涵江区教育局
能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精神,督促学校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和每季度安全稳定分析会,部署开展校车交通安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活动,通报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并约谈欢欢幼儿园等有关学校,指导学校开展师生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有效预防和遏制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庄边镇
督促中小学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每月组织人员到校园及周边进行道路安全检查,落实校园信息上报制度、值班巡逻制度等,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快速高效处置。开展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检查,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非法运营学生行为的整治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加强学生驾乘安全教育,严禁12周岁以下骑自行车上下学,严禁中小学生骑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上下学。针对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及各类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联合交警部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开展“黑出租”“黑摩的”及各种非法接送学生营运车辆专项整治,杜绝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安全隐患,切实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促进平安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过错、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过错认定:黄庆福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停车下客,后驾车起步行驶时未能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致未发现站在其车右前方的行人,盲目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引起本事故的主要过错;学龄前儿童连诗玥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独自一人驻留于机动车前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引起本事故的次要过错。
2.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如下认定:黄庆福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连诗玥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3.处理建议:黄庆福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黄庆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司法处理(现公安机关已制作第3503031202400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已送达当事双方。现已对黄庆福刑事立案,并已采取强制措施);连诗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死亡,建议免于问责;谭光珍在事发当日作为临时监护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孙女连诗玥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死亡,建议免于问责。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建议
1.黄穗妹,女,汉族,庄边镇人,欢欢幼儿园园长、法人,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严格,安全隐患台账不健全,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效果不明显。对教师、校车司机、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够。事发时,作为幼儿园校车管理员未能对校车GPS监控平台中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在闽B21992校车GPS监控平台系统维修后,两个月内没有回放监控视频,未能及时发现系统缺少内存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应急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翁玉章,男,汉族,中共党员,新县镇人,庄边中心小学校长,庄边中心小学作为欢欢幼儿园包片管理的责任单位,未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设置校车监控督查员,翁玉章作为庄边中心小学校长,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教育部门开展调查。
3.姚湘伟,男,汉族,中共党员,庄边镇人,庄边中心小学分管安全副校长,对欢欢幼儿园开展校车安全隐患督查,落实不到位,未能不定时到幼儿园督查监控平台中校车运行情况,建议由教育部门开展调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1.欢欢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不严格,安全隐患台账不健全,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效果不明显。对教师、校车司机、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应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教育部门责令该园对两部校车GPS监控平台系统进行进一步完善。
2.庄边中心小学在本事故中履职监管不到位,建议由教育部门对其进行全区教育系统内通报。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校车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一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二要加强校车管理,严禁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对校车跨区域接送学生的,应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交警和交通部门申报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学生上下车登记台账。三要加大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学生上下车过程,并对校车接送学生过程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防止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问题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责任单位定期对校车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及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新录用驾驶人员,要严把审查关,对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上岗作业。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监督其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自律意识,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全区各学校要以案为鉴,加强广大师生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要强化对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值班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要充分利用“安全第一课”、安全教育日、主题班会、专家讲座、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落实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督导,部署工作抓落实。召开校园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工作会议,从隐患排查与治理、一校一岗、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上级精神吃透、措施落实到位、社会效果明显。二是走访调研,隐患摸排重治理。按照隐患摸排治理“无盲区”、“不凑合”的工作原则,对中小学校周边交通安全问题进行逐一摸排调研,对有损坏、缺失的交通标志及时更换,最大化提升校园周边整体安全水平。三是源头监管,拧紧校车“安全阀”。为确保校车运行安全,着重就驾驶人资质、交通违法记录、车内安全带、逃生锤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严格落实校方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把好安全关,保障行车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涵江区“5·31”庄边镇尚书桥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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