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行政管理与服务>行政执法
分享到:
索引号: A25260-0703-2026-00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7-2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浏览量:
  • 字体【 大  中  小 】

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5·9”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2

(二)车辆相关情况…………………………………………………………………2

(三)安全管理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3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3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4

(一)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5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5

三、事故原因分析…………………………………………………………………………5

(一)直接原因分析…………………………………………………………………5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6

(三)间接原因分析…………………………………………………………………6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一)事故责任单位…………………………………………………………………6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人员…………………………………………6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6

六、事故主要教训…………………………………………………………………………7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8


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5·9”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9日8时03分许,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6年5月15日,西湖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桃花街道分别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5·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等原因

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峰伟物流公司”),成立于2022年04月14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611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7××××JP132,法定代表人:万某,注册资本:捌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装卸搬运(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①万某,男,54岁,南昌市西湖区人,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②刘某华,男,54岁,南昌市南昌县人,2026年1月1日与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装卸工。

(二)车辆相关情况

赣M58376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南昌茂鸣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东风牌DFH4250CX2,使用性质:货运,尺寸:6940×2524×3960mm,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驾驶员:庞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三)安全管理情况

南昌峰伟物流公司,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制定高处装卸作业专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该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针对员工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进行高处装卸作业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7日,万某联系货车司机庞某,委托庞某5月9日将货物运至浙江温州。5月9日7时30分许,南昌峰伟物流公司员工刘某华、罗某辉、万某根3人协作,将公司货物搬运至赣M58376重型半挂牵引车上。其中由万某根负责操作叉车,刘某华、罗某辉负责将叉车上的货物搬运至车厢内。8时03分许,万某根操作叉车将货物运送至车厢边缘,刘某华站在车厢护栏边缘货物上,将叉车上的货物搬运至车厢内,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失去重心,不慎从车上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120救护车随即赶到现场,将刘某华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O八医院。5月9日18时05分,刘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事故发生地位于西湖区桃花街道灌婴路611号(洪伟物流店面西侧),赣M58376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至洪伟物流店面西侧。

2.刘某华双脚站在车厢护栏边缘货物上,车厢最高护栏处离地面约3.3米,脚站处离地面约2.8米。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主要用于死者家属赔偿及安葬费用等)。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时39分,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接桃花街道值班室电话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和救援电话,110指挥中心、120指挥中心接报后,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赶到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西湖区应急管理局、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公安分局、桃花街道等部门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伤者救治、舆情管控、事故调查、事故善后等相关工作。南昌峰伟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接电话报告后,迅速赶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O八医院,积极做好伤者医治等后续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死者情况。刘某华,男,54岁,南昌市南昌县人,南昌峰伟物流公司负责装卸作业的员工,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高处坠落致头颅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善后情况。桃花街道组织、协调事故涉事企业与死者家属协商事故善后等相关事宜,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事故调查组认为,南昌峰伟物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开展救援,协助做好伤者医治等事宜,未产生次生事故。西湖区应急管理局、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公安分局、桃花街道接到事故信息后,能够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伤者救治、核实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做好舆情管控、家属安抚等后续工作,事故应急处置落实规范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刘某华安全防护意识淡薄,站在挂车车厢边缘搬运货物,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因站立不稳,失去重心,不慎从车上坠落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南昌峰伟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高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针对刘某华等员工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进行高处装卸作业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南昌峰伟物流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高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针对刘献华等员工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进行高处装卸作业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刘某华,男,南昌峰伟物流公司负责装卸货物的员工,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挂车车厢边缘搬运货物,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不慎从车上跌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某华已死亡,建议免于其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万某,男,南昌峰伟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作业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2.南昌峰伟物流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高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针对刘某华等员工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进行高处装卸作业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南昌峰伟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压实。对涉高处作业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导致作业工人缺乏基本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反映出企业在安全培训教育方面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严重不足,企业主体责任出现悬空。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南昌峰伟物流公司现场安全监管缺失,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导致作业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和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的事故隐患,为事故发生埋下致命隐患,暴露出企业在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短板。

三是高处作业专项管控与劳动防护管理形同虚设。南昌峰伟物流公司未制定高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常态化监督作业工人规范佩戴使用;作业工人长期抱有侥幸心理,开展高空作业未佩戴防护用品,企业未及时制止纠正;防护佩戴监督、风险管控全链条失守,微小操作失衡即引发致命坠落事故,凸显企业对高处作业法定安全要求落实不到位。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要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南昌峰伟物流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责任明晰、执行有力。

二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南昌峰伟物流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制止、纠正现场作业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要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货车车厢高处装卸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严格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制度,确保作业过程全程受控。

三要规范高处作业管理。南昌峰伟物流公司要立即编制高处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登高作业标准、禁止危险站位操作;严格执行高处作业无防护不开工的硬性规定,作业前开展风险告知,作业中全程监督防护用品佩戴,常态化开展高处坠落事故警示教育,从源头纠正工人违章作业、侥幸作业行为。

 

 

 

 南昌峰伟物流有限公司“5·9”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2日
手机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