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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6·26”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10-20 16:31 来源: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526

  2022年06月26日,徐某军驾驶闽HY5511号中型普通客车从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当日10时33分许行经武夷山市大王峰路汉城路口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的游某彪驾驶闽H90K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游某彪经武夷山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办法(试行)》,于成立7月15日成立“6·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敏晋任组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鸿文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同时邀请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技术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05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2F,地址:浦城县南浦******58号,法定代表人为江某武。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圆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城市公共交通;校车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90K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游某彪,品牌型号:新本牌XB125T-11D,检验合格至2023年03月、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闽HY5511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地址:福建省浦城县******58号,品牌型号:合客牌HK6608K4,检验合格至2022年12月,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三)事故驾驶员基本情况

游某彪,男、身份证号:352103******2513,户籍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11-1号,现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207-1号,持“E”驾驶证,档案编号:350705136702,驾驶证有效期限:2019年06月28日至2029年06月28日,系闽H90K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检测,游明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徐某军,男、身份证号:352124******2016,户籍地址:福建省浦城县临江镇******39号,现住址:福建省浦城县莲******室,持“A1A2”驾驶证,档案编号:350700042459,驾驶证有效期限:2020年06月19日至长期,系闽HY5511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经检测,徐小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

现场位于武夷山市大王峰路汉城路口路段(度假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干燥,机动车道宽1780cm,施划道路中心双实线、人行横道线、车道分界线等交通标线,设有禁鸣喇叭标志、人行横道标志等交通标志,设有机非隔离花圃等交通设施,该路段限速60km/h。事故当日天气:晴。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过错

1、当事人游某彪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穿越道路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应当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徐某军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责任

综上,本起事故是因当事人游某彪和徐某军双方过错所致,且双方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相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辜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做出如下认定:

1、当事人游某彪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当事人徐某军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06月26日,徐某军驾驶闽HY5511号中型普通客车从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当日10时33分许行经武亮山市大王峰路汉城路口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的游某彪驾驶闽H90K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游某彪经武夷山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6日10时33分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10时41分许指派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景区中队值班警组和事故值班警组前往处置,并通知120等联动部门。11时00分许,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王凌驾、游长钰到达现场处置。11时10分许副大队长项伟、中队长罗旌昌到现场处置。11时40分许,120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游某彪,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在车辆临近时依旧穿越道路,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徐某军,安全意识淡薄,行经肇事路段超速行驶,在人行横道线前未减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未建立健全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在事故车辆上未安装动态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够到位,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且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驾驶员徐小军行车安全意识不足,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经理江信武,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失管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驾驶员徐小军行车安全意识不足,驾驶机动车行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党总支书记邱锦忠,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到位,在制度落实与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导致驾驶员徐小军行车安全意识不足,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安保科长阮某辉,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到位,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到位,在动态监控、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对事故负有具体领导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武夷山市“6·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未建立健全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在事故车辆上未安装动态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够到位,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且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驾驶员徐小军行车安全意识不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游某彪,男,闽H90K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穿越道路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与徐某军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当事人死亡,不予以追究;

2、徐某军,男,闽HY5511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行经肇事路段超速行驶,在斑马线未减速让行与游某彪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由交警部门对其超速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江某武,男,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失管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驾驶员徐某军行车安全意识不足,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邱某忠,男,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党总支书记,作为企业的安全业务方面的分管领导,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到位,在制度落实与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导致驾驶员徐某军行车安全意识不足,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阮某辉,男,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安保科长,作为企业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到位,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到位,在动态监控、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对事故负有具体领导责任,建议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浦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福建省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要深刻汲取“6·26”事故教训,以案警示,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实行24小时动态监管的值班值守机制,对违章驾驶员做到及时提醒,杜绝驾驶员违章行车,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2、浦城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警示教育,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3、武夷山市交警大队要吸取“6·26”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路面监管,加大对驾驶员违章的查处力度,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杜绝事故发生。

 

武夷山市“6·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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