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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11·21”白塘镇安仁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涵江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1-2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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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21日11时23分许,在324国道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后碾压电动车驾驶员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涵江区“11·21”白塘镇安仁村亡人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局、涵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白塘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涵江区“11·21”白塘镇安仁村亡人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盲目驾驶而引发的亡人交通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道公司”),成立于2020年03月09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399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LFLR5N,法定代表人:孔德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批发;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事发的谦道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莆3503****0526号,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8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谦道公司名下营运车辆113辆(含挂车8辆),其中挂靠车辆数113辆。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型为豪沃牌ZZ****V466HE1,发动机号:20031771****,车辆识别代码:LZZ1EXWFXLA******,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所有人: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6月2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6月30日。该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单号:0223350304000332******,商业保险单号:0223350304000370******,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0000元。据调查,事发时该车辆平安行动态监控系统已离线194天,因该车辆安装的平安行动态监控系统欠费(实际车主杨祖福未及时缴纳费用)导致离线。事发时该车辆实际管理及使用人为杨祖福,驾驶员为梁福海。

  2.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产权人、实际控制人及使用人认定:

  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但2020年06月28日,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祖福(身份证号码:350303********0717,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潭尾村西路118号,自由职业人身份)签订了《汽车挂靠运输合同》,挂靠期限:自2020年06月28日起至2025年06月28日止。附图如下:

  根据上述《汽车挂靠运输合同》规定:“车辆产权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1:乙方挂靠车辆车牌号为:闽B55526车型:ZZ****V466HE1发动机号为:20031771****车架号为:LZZ1EXWFXLA******,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乙方车辆以甲方名义进行登记,仅是为了便于营运,登记后的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属于乙方”。综上所述,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产权人、实际控制人及使用人为杨祖福,由杨祖福负责该车辆日常营运与安全管理。

  3. 08-21165二轮电动车,车主:官晓贞。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1.梁福海,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3573,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欢喜坪村1组82号,持“B2”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35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6月01日,有效期止2032年06月0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顶西坡55号,事发时系驾驶闽B55526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无伤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513029********3573,有效期至2028年08月07日。

  2.官晓贞(死者),女,出生日期:1990年02月11日,身份证号:350321********4247,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泗洋村下角47号,持“C1”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350******,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6月05日,有效期止2033年06月0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时系驾驶08-21165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四)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324线80K+500M(明珠国际酒店路段) ,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涵江城区方向,西往莆田方向,系沥青路面,设有中间隔离护栏,中心双实线,车道分界线,导向车道,二轮车行驶道。事发窄桥上左右各设二条机动车道,各车道宽375cm,窄桥前后段左右各设三条机动车道,各车道宽375cm,道路线型平直,事发时系白天,行车视线良好。当天天气为晴,气温16℃到24℃,空气质量:33,东北风2级。风速12km/h。

  (五)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

  1.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灯光系、制动系、转向系均完好有效,其各系统安全状态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官晓贞的尸体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死者官晓贞的体表损伤特征符合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死者官晓贞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而死亡。

  3.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情况:

  经酒精吹气测试仪对闽B5552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梁福海进行酒精吹气鉴定,检验结果为:0mg/100ml。

  4.车辆行驶动态情况

  (1)出事前,梁福海驾驶闽B55526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4线自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且行驶在右侧路面第二条车道上;(以靠路中心护栏为第一条车道,下同)

  (2)出事前,官晓贞驾驶08-21165二轮电动车沿国道324线自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行驶在右侧路面第二车道上,且位于闽B55526重型自卸货车右前方;

  (3)出事时,闽B55526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08-21165二轮电动车左前后视镜镜壳发生刮擦碰撞接触,后货车第三轴和第四轴右侧外车轮与向左倾覆倒地的08-21165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发生再次碾压。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的位置位于右侧路面第二条机动车道内。

  (4)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双方车辆行驶动态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1.发生交通事故前,闽B55526重型货车一直沿324国道自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上;“08-21165”二轮电动车上桥前在道路右侧第三车道上居前行驶,上桥后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上行驶;2.发生交通事故瞬间,“08-21165”二轮电动车右侧车身与道路右侧桥沿及其前方斜坡外端前发生刮擦碰撞,“08-21165”二轮电动车失稳左前后视镜镜壳与闽B55526重型货车右前部发生刮擦碰撞接触,闽B55526重型货车第三轴和第四轴右侧外车轮与向左倾覆倒地的“08-21165”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官晓贞再次碾压碰撞;3.发生交通事故后,闽B55526重型货车静止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上;“08-21165”二轮电动车左侧倒地横跨静止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与道路右侧边缘线上。

  5.车辆碰撞痕迹情况

  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双方车辆碰撞痕迹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闽B55526重型货车右前部(前保险杠右侧拐角、驾驶室右侧车门)所检见的痕迹,能够符合闽B55526重型货车右前部(前保险杠右侧拐角、驾驶室右侧车门)与“08-21165”二轮电动车左前后视镜镜壳发生刮擦碰撞接触后所形成的印迹特征。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

  死者官晓贞,女,身份证号:350321********4247,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泗洋村下角47号,系08-21165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闽科胜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095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官晓贞的体表损伤特征符合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死者官晓贞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复合型损伤而死亡。  

  2.事故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00元),死者已于12月03日火化。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1日11时23分许,挂靠于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的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驾驶员梁福海驾驶,该车沿324国道自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4线80K+500M(明珠国际酒店路段),未能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与前方同车道内官晓贞驾驶的08-21165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擦后碾压电动车驾驶员官晓贞,造成官晓贞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后果。

  (二)现场救援情况

  本事故发生后,涵江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及公安、应急、交通、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并快速有效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恢复道路交通秩序。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当事人梁福海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车辆通行情况,未能按照相关操作规范确保行车安全,上述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官晓贞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违法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原因:涉事车辆实际控制人即产权人杨祖福存在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致使平安行动态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事发时,已离线194天,原因为欠费),无法正常报警运行。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盲目驾驶而引发的亡人交通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救援评估情况

  经调查,本事故发生后,涵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较好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理工作。经评估,本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置工作合法、合规、有效,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和社会舆情不良影响。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入驻涉事车辆(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证载明的产权人单位“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现场查阅了该公司的经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投入、车辆管理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情况、应急管理等相关资料台帐,并对公司法人代表、分管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员、实际挂靠车主(产权人)共四人的履职情况做了五份询问笔录。

  2023年12月12日上午,还对该公司车辆卫星定位平台监控人员及事故车辆驾驶员做了相关询问笔录。

  通过对该公司内业资料查阅分析与笔录询问,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员、车辆卫星定位平台监控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本履职到位。但存在谦道公司法人代表、车辆实际控制人以下履职不到位问题:

  1.谦道公司法人代表孔德炳(男,汉族,身份证350303********0013,住址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浦东街道下洋小区2号)未依法履行事故报告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认定为迟报。

  2.涉事车辆闽B55526实际控制人杨祖福,存在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①根据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祖福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第一条“车辆产权”标明,事故车辆的产权人、实际控制人及使用人为杨祖福。杨祖福,为事故车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②杨祖福对事故车辆的平安行动态监控系统缴费维护不足,致使平安行动态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无法正常报警运行等,构成事故车辆个人经营投资人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导致亡人交通事故后果的事实。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过错、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过错认定:当事人梁福海驾驶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事发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车辆通行情况,未能按照相关操作规范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引起本事故的根本过错;当事人官晓贞事发时驾车正常行驶,无引起本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

  2.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如下认定:梁福海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官晓贞无责任。

  3.处理建议:梁福海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当事人梁福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司法处理(现公安机关已制作第3503031202300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对梁福海刑事立案,并已采取刑事拘留)。

  (二)涉事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与处理建议

  1.经调查,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员、车辆卫星定位平台监控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本履职到位,依据尽职免责原则,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2.谦道公司法人代表孔德炳,未依法履行及时报告事故职责,存在迟报问题,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应急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闽B55526号重型自卸货车产权人、实际控制人及使用人杨祖福,因存在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致使平安行动态监控系统长期不在线,无法正常报警运行,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杨祖福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上直接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应急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建议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所有货车的盲区监控系统、平安行系统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车主立即整改到位,确保所有上路车辆配备有必要的安全辅助系统及设备,不漏一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属地乡镇要加强对莆田市谦道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检查,驾驶人相关培训检查,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隐患扼杀在摇篮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建议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监控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议路政管理部门要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一次剖析,对事故路段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对该路段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摸排,有力度的进行整改、整治,全面消除该路段的道路隐患。

  (五)建议各类道路运输企业要以本案为警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本企业挂靠车辆与车主的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挂靠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并督促挂靠车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涵江区“11·21”白塘镇安仁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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