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00-0200-2024-00084
- 备注/文号:连政综〔2024〕186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9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朋口镇“8·14”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批转连城县朋口镇“8·1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连应急〔2024〕4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连城县朋口镇“8·1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连城县朋口镇“8·1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连城县朋口镇“8·1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连城县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五)事发时天气情况
(六)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应急处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单位履职情况
(二)主要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连城县朋口镇“8·14”一般道路运输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4日15时51分许,连城县朋口镇发生一起山东籍轻型厢式货车(鲁F953YN)运载水果与对向驶来由兰文美驾驶的赣B9977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的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连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朋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山东硕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芳,成立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5日由烟台市福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R59B68W。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冰轮路601号,公司共有法人1名,兼职安全员1名,挂靠运输车辆84辆。经营范围为:(1)一般项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代理服务;集装箱道路运输服务;冷藏车道路运输服务;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2)批发、零售:汽车零部件;汽车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实际管理人为王清智,法人系刘君芳,公司安全员为张瑜环,该公司实际管理为刘君芳委托王清智对该公司进行管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鲁F953YN号(蓝牌)轻型厢式货车,系解放牌/CA5041XLCP40K61L2E6A84,整备质量:4495千克;核定载质量:1100千克。2023年3月20日山东硕源物流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保险金额,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3月28日)。经查,事故车辆自2023年以来有14次违法记录,分别为: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1次;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2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6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1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次;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1次;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1次;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1次,上述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未查询到事故车辆在连城辖区内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2. 赣B99777号重型厢式货车,系福田牌/BJ5186XLC-A3,整备质量:18000千克;核定载质量:9995千克。2019年11月15日赣州市白马快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保险金额,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1月13日)。经查,事故车辆自2021年以来有8次违法记录,分别为:汽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3次;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2次;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1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次,上述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未查询到事故车辆在连城辖区内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张少鹏,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招远市毕郭镇岭上村350号,身份证号:370***********3018,系鲁F953YN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2017年9月15日初次领取驾驶证,现持C1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602855023,驾驶证有效期:2033年9月15日。张少鹏自2021年以来有14次违法记录,分别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3次;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1次;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2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1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次;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1次;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1次;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1次;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次;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1次;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1次,上诉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经检测,排除张少鹏饮酒驾车。
2. 兰文美,男,1984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古城镇杨梅溪村船坪路9号,身份证号:350***********2431,系赣B9977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2003年11月20日初次领取驾驶证,现持B2E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20252563,驾驶证有效期:2025年11月20日。兰文美自2021年以来有16次违法记录,分别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1次;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2次;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次;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1次;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1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2次;汽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3次;驾驶机动车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1次;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次;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次,上诉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完毕。经检测,排除兰文美饮酒驾车。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事发地位于国道319线679公里100米路段,下坡弯道,该路段双向两车道,路中施划黄色单实线,事发路段未设置车辆限速标志,车道宽9.30米,沥青路面,经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查,事发地点前后一公里路段不属于事故多发路段。
(五)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雨,视线一般。
(六)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经检测,事发时鲁F953YN号轻型厢式货车装载货物为水果,事发后鲁F953YN号轻型厢式货车损坏严重,水果散落,无法进行过磅,经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连城征收管理所查询,事发当日张少鹏驾驶的鲁F953YN号轻型厢式货车驶出河田收费站时总质量为10980千克,事发时装载质量为7700千克(鲁F953YN号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100千克),超载607%,因事发监控距离事发现场较远无法鉴定其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经鉴定,事故车辆转向性能有效;整车制动可检部分未见异常。
赣B99777号重型厢式货车未载运货物,经鉴定,事故车辆转向性能有效;整车制动可检部分未见异常。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人员伤亡120万元、车辆损失10万元、车上运载货物损失1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4日15时51分许,张少鹏驾驶鲁F953YN号轻型厢式货车从长汀县往连城县朋口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9线679公里100米路段时,该车行驶至路左发生侧翻后与对向由兰文美驾驶的赣B99777号重型厢式货车产生碰撞,造成张少鹏当场死亡,兰文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4年8月14日,连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通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朋口交警中队、朋口派出所、120、119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张少鹏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伤者兰文美由120急救车送至连城县总医院进行救治,朋口派出所及朋口交警中队对事发路段进行交通管控,待交警大队民警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路政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在对事发现场管控约两小时后路面恢复通车。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公安、医疗等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较好的做到事故信息通报、事故现场的管理,妥善处理事故遇难者善后事宜,安抚遇难者家属,较好的履行了各部门职责。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少鹏雨天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行驶和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在临近会车时越过路中单实线占道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侧翻后与由兰文美驾驶的赣B9977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
(二)事故间接原因
山东硕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履行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职责,存在车辆空挂、假挂现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城县朋口镇“8·14”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单位履职情况
1. 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4年1至8月结合“五亮五比”“减量控大”“重中型货车精细化治理”等相关行动要求,组织警力开展工作。一是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对货运企业驾驶员违法处理、记满12分情况的驾驶员进行排查,督促相关驾驶员及时处理闭环。对货车企业车辆开展排查,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督查企业及时整改,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超限超载、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等)的车辆企业,发送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加强高风险重点运输企业管理。对亨达物流、联深物流、宏泰等10家货运企业巡检,约谈其中3家企业,要求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二是严厉打击货车交通违法。2024年1至8月,共查处货车超载30%以上194起,超载100%以上4起,超载30%未达50%的2起,未达30%的1起,疲劳驾驶209起,违反禁令标志585起,故意遮挡号牌14起,安装强光灯113起。三是抓实宣传警示教育。能够常态化深入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与货运驾驶员“面对面”宣讲及发放宣传册、张贴海报、播放警示片形式讲解酒醉驾、疲劳驾驶、超载、分心驾驶等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利用“两微一抖”、县融媒等平台,发布曝光货车违法及典型事故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共深入辖区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23场次,通过交安微学群推送典型事故案例326个,播放交通事故警示视频45条,摆放展板210块,发放宣传材料1380份,张贴海报374张,悬挂横幅30条,曝光货车交通违法及典型事故案例73期326例。
2. 连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4年1至8月,执法大队出动执法车辆120辆次,执法人员500余人次,检查车辆1300余辆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26家次,立案和查处货物运输违法行为案件62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共27万元,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32次,检查车辆820辆。对县域5个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点,利用科技手段,以“现场+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查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案件32件,现场执法查处车辆违法超限案件6起,移交交警超限案件4起,8月份查处超限运输、遮挡号牌车辆5辆次,通过加大对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超限运输现象明显减少。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开展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中型货运企业等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共督促企业排查车辆379辆(其中半挂牵引车79辆),发现隐患14个,均已完成整改。
3. 朋口镇人民政府,2023年经事故分析研判国道319线文坊段,冬天易发生雨雾、冰雹等冰冻灾害天气,交通安全行驶存在重大隐患,于2024年筹集资金137.48万元采购了交通管制设备对该路段进行治理,以减少亡人事故的发生,维护道路安全运行。
(二)主要问题
1. 山东硕源物流有限公司
(1)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存在代签、摆拍、学习内容单一重复等情况,事故当事人张少鹏从车辆挂靠在该公司至今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
(2)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管理存在缺失,该公司无实际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存在漏管失管情形。
2. 华东城水果大市场设有物业服务公司
管理不到位。只对园区内货车停放进行管理收费,无货车出园区车辆超限超载的人工核验核查岗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张少鹏,雨天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行驶和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在临近会车时越过路中单实线占道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35082512024000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少鹏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本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东硕源物流有限公司,系鲁F953YN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管理存在缺失,该公司无实际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存在漏管失管情形,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守法水平不高。建议连城县政府安委办函告烟台市山东硕源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政府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要强化组织部署研判。始终紧绷安全防范这根弦,增强忧患意识,继续毫不放松地抓好事故预防。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围绕人、车、路、时段、天气、违法等要素开展多维度关联分析,深入挖掘、准确把握交通流量、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规律特点,聚焦风险隐患,实施针对性措施。
(二)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朋口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源头隐患整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国省道公路隐患突出路段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要积极推动协调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加强对“三超一疲劳”以及车辆、驾驶人“带病上路”的源头防范。紧盯重点时段和面包车、低速货车、正三轮摩托车等高风险车型。
(三)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的治理,开展货运车辆超载查处专项整治。加大对国、省道路的巡逻、管控,增大路面见警率,严查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摩托车超员、涉酒驾车、超速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乡(镇)派出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道路巡逻、管控,减少农村地区路面违法行为的出现,降低事故发生率。
(四)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朋口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选取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形成宣传资料,利用“两微一抖”、电视广播、媒体等平台,在网上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在农村地区人流量大的地点进行线下宣传、警示,多方位的加强群众重视程度,提高群众出行安全意识。
附件:1-1. 连城县朋口镇“8·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1-2. 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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