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青岗岭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3月19日16时50分许,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行政区域内昭麻二级公路养护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区交运局、区人社局等部门派员组成的昭阳青岗岭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昭阳区纪委监察委参加此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云南省宜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昭阳区公路分局、昭阳区青岗岭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9”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公路养护项目名称:昭阳公路分局2025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预算资金补助普通公路养护项目(第二批),G213线(策克-磨憨)K2891+000-K2923+060段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境内,起点位于靖安镇附近,途经青岗岭回族彝族乡、白坡社区等,止点位于昭阳区母鹿社区附近,本次预防养护路段长度21.06km,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km/h,其中K2891+000-K2911+400段路基宽度为12.0米,路面宽度11.4米,K2911+400- K2923+060段路基宽度为 14.0米,路面宽度 13.2米,局部路段加宽。原路面结构为4cmAC-16沥青混凝土面层+5cmAC-20沥青混凝土面层+30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日均交通量为14954辆/日。发生事故的项目施工区位于昭通市昭阳区G213线K2903+650米处(即:昭麻二级公路青岗岭乡白沙村二里寨路口)。2025年11月21日,昭阳公路分局与云南省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昭阳公路分局2025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预算资金补助普通公路养护项目(第二批)施工合同》,开工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5月31日。2025年11月26日,昭阳公路分局与云南省腾巨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昭阳公路分局2025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预算资金补助普通公路养护项目(第二批)监理合同》。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汪某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XX578J,成立于2011年08月29日,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XX号XX单元XX楼XX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公司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云-GY-91XXXXXXXXXXXX578J,有效期:2027年1月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5XXXX672,有效期:2030年7月1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13]000018,有效期:2027年3月31日。
2.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某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XX1885,成立日期:2008年1月22日,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民兴路XX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等。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与昭阳公路分局签订监理合同协议,合同编号ZYFJ-GC-2025-39,负责昭阳公路分局2025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预算资金补助普通公路养护项目(第二批)的监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昭阳区青岗岭乡人民政府。一是开展相关理论中心组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牵头制定班子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定期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制定了《青岗岭回族彝族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青政通〔2026〕1号)和《青岗岭乡2026年安全生产监管计划》,以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加油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大检查计划,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常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对学校、非煤矿山开展联合检查,并做好整改回头看。三是做好安全后勤保障。主要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统筹安全物资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等。四是派出所结合交管大队提供的摩托车台账数据开展工作,按照“三清查一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清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没有上牌落户的车辆都告知车主按要求落户上牌,时间长的车辆无法落户上牌和购置保险的都要求他们按要求进行报废处理。五是做好安全宣传。以村级网格为抓手,按包保责任人划分,做好安全入户宣传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道路交通安全日等统一开展宣传活动。
2.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管大队。一是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完成行动方案和31个子方案年度任务。二是认真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印发了《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关于传发2026年全区春运交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通事故、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道路交通管理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重点运输企业源头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传发昭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夏季平安护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昭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传发农村地区和旅游交通安全风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是每周召开“周例会”、每月召开“月研会”,对全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安排部署具体工作,提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四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采用安装阻车桩、施化道路震荡标线、安装减速带等方式进行整改。五是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六是对全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对全区的物流、客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下发督办通知单,督促企业整改;提供了检查台账资料。七是青岗岭交警中队加强巡逻管控、维护昭麻二级道路通行秩序,巡查时,对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路面养护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和督促整改。
3.昭阳公路分局。一是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成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领导组,加强了对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制定一岗双责,组织施工方和监理方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云南宜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开工前召开了关键技术交底会议、公路养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发布了《关于G213线G247线G352线公路实施日常养护施工期间进行交通管制的通告》。二是认真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印发了《昭阳公路分局关于印发公路养护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昭路分发〔2024〕14号)、《昭阳公路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昭路分发〔2026〕2号)《昭阳公路分局关于开展2026年春运春节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昭路分发〔2026〕1号)《昭阳公路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汛期暑假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昭路分发〔2026〕9号)。三是组织施工方和监理方开展安全方面的集中学习培训,进行了“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警示教育。四是自项目开工以来,昭阳公路分局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7次,发现问题4个,向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五是制定了《昭阳公路分局、昭通公路机械化养护和应急中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合演练实施方案》,在3月10日开展了应急演练。
4.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是公司每天开展班前安全交底,提供了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3月19日的《班前安全教育交底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安全影像资料记录表》、安全隐患整改台账、项目不安全综合检查记录、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台账、危险源清单。制定了道路养护保通方案。二是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36项制度。提供了《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第一季度)》(含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自检考核表(第一季度)》;三是建立了特殊作业人员台账,对工程使用的挖机、压路机、摊铺机、扫地机、铣刨机进行登记管理使用,工程机械有合格证及维修记录,工程机械驾驶员有相关资质;四是制定了工程施工安全设防及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供了应急演练签到表、应急演练记录表、演练照片、应急救援物质设备清单台账、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五是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重大风险管控方案,项目负责人危险作业带班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10份,提供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表、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3月19日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六是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提供了安全用品、劳保用品、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购买发票和发放台账。
5.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是成立了监理机构,任命杨某才任总监,刘某、余某宁、崔某维任专业监理,阙某虎担任监理员;二是组织制定了监理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安全监理计划、监理工作制度、建立了监理安全管理台账。三是公司召开了监理例会、提供了监理日志。四是监理公司按照安全监理计划对施工区域派驻监理人员,对项目施工开展监理工作,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设备租赁情况
2025年12月14日,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然人
刘某贵签订压路机租赁合同,刘某贵将个人拥有的轮式压路机租用给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租金为1100元/天,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刘某贵租压路机给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同时配备压路机操作员崔某早。
(五)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轮式压路机。生产厂家:青岛科泰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出厂年月:2017年10月,设备型号:KP306H,出厂编号:13B1916,发动机编号:6P17H035646。产权所有人:刘某贵。
2.涉事摩托车。品牌型号为:豪爵牌HJ150-30,车牌号为:云CAXXXX,发动机编号:157FMJ*MH002561,产权所有人:廖某志。
3.涉事压路机驾驶员。姓名:崔某早,身份证号:5303XXXXXXXXXX2915,系刘某贵雇佣的压路机专职驾驶员,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机械操作证,岗位名称:压路机操作,技能等级:高级,证书编号:2026XXXXXX1996,有效期至2032年1月。
4.涉事摩托车驾驶员。姓名:廖某志,身份证号:5321XXXXXXXXXX241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型,驾驶证档案编号:530XXXXXX240,审验有效期至2032年6月。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19日,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G213线(策磨线)2903公里648米至2903公里696米处开展公路养护施工。早上8时许,项目现场负责人夏某组织施工人员召开安全早会后,向施工人员分派好工作任务后,项目施工人员将限速标志牌、安全警示牌、锥桶摆放好后,将G213线公路进行半幅封闭施工。该项目施工区域共安排2名保通人员指挥车辆通行,昭通方向保通人员是刘某,靖安方向保通人员是夏某,交通保通员配备对讲机,在施工区两头管控车辆,通过对讲机交替放行车辆。3个安全员在施工区巡逻巡查,安全员彭某主要负责施工区北段(靖安方向)巡逻;安全员胡某其主要负责施工区中段巡逻;安全员李某林主要负责施工区南段(昭通城区方向)巡逻。
当天下午,压路机驾驶员崔某早驾驶胶轮压路机在半封闭施工道路上对一铺设沥青路段进行来回碾压施工。安全员李某林发现廖某志驾驶摩托车进入半封闭的施工区后,口头对廖某志进行劝阻,要求廖某志离开施工区,廖某志未听劝阻,直接驾驶摩托车从李某林身边离开。李某林在劝阻廖某志后,因为要去扶起倾倒的锥桶和阻拦小轿车进入施工区,就顾不上将廖某志强制劝离施工区。16时50分许,廖某志将摩托车骑行到压路机正后方,正处于压路机驾驶员视线盲区。崔某早向压路机左右后视镜观察后,未发现异常,驾驶压路机后退时压倒云CA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廖某志及乘车人朱某芬,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廖某志当场死亡、乘车人朱某芬重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事故。
(七)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G213线(策磨线)2903公里648米至2903公里696米处,该路段为半封闭施工道路,事发地点以南有已铺沥青的修补路面,长48米,宽2米,修补路面紧靠道路东侧边线。肇事胶轮压路机位于修补路面边沿外,修补路面上停放被碾压的摩托车。肇事压路机后六轮中,从右至左第二轮胎、第三轮胎内壁有擦痕,并附人体组织;台面上附有蓝色漆片。肇事摩托车前轮,大灯仪表被碾压损坏,摩托车右侧车头;油箱至车尾有碾压凹陷痕迹,排气管上黑色沥青附着的碾压痕迹。摩托车驾驶员廖某志红色外衣背部撕裂,衣裤上有碾压痕迹,右小腿断裂并脱离身体,心脏、肝脏脱离胸腔于尸体头部位置。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死亡2人。死者:廖某志,男,汉族,62岁,身份证号码5321XXXXXXXXXX2412,家庭住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白沙村民委员会白沙地村XX号。 死者:朱某芬,女,汉族,60岁,身份证号码5321XXXXXXXXXX2426,家庭住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白沙村民委员会白沙地村XX号。
2.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6年3月19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发生压路机碾压事故,云南宜辰公司在现场的工人李某涛于16时55分
打120急救电话,16时57分打110电话报警,昭阳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警后,随后将信息上报区政府办。现场负责人夏某于17时38分打电话报告昭阳公路分局,昭阳公路分局负责人赶到现场处置。青岗岭交警中队中队长17时35分接昭阳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指令,接警后青岗岭交警中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20时19分,昭通市应急管理局要求昭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昭阳区应急管理局向青岗岭乡了解情况后,于21时24分向区政府办上报书面信息,于21:25分向区委办和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书面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19日下午17时35分,青岗岭交警中队中队长阳先靖带领民警陈永银赶到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管控,交警指挥车辆分流,阳先靖将现场情况向昭阳分局交管大队领导进行了汇报。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调查走访并控制了肇事人员,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随后,昭阳公路分局副局长陈强赶到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开展现场秩序管控工作,安排工作人员指挥车辆通行、疏通道路,当晚22时40分,现场勘查结束后,施工方将机械、各种设备拉走后,解除道路封闭,恢复车辆通行,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二次事故。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保某仙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现场后,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李某林和吕某锐随同120急救车将朱某芬送到医院抢救。19日22时,廖某志的子女将廖某志的遗体运走,19日23时49分,朱某芬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昭阳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立即启动了昭阳区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青岗岭乡人民政府、青岗岭乡司法所、青岗岭交警中队、昭阳公路分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思想安抚和心理疏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经耐心细致的工作,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于2026年3月20日上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10.8万元,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应迅速,及时将伤者送医抢救,并积极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昭阳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序开展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保证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效率。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廖某志,昭阳区青岗岭乡白沙村村民。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驾驶摩托车进入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半封闭施工区,进入正常工作的施工机械盲区后导致其遭碾压致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胶轮压路机制动系统存在故障,经司法鉴定,该压路机踩下制动踏板后无有效制动,导致压路机倒车时碰到位于压路机后方的廖某志和朱某芬无法及时刹停,致2人被压路机碾压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6年3月20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管大队将肇事压路机送云南正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6年4月10日,云南正远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正〔2024〕车鉴字A01第00153号)。经鉴定:压路机行车制动失效,挂入前进挡或倒挡时,车辆发动机怠速带动下,连续踩踏行车制动踏板,操作员感觉制动气压不足,车辆无明显减速响应,无法实现行车制动停车。压路机驻车制动失效,因控制开关损坏且未连接,驻车制动功能完全失效,无法通过操纵装置实现。最终鉴定意见为:压路机发生事故时制动系统功能不合格,转向系统、喇叭装置功能有效。
2026年3月20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管大队将摩托车送云南正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6年4月10日,云南正远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正〔2026〕车鉴字A01第00153号)。最终鉴定意见为: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喇叭装置功能有效。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分别采集压路机驾驶员崔某早和摩托车驾驶员廖某志的血液样本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二人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2026年3月19日下午17时35分,青岗岭交警中队中队长阳先靖带领民警陈永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询问调查走访查明,廖某志、朱某芬非正常死亡没有犯罪事实,排除刑事案件。
(四)事故间接原因
1.云南宜辰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钱某红,未按规定安排专职机械指挥人员进行人机协调。公司安全员李某林,依法履行安全员工作职责不到位,发现廖某志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半封闭施工区域内,仅进行了口头劝阻,未采取有力措施将廖某志带离施工区。公司机械设备维修部负责人彭某,对进场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崔某早驾驶的胶轮压路机制动系统故障。
2.监理单位安全监管失职。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监理资质的李某楷、顾某光到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且存在随意更换监理人员问题,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3.机械设备出租人刘某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职责,未对出租的胶轮压路机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并记录,对胶轮压路机安全状态把关失职。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管控不到位,致使廖某志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半封闭施工区域内,被压路机碾压致死。公司机械设备维修部对施工机械的检查流于形式,未对所承租的施工机械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发现胶轮压路机制动系统不合格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2.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失职,未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监理,未能将压路机纳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未能根据工程特点将压路机在路面施工确定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未能对进场压路机进行安全性审查;安排不具备监理员上岗资格的李某楷、顾某光从事现场监理;事发时施工现场没有监理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9[1]、5.2.11[2]、5.2.12[3]、5.5.1[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之规定。
四、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廖某志,昭阳区青岗岭乡白沙村村民。安全意识淡薄,违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9: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规驾驶摩托车进入半封闭施工区域,且将摩托车骑行至正在碾压
沥青路面的压路机正后方,导致被压路机碾压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廖某志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汪某平,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汪某平作为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安全工作,项目质量和协调工作。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过问。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钱某红,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组织施工,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安排专职机械指挥人员进行人机协调,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李某林,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依法履行安全员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巡查时,发现廖某志驾驶摩托车进入施工区域后只进行了口头劝阻,未采取有力措施将其劝离施工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3]的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4]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彭某,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维修部负责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崔某早驾驶的压路机制动系统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1]的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崔某早,压路机驾驶员。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压路机的日常检查不认真,未能发现压路机制动系统不合格,在驾驶压路机碾压路面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未充分关注运行环境,倒车时未鸣笛提醒,未能发现压路机后方的摩托车,导致在压路机正后方骑行的摩托车驾驶员廖某志及乘车人朱某芬被碾压死亡。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5.7.6条[3]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5]之规定,建议由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昭阳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5.7.6条:启动后,应检查制动性能及转向功能并确认灵敏可靠,开动前,压路机周围不得有障碍物或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刘某贵,胶轮压路机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职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未出具资金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的胶轮压路机进行修理,便将压路机进行出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的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2]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8.王某萍,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未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监理,未能将压路机纳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未能根据工程特点将压路机在路面施工确定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未能对进场压路机进行安全性审查;安排不具备监理员上岗资格的李某楷、顾某光从事现场监理;事发时施工现场没有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9[1]、5.2.11[2]、5.2.12[3]、5.5.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5]之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6]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1.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管控不到位,未对所承租的施工机械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9: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1]、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4]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监理资质的人员到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未按照监理机构上的确定的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存在随意变更监理人员问题,公司未能依法履行法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上行为违反了《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9[5]、5.2.11[6]、5.2.1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2.0.9: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2.1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5.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之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之规定,对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云南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施工区域管控不严,对故意进入施工区域的社会车辆和人员,没有保持高度警醒和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最终导致此次事故发生。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
云南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于大型施工机械在施工时,驾驶员存在视觉盲区,没有安排专职人员在大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型机械旁边指挥机械施工作业。机械设备维修部负责人彭某对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发现胶轮压路机制动系统存在故障这一安全隐患。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昭阳公路分局要依法履行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加大安全员履职能力提升,全面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昭阳公路分局在实施公路养护项目时,要加强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交管部门沟通,项目实施前主动进行通报,争取地方政府和交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及监管。
(二)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科学评定安全风险,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再持证上岗,加强对施工机械安全性能检查;制定路面养护专项施工方案,安排施工机械专职指挥人员,进一步加强施工区域的管控力度,避免社会车辆和人员违规进入施工区域,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履行好监理单位职责,加大监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搞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五)属地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搞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交管部门和乡镇派出所要依法履行好交通秩序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宣传和检查。对开展养护施工的路段增加警力巡查,保障好交通通行秩序。对不听安全员劝阻,违规强行进入半封闭施工区域的社会车辆和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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