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四、事故的性质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 人)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 人)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6年5月17日15时44分左右,安义县高新园区凤凰东路忠驰铝业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义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高新园区管委会共同组成的安义高新园区"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安义高新园区"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集中精力观察前方车辆、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与前方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而造成专项作业车副驾驶乘坐人员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鲁WSN599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
鲁WSN599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个体经营,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
2、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
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所有人为潘*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主要用于管道疏通、抽粪等作业服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所有人:潘*水、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东风牌、车身颜色:黄色、检验有效期止:2027年01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单号:299830103602026000012,商业保险单号:299830103652026000005。经调查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未发现该车私自改装、加装。
2、鲁WSN599轻型仓栅式货车
所有人:王*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解放牌、车身颜色:红色、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交强险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承保,保险单号:PDDA202537130006000082;商业险为泛华机动车安全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商业安全综合服务,服务单号:FH20251121030491。经调查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未发现该车私自改装、加装,事故发生时为空车。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潘*水,男,1979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驾驶证号码:36012319790306****。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
王*永,男,1982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驾驶证号码:41052219820406****。准驾车型C1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系鲁WSN599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潘*佑,男,1966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石鼻镇潘家村*****,身份证号码:36012319660602****。事故发生时系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副驾驶乘坐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05月17日15时44分许,潘*水驾驶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凤凰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安义县高新园区凤凰东路忠驰铝业门口路段时,与前方临时停放的王*永驾驶的鲁WSN599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副驾驶乘坐人潘*佑身体受伤,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义县高新园区凤凰东路忠驰铝业门口路段,该处凤凰东路呈南北走向,南至迎宾大道,北至锦绣大道,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路幅宽16.20米,道路东西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绿化隔离带隔开。事故发生时为下午,天气晴,视线良好。
2、事故路段技术性能情况
(1)事故路段平、纵面线型指标达标,视距条件良好,道路标志标线齐全,限速标志设置规范。综上所述,凤凰东路忠驰铝业门口路段的线形指标、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均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据现场察勘,事发路段的路线线形、路基填筑、路面结构、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以及各种设施等均与设计图纸相符。事故路段由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道路日常养护,按要求对各养护路段进行日常养护和清扫,事发路段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干净整洁、标线清晰,无石子等杂物,无坑槽,路况良好。
3、事故路段隐患情况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现场凤凰东路路面完好,沥青路面,标志、标线完好,未发现道路安全隐患。
4、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现场事发时天气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6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安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6年5月17日15时45分接到肇事司机潘*水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119消防救援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龙津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消防救援人员和医院救护车于15时53分许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龙津中队值班民辅警3人于15时5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安义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及交管大队领导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2026年5月17日16时许,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安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安义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报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县政府办、县委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因副驾驶人员潘*佑卡在车内无法施救,等待消防救援人员到场。119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潘*佑从副驾驶位置抬出,随后120急救人员对其进行抢救,潘*佑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暂扣和拖移,并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相关领导与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高新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组织开展救援等工作,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到达现场进行辨认,相关人员及时做好现场信息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经消防人员破拆将伤者救出,急救人员立即对潘*佑开展抢救工作,潘*佑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属地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到场破拆施救,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伤者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调查组调查,各单位处理该事故到场所用时间均在接处警及急救规定时间范围内,各单位现场处置妥当,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均具备历史演练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潘*水驾驶机动车时未集中精力观察前方车辆,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永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潘*佑乘坐机动车,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情况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通过对【赣AV68M9】黄色东风牌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检验结果分析,该车事故前的灯光、制动、转向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通过对【鲁WSN599】红色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检验结果分析,该车事故前的灯光、制动、转向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情况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甲车【赣AV68M9】黄色东风牌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头右侧碰撞痕迹符合与乙车【鲁WSN599】红色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左侧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
3、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鉴定车辆【赣AV68M9】黄色东风牌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抵达事发路段的行驶速度约为49.28km/h。
4、尸表检验鉴定情况
分析认为潘*佑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胸部脏器损伤或大血管损伤死亡。
5、酒精、毒品检验鉴定情况
经检测,排除驾驶员潘*水、王*永酒驾、毒驾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该起事故涉及车辆所有人均为个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涉及相关企业或单位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潘*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王*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潘*佑乘坐机动车,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潘*水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永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作用小、过错程度轻,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潘*水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永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潘*佑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四、事故的性质
调查显示鲁WSN599轻型仓栅式货车属于货运车辆,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属于工程救险类专项作业车辆,根据《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南昌市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报衔接工作的通知》(洪应急字〔2023〕154号)文件第一点“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为:涉及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质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十二类车辆”)发生人员伤亡(多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之规定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起事故未涉及相关企业或单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 人)
潘*佑,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副驾驶乘坐人员,乘坐机动车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 人)
王*永,鲁WSN599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潘*水,赣AV68M9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集中精力观察前方车辆,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无。
七、事故主要教训
1.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存在与乘坐人员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停放的车辆,是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随意停车现象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 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仍有不足,对园区内货运车辆临时停车的管理不够规范,对企业门口路段车辆违停现象的管控力度不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 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时要集中精力,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
2. 货运车辆驾驶人要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严禁在机动车道内随意停车,确需临时停车的,要选择安全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3. 高新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园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园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在企业门口等重点路段设置禁停标志或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加强对园区内车辆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 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妨碍安全驾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重点加强园区道路的巡逻管控,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安义高新园区“5.17”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