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6·2”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
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6·2”一般物体打击
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2日8时20分许,位于西湖区朝农街道银环路“邦泰观潮起”项目工地,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工人李某在进行顶板模板拆除作业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西湖区人民政府成立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6・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区住建局、朝农街道、西湖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
调查组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工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资料调阅、人员询问、综合研判等方式,查清事故发生全过程、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界定事故性质与各方责任,梳理监管履职短板,同步提出针对性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南昌邦兴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昌邦兴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9月30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339号主楼40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XXXXK40M6F;法定代表人:曹某;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一般项目含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物业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机械设备、各类建筑保温防腐材料销售等(凭营业执照自主经营)。
2.总承包单位: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佛星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9月10日;注册地址: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XXXX00925L;法定代表人:邹某;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仟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住宅房屋建筑、各类建筑工程、土石方、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机电安装、防水防腐保温、消防、地基基础、智能化、金属门窗、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电梯安装、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设备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项目关键人员信息:
①顾某,男,34岁,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全面统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②王某华,男,30岁,项目专职安全员,持建筑施工综合类安全员C证:川建安C3(2025)00XXX06;
③王某洪,男,34岁,木工班组班组长;
④李某,男,31岁,木工班组作业工人;
⑤段某存,女,53岁,工人,本次事故受伤人员。
3.监理单位: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发合诚咨询公司”)成立日期:1995年10月11日;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XXX49960M;法定代表人:王某飞;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陆仟零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平台公示为准,涉及行政许可经营项目须取得对应资质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10月,南昌邦兴公司与四川佛星公司签订《南昌邦泰观潮起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地块为西湖区控规D01-04地块(金环路以南、银环路以北、长寿路以西);合同总价73706415.00元;计划开工2025年10月30日,计划竣工2027年11月30日。
2.施工监理合同:2025年10月,南昌邦兴公司与建发合诚咨询公司签订《南昌邦泰观潮起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项目地点、工期与施工合同一致;监理合同总价544416.00元,监理服务周期2025年10月30日至2027年11月30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南昌邦兴置业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1日与四川佛星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其中明确了四川佛星公司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南昌邦兴公司开展了日常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检查工作,自开工以来,组织安全专项检查4次,针对发现的四川佛星公司施工安全隐患问题,已督促四川佛星公司整改;同时每月组织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和每周参与建发合诚咨询公司的监理例会,对四川佛星公司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2.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生产监理制度》,定期召开了监理例会提出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并按照合同监管规定开展了巡查工作,有《监理日志》,对日常发现隐患下达了《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了复核销项。
3.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编制了《普通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明确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但该方案及配套制度未在施工中执行;模板拆除作业区域未划定临时警戒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围栏;事故发生时段,方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项目及现场基础概况
1.项目概况:南昌邦泰观潮起项目坐落于西湖区控规D01-04地块,总建筑面积51286.73㎡;事故发生时项目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3号楼主体施工至22层。
2.涉事现场范围:3号楼20层模板拆除作业面、19层建筑临边、15层悬挑防护棚、一楼样板房景观水系区域。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2日6时许,李某按照班组当日工作安排,对“邦泰观潮起”项目3号楼20层进行楼层顶梁板(模板)拆除作业。8时20分许,李某在拆模过程中,发现有5至6根方钢卡在顶部无法取下,随即李某使用1根方钢去撬动顶梁上的方钢,在撬动过程中,顶部5—6根方钢突然同时掉落,砸到堆放在楼面靠近临边的1根约3米长的方钢,导致该方钢受力后穿透19层临边防护网,坠落至一楼样板房展示区域水系围墙后反弹,砸中正在打扫卫生的段某存,导致其受伤。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赴现场对涉事区域进行勘查,固定证物如下:
1.涉事区域位于“邦泰观潮起”项目工地3号楼20层南侧顶梁板模板拆除作业面;
2.3号楼20层拆除作业楼面违规堆放大量方钢、木方,物料紧邻建筑临边,未设置挡料、防坠设施;
3.19层临边安全防护网存在不规则撕裂破损孔洞,为坠物击穿形成;
4.事故受伤人员位置现场照片。
(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和救援电话,110指挥中心、120指挥中心接报后,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将伤者段某存送至南昌市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进行救治。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西湖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朝农街道等部门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舆情管控、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
段某存,女,53岁,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因被高空坠落的方钢砸中导致受伤,现已送医救治。朝农街道组织协调事故涉事企业与伤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家属情绪平稳,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经综合评估,事故调查组认为,四川佛星公司事故发生后处置及时、救援措施得当,未引发二次坠物、次生伤害;西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接到事故信息后,能够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伤者救治、核实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做好舆情管控、家属安抚等后续工作,事故应急处置落实规范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段某存1人重伤。根据6月30日南昌市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出具的段某存《医学诊断证明书000XXXX808》,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伤者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对应的损失工作日远超105日重伤界定标准,认定为重伤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22万余元,全部为伤者医疗救治相关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李某在实施顶梁板(模板)拆除作业时,盲目实施撬拨作业,导致固定模板的方钢脱落砸向临边堆料;堆放在临边的堆料(方钢)未采取防倾覆、防坠落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四川佛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执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拆除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拆除作业期间安全风险长期存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结合相关单位、人员违法违规事实,提出以下责任追究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1人)
段某存,四川佛星公司工人,本次事故受重伤人员,无违章作业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1.顾某,男,四川佛星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模板拆除作业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未保障施工作业方案落地,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拆除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2.王某华,男,四川佛星公司专职安全员。事故发生时未在岗履职,未开展现场巡查、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工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拆除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家)
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巡查制度未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缺失;在拆除作业过程中,未执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拆除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3条)
1.王某洪,男,四川佛星公司木工班组长,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在无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护条件下安排工人开展模板拆除作业,未落实班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四川佛星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送至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2.李某,男,四川佛星公司工人,作业过程中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模板拆除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四川佛星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送至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3.民事责任处置建议:本次事故涉及伤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事宜,由四川佛星公司、伤者家属、相关单位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另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物体打击事故暴露出的主要教训如下:
一是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作业人员盲目施工、违章操作是事故直接诱因;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现场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是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失效。施工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现场巡查和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未发现临边违规堆放材料问题,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失效。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要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川佛星公司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事故隐患。
二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四川佛星公司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制止、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的危险违章违规作业行为,要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要举一反三抓好问题整改和开展警示教育。四川佛星公司要以事故教训为戒,举一反三,紧盯施工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安全风险研判,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做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要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安全警示教育会议,以实际案例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的意识,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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