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四、事故的性质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 人)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2026年5月8日5时8分左右,安义县石鼻镇S218省道167KM+920M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义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路中心、石鼻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安义石鼻"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安义石鼻"5·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未保障安全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而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粤B80090D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该车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440300889199号,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6年2月9日,有效期至:2029年2月9日,为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租用。
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粤 B80090D 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使用,但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承租企业的车辆运营安全缺乏监督,对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2、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
赣CLQ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况*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7B******,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09月14日,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灰埠镇回乡创业园3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等。登记机关为高安市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2026年01月28日。
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经过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了相关的培训合格证。该公司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所有驾驶员都通过高安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络平台(高运安管系统)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在系统上上报了隐患排查记录。但是,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车辆存在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
3、江西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系粤B80090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LQ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装载货物货源公司,该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严格执行货物装载称重制度,未如实计重、开票,放行超载车辆出站,违反了货运源头治理相关规定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B80090D重型半挂牵引车
所有人: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1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6440382000064,商业保险单号:6605222026440382000017。经调查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未发现该车私自改装、加装。
2、赣CLQ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所有人: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经调查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未发现该车私自改装、加装。
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长石粉,车货总质量57.82吨,限重49吨,超载18%。
3、安义石鼻16101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三轮机动车且符合轻便三轮摩托车的范畴),车辆所有人:况*香,品牌:洪牛牌,车身颜色:蓝色,无保险。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吴*勇,男,1977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镇****,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0902****。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粤B80090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LQ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况*香,女,1960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身份证号码:3601231960010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悬挂安义石鼻16101号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8日5时8分左右,吴*勇驾驶粤B80090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LQ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218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安义县石鼻镇S218省道167KM+92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况*香驾驶的蓝色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况*香身体受伤,经120急救医生确认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义县石鼻镇S218省道167KM+920M路段处,该处S218省道呈南北走向,南至乔乐乡,北至石鼻集镇,沥青路面,路幅宽7.30M,双向两车道,限速60KM/H。事故发生时为凌晨,无路灯照明,天气晴,视线一般。
2、事故路段技术性能情况
(1)事故路段平、纵面线型指标达标,视距条件良好,道路标志标线齐全,限速标志设置规范。综上所述,S218省道167KM+920M路段的线形指标、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均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据现场察勘,事发路段的路线线形、路基填筑、路面结构、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以及各种设施等均与设计图纸相符。事故路段由安义县公路中心负责道路日常养护,按要求对各养护路段进行日常养护和清扫,事发路段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干净整洁、标线清晰,无石子等杂物,无坑槽,路况良好。
3、事故路段隐患情况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现场S218省道路面为重新翻修沥青路面,标志、标线完好,未发现道路安全隐患。
4、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现场事发时天气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6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安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6年5月8日5时10分接到肇事司机吴*勇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鼻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 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5时30分许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鼻中队值班民辅警4 人于5时2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安义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及交管大队领导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2026年5月8日6时许,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安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安义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报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县政府办、县委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立即对况*香开展抢救工作,况*香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当日5时25分许开始,于6时30分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暂扣和拖移,并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安义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石鼻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派出所领导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组织开展救援等工作,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到达现场进行辨认,相关人员及时做好现场信息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 120 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确定况*香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当场宣布死亡。属地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120急救车到达现场,伤者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调查组调查,各单位处理该事故到场所用时间均在接处警及急救规定时间范围内,各单位现场处置妥当,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均具备历史演练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吴*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核载49吨,实载57.82吨,超载18%)在道路上超速(限速60KM/H,GPS显示事发时时速64KM/H)行驶,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未保障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况*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三轮机动车且符合轻便三轮摩托车的范畴)在道路上行驶,虽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情况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通过对【粤B80090D/赣CLQ70挂】蓝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检验结果分析,该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通过对【安义石鼻16101】蓝色洪牛牌三轮电动车的检验结果分析,该车的灯光性能不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要求。
2、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情况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甲车【粤B80090D/赣CLQ70挂】蓝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侧碰撞痕迹符合与乙车【安义石鼻16101】蓝色洪牛牌三轮电动车尾部左侧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
3、车辆属性鉴定情况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安义石鼻16101】蓝色洪牛牌三轮电动车符合三轮机动车且符合轻便三轮摩托车的范畴。
4、尸表检验鉴定情况
分析认为况*香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5、酒精、毒品检验鉴定情况
经检测,排除驾驶员吴*勇酒驾、毒驾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行驶动态不掌握、不监管,对驾驶员吴*勇超载、超速行驶的行为未发现、未提醒,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江西永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吴*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况*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虽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吴*勇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起着根本作用、过错程度严重,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吴*勇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况*香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四、事故的性质
调查显示粤B80090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LQ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属于货运车辆,根据《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南昌市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报衔接工作的通知》(洪应急字〔2023〕154号)文件第一点“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为:涉及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质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十二类车辆”)发生人员伤亡(多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之规定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司均没有做到有效监管。
2、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所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装载情况及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江西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 人)
况*香,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三轮机动车且符合轻便三轮摩托车的范畴)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且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吴*勇,粤B80090D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LQ7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未保障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造成 1 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解放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驾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不到位,经调查小组内部会商,建议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调查情况函告该公司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高安市云速物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经调查小组内部会商,建议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调查情况函告该公司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江西永诚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之规定,经调查小组内部会商,建议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调查情况函告该公司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1、货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三轮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缺乏,存在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且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凌晨时段在道路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凌晨时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凌晨时段过境货车的管理日常主要依托交警定点管控和流动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无法做到全天24小时管理,流动巡逻管控密度频次低造成凌晨时段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凌晨时段过境货车超速、超载等易肇事肇祸突出交通违法管控力度不够。
4、货运车辆驾驶员凌晨时段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突出,驾驶时注意力分散,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是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车辆运输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路行驶,加强对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2、属地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一老一小"出行交通安全的宣传宣教,认真开展电动车的安全监管。同时对辖区内管养的道路加大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重点加强凌晨时段无路灯照明路段的安全警示设施建设。
3、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超速、无牌无证及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重点加强凌晨时段的巡逻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4、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安义石鼻“5.8”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