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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10·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8-31 10:55 来源:萍乡市应急管理局浏览量:541

莲花县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10·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版)

 

2025年10月2日7时30分许,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到砂仓,被砂石掩埋,导致窒息死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赣安〔2020〕15号)规定,2026年4月29日萍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莲花县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10·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提级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核查、调查询问、资料查阅等方式,全面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莲花县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10·2”事故是一起因高处坠落到砂石料斗,被砂石掩埋导致窒息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迟报事故行为;莲花县工业园管委会、莲花县应急管理局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注册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升坊镇,法定代表人:周湘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051636869F,注册资本2700万元,现有在职员工37人,经营范围为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等,属于工贸行业建材类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湘波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

(二)涉事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2#料斗作业平台,2#料斗上方有操作平台,该平台为高处作业点位,作业距离地面高度约2.1米,现场仅配备安全绳作为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防坠安全网等防护装置。事故发生时,死者黄梅福正在2#料斗上方平台开展出料口清堵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日早上7时30分左右,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设备维修人员黄梅福,在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2#料斗堵塞,于是登上2#料斗上方操作平台(3根圆木组成)清堵,在清堵过程中黄梅福突感身体不适,于是喊来刚好路过的工人贺某鹏帮忙。贺某鹏登上操作平台后,发现黄梅福自行解开安全绳,不慎坠入2#料斗(平台离出料口大约1.6米)被砂石掩埋。

(四)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员工贺某鹏立即爬下料斗呼叫人员协助,并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湘波;7时35分左右,周湘波抵达现场,先后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120急救电话。

2025年10月2日7时45分,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立即调派2个消防站、4辆消防车、27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7时50分,首战力量莲花县东鹏大道专职消防队抵达现场,立即开展破拆、挖掘救援;7时57分,被困人员黄梅福被成功救出,现场移交120急救人员救治,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7万元,其中企业自行支付赔偿款87万元,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赔付30万元。

死者基本信息如下:黄梅福,男,63岁,为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返聘人员,负责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六)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企业共计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117万元(其中企业自行支付赔偿款87万元,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赔付30万元),赔偿款已全额支付到位;2025年10月19日,死者黄梅福遗体在莲花县殡仪馆火化,死者家属对善后赔偿无异议,善后工作完结。

(七)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事发当日14时左右(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7时30分),由法定代表人周湘波通过电话向莲花县工业园管委会原主任刘某果告知事故情况,但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1小时内向莲花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刘某果接报后,仅电话安排当日值班副主任程某赴现场了解情况,并通过电话向莲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彭某星口头告知事故情况,认为属于意外事件,未按事故报送流程正式书面报送事故信息,彭某星认为事故为意外事故,未核实事故信息,也未按规定组织上报事故信息。莲花县工业园管委会、莲花县应急管理局未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直至2026年2月省应急管理厅转送信访举报线索后,该事故才纳入核查范围。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梅福在砂石料斗操作平台开展清堵作业时,因身体不适,自行解开安全绳,不慎坠入料斗,被砂石掩埋导致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能排查出高处作业平台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未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防坠网等问题隐患。用工不规范,违规聘用超过特种作业法定年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开展针对性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规作业行为突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莲花县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10·2”事故是一起因高处坠落到砂石料斗,被砂石掩埋导致窒息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迟报事故行为;莲花县工业园管委会、莲花县应急管理局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三、事故涉及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

(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证进行违规作业,作业平台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仅配备安全绳,未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防坠网等防护装置,未对高处作业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聘用超过特种作业法定年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开展针对性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规作业行为未得到有效管控。

(3)事故信息上报责任履行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存在迟报事故行为。

(二)事故相关单位

1.莲花县工业园管委会

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履职不到位,对园区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接报事故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2.莲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未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三管三必须”要求,行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3.莲花县应急管理局

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企业高处作业等高危环节执法检查不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接报事故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的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黄梅福,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绳,无高处作业证,违规作业,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其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缺失、作业平台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聘用超过特种作业法定年龄人员、无高处作业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52万元。

2.周湘波,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督促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事故发生、事故迟报负有主要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其积极组织救援,并且未刻意瞒报该起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事故责任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对其迟报事故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由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的8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罚建议

建议莲花县工业园管委会、莲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莲花县应急管理局向莲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管理底线。

    江西莲福实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完善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审批、现场监护、风险辨识全流程管理,在料斗等高处作业点位完善固定式防护栏杆、防坠安全网等防护设施,配齐配全安全防护用品。二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高处作业、设备检修等关键岗位开展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现场设置监护人员的要求。三是全面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与用工管理,常态化开展生产现场安全巡查,建立隐患排查闭环管理体系,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动态清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用工审核,严禁超龄、无资质人员从事高危作业,切实防范违规作业风险。

    (二)强化园区属地监管责任,补齐日常监管短板。

    莲花县工业园管委会要全面整改监管履职缺位问题,督促工业园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班子成员、业务股室、网格员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职责,督促工贸行业企业将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环节作为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二是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事故上报流程、时限、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监管部门和及时核查事故。三是加强园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安全隐患辨识能力和执法监管水平,有针对性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对园区企业开展全覆盖、专业化隐患排查,切实提升园区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莲花县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一是完善执法检查计划,将工贸企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环节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作业行为。二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流程,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坚决杜绝事故脱离监管问题。三是加强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帮扶,督促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四是进一步压实行业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建材行业监管职责,定期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压实事故信息报送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履行事故报告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接报事故线索后,要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核查,严禁主观臆断事故类型、压报缓报;要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流程,突发事件(含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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