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路隧道“8.5”一般道路交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7
四、事故原因…………………………………………7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8
六、事故教训…………………………………………9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9
洛阳路隧道“8.5”一般道路交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5日19时40许,在南昌市洛阳路隧道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7万元。
事故发生后,西湖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8月11日,批准成立了洛阳路隧道“8.5”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为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西湖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南站街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湖大队分别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洛阳路隧道“8.5”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辆驾驶员邓某亮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双黄实线调头;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奇无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超速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1.邓某亮,男,汉族,****年**月**日生,系赣A**609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2月17日,有效期:2020年12月08日至2080年12月08日,发证机关为江西省南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当前累积记分5分,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10条。其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4起,违法乱停2起,未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1起,违反信号灯1起,违反禁止标线1起,违法掉头1起,以上违法均已处理,事发前未发生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邓某亮办理了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2018年12月09日至2038年12月17日,经现场对驾驶员邓某亮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无酒驾情况,对其提取尿样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2.张某奇,男,回族,****年**月**日生,无业,无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事故发生时系悬挂南昌A**397号两轮电动摩托车驾驶人,系事故中的死者。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为赣A**6092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丰田牌,整备质量1710kg,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邓某亮。2023年11月28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该车取得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营运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已于2024年11月06日年检(江西君之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车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计15条,均已处理。经现场实车查验,确认车辆唯一性,未发现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车辆识别代号与新车注册登记时一致。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6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
2.悬挂南昌A**397号两轮电动摩托车,经调查:该车为套牌,无车辆信息,经现场实车查验,确认车辆唯一性,未发现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经溯源调查及机非属性鉴定为电动摩托车,车辆类型:两轮电动摩托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5日晚,邓某亮驾驶赣A**6092号新能源小型轿车在路上巡游接客,19:43分通过滴滴平台线上接到乘客兰某青去八一广场纪念塔订单,邓某亮驾驶车辆行驶到天佑路米兰假日酒店接兰某青一家人,有乘客兰某青(女,36岁,福建省厦门来昌游客),另外三名女性乘客为兰某青老年母亲,及两未成年女儿。后邓某亮驾驶赣A**6092号小型新能源轿车路沿洛阳路由西往东行驶到洛阳路隧道中段左转掉头时,遇张某奇驾驶悬挂南昌A**397号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奇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亮现场报警,“120”将伤者张某奇送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湖院区救治,后伤者张某奇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17分死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隧道机动车隧道中段,洛阳路隧道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股机动车道,沥青路面,事发路段道路平直,分机动车隧道及非机动车隧道,隧道中段无中心隔离设施,有中心双黄实线,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视线良好,隧道内有交通标线,隧道东西入口均有交通标志、隧道中机动车道路全宽13.40米,机非车道有墙体隔离,道路设计通行能力满足交通量需求,日常养护良好。隧道限速40km/h,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事故车辆勘查情况:现场以隧道北侧隔离墙体为基准线,西侧隧道口墙沿侧墙体基准点,建立直角坐标系。(见图1:事故现场图)小车事故发生后头西尾东,右前轮到基准点45.40米;小车右前、后轮距基准线距离分别为:0.9米、1.40米;悬挂南昌A**397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前轮到基准点52.30米,前、后轮距基准线距离分别为:6.20米、7.20米,该小车车头左后侧与悬挂南昌A**397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及驾驶员发生碰撞接触。

图1.事故现场图
3.事发生时天气情况:2025年8月5日西湖区天气:晴,东北风2级,全天气温28-37℃,空气质量良,日出时间5时29分,日落时间19时17分,天气对驾驶人视野、车辆制动距离有一定影响。
(三)视频解析情况
视听资料:隧道管理处监控视频LY-XDZ-JK-QC020编号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8月5日19时40分(校时为慢8分钟)许,洛阳路隧道机动车隧道中段一蓝色出租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中段变道越双黄线掉头时,与一辆由西往东行驶的两轮车发生碰撞,两轮车侧翻,驾驶员摔倒在地不起。赣A**6092号小型轿车车载记录仪显示:事发时车辆左转掉头时和一物体发生剧烈碰撞后往前移动后停止。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评估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5年8月5日19时49分,南昌急救中心(120)接到驾驶人邓某亮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9时51分,南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驾驶人邓某亮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10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通讯调度科分别调度西湖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赴事发现场。19时55分许,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20时4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诊断,伤者张某奇现场受伤,8月5日23时17分,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湖院区宣布张某奇死亡。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按照亡人事故处置预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
2.事故善后情况:死者遗体已经火化,事故双方已签订协议并履行,驾驶员邓某亮先行赔付死者家属七万元,后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约六十万,共计:人民币六十七万余元(主要用于死者张某奇治疗费用、安葬费用及死者家属赔偿费用),目前未收到社会不良影响或上访事件的情况报告。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发生后西湖区交警大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及属地南站街办快速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积极开展事故处置。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接报及时,协调联动紧密,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扎实,事态把控较好,未造成负面影响,未出现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张某奇,男。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7万元(主要用于张某奇治疗费、安葬费及死者家属赔偿)。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邓某亮法律意识淡薄,驾驶车辆在隧道中心双黄实线违法掉头,缺乏公共安全意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张某奇思想上麻痹大意,抱有侥幸心理,无驾驶证驾驶套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在隧道内超速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司法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及属性检验鉴定: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698号:悬挂南昌A**397号两轮电动车的属性条件,属于两轮电动摩托车,符合机动车的属性条件。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699号:悬挂南昌A**397号两轮电动车,制动装置未见异常,转向装置齐全连接牢固,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701号:赣A**6092号小型轿车的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制动性能,转向及传动部件等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碰撞痕迹鉴定:赣景盛中心【2025】痕鉴字第1909号:赣A**6092号小型客车行驶中车体左后侧与悬挂[南昌A**397]两轮电动车车头前部及电动车骑乘人员相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所形成。
3.行驶速度鉴定: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702号:赣A**6092号小型轿车抵达事发路段时的行驶速度为21km/h~22km/h。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700号:悬挂南昌A**397号两轮电动车抵达事发路段的行驶速度为55km/h~62km/h。
4.尸体检验鉴定:赣开元中心【2025】病鉴字第134号:张某奇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主动脉夹层形成并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邓某亮,出租车驾驶人,事发时驾驶赣A**6092号小型轿车载客行驶在隧道越双实线掉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建议西湖交警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处理个人(1人)
张某奇,南昌A**397号的两轮电动摩托车驾驶人,事发时无驾驶证驾驶套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在隧道内超速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教训
该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教训极其深刻,反映出机动车驾驶人员道路交通法规意识缺失,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违法违规驾驶,不仅自身要承担法律风险,更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严重伤害,对民众安全带来一定影响。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一)强化属地管理,压实安全责任。要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强化事故研判,查清本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对症施策、强化整改,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防控。
(二)压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落地。行业主管部门需健全出租车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执法部门应加大路面执法与科技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出租车超速、疲劳驾驶、接打手机等违法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高频违法时段与路段,开展精准专项整治,对出租车超速、疲劳驾驶等异常行为,发现违规立即推送预警信息至属地企业及驾驶员,形成 “属地监管、部门联动、企业负责” 的安全防控格局,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提高群众意识,强化宣传教育。各街道、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紧绷安全这根弦。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特点,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着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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