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共监管>安全生产

渝水南安江西新隆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4-04-08 责任部门:

渝水南安江西新隆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1·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渝水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3月28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括……………………………………………2

(二)施工合同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3

(四)事故现场情况………………………………………………………………3

(五)人员伤亡情况………………………………………………………………4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

(七)其他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6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6

三、事故原因分析…………………………………………………………………7

(一)直接原因……………………………………………………………………7

(二)间接原因……………………………………………………………………7

1.新隆发公司……………………………………………………………………7

2.宜通世纪………………………………………………………………………7

3.南安乡政府……………………………………………………………………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事故单位……………………………………………………………………8

(二)地方党委政府………………………………………………………………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8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8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9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0

(四)其他处理建议………………………………………………………………11

六、事故主要教训…………………………………………………………………11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1


渝水南安江西新隆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1·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9日08时50分许,江西新隆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隆发公司)临时聘用员工胡银龙在南安乡东洛村委塘下村小组进行宽带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要求做好善后工作,涉事企业要举一反三,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2024年1月30日,市安委会对渝水区人民政府下达《新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1 ·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通知书》(余安字〔2024〕5号),对本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月1日,渝水区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市公安渝水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南安乡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江西新隆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29”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江西新隆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29”事故是一起因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括

施工单位:江西新隆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2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至2042年1月2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胡斌,地址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路桂花城12栋26C-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5G通信技术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光通信设备销售,劳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总包单位: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成立于2001年10月9日,注册资金877,29.0639万元,营业期限为2001年10月09日至长期,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钟飞鹏,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1201,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施工合同情况

2023年7月1日,宜通世纪授权胡斌代表该公司参加江西移动2023-2024年有线宽带(含维护施工)、专线施工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标/包9新余)施工工作,维护区域为:姚圩、新溪、南安、水西、罗坊(浙赣线以南)。授权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被授权人姓名:胡斌,授权职务:施工队长。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9日,新隆发公司负责人胡斌带领临时聘请的公司员工胡银龙和胡四根一起出去巡检,巡检到南安乡东洛村委时发现村委旁的光缆有些杂乱,胡斌就带着胡银龙和胡四根进行维护,作业之前,胡银龙戴好自己准备的安全帽,并系好安全绳开始登杆操作,胡斌则在旁边看护,在胡银龙爬到电线杆1米左右,胡斌发现杆体潮湿,且胡银龙用蹬杆在攀爬杆体过程中出现打滑现象,缠在电线杆上的卡扣安全绳也有摩擦松动的迹象,胡斌便要求胡银龙停止攀爬,先从杆体下来(当时胡银龙已爬到约2.5米高度)改用梯子,随后胡斌就叫胡四根去车上拿梯子,此时胡银龙还在尝试往上攀爬,当胡斌转身准备去帮胡四根拆卸梯子时,身后的胡银龙在爬到接近3米的位置时突然发生坠落,胡斌听到动静立马转身跑去查看,发现胡银龙已经昏迷不醒,头部流血不止,电线杆上的卡扣安全绳已脱落。

(四)事故现场情况

2024年2月3日下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为南安乡东洛村委门口的一根电线杆(见图1),事故前一天下了雨,事故当天死者胡银龙就是因下雨电线杆打滑才导致蹬杆时打滑发生坠落,事故电线杆下和周边均有死者胡银龙的安全帽碎片(见图2)。

图1 事故电线杆               图2 死者安全帽碎片          

(五)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胡银龙,男,群众,身份证号码:36050219620227XXXX,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水西镇珍田村委小江桥村35号。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有关规定,经调查确定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叁拾萬元(¥130万元)。

(七)其他情况

3月1日,事故调查组向渝水区气象局调阅南安乡1月28日至29日天气(见图3)情况得出,28日和29日南安乡持续小雨,事故电线杆处于潮湿状态。

图3 气象资料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月29日上午11时23分,渝水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市应急局指挥中心电话告知,南安乡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请渝水区应急局派员核查。区指挥中心于11时25分接完电话,立即向区应急局带班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并电话通知南安乡派员现场核实,11:30分许,区应急局局长带领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赶赴现场核实事故情况,同时要求区应急指挥中心在接到南安乡情况反馈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及市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核实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1月29日上午08时50分左右,胡银龙从电线杆处坠落后,头部出血不止,新隆发公司负责人胡斌立马跑过去将胡银龙头托起并尝试唤醒,同时叫胡四根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希望120就近从罗坊派车,半小时左右,120到达现场并对胡银龙做了一系列检查,后确定已无生命体征,12点左右,110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调查,给出意外死亡结论,随后胡斌跟随110回派出所进行笔录和处理伤者意外险及家属善后事宜。

区应急局接到市应急局的情况通报后,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并电话报告区政府相关领导。区领导及区应急局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对事故处置、死者善后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水区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行动,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高效,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胡银龙,未取得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在蹬杆操作中盲目操作,在发现杆体潮湿且出现蹬杆打滑现象,且缠在电线杆上的卡扣安全绳也有摩擦松动的迹象后,还依旧尝试蹬杆操作,导致双脚交替用力时发生打滑,从蹬杆上坠落。

(二)间接原因

1.新隆发公司

(1)作业现场未进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章操作。

(2)未为员工提供作业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超期使用。

(3)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登高作业。

(4)对临时聘请员工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

(5)企业未能全面细致地识别各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安全隐患实施风险管理,对“三违”现象和行为疏于防范和管理。

2.宜通世纪

(1)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后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南安乡政府

(1)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现场落实反“三违”不力。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新隆发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登高作业;对临时聘请的员工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未为员工提供作业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反“三违”工作开展不力。

宜通世纪。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后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地方党委政府

南安乡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责任,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反“三违”工作,组织、指导和跟踪督促在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辖区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银龙,男,群众,新隆发公司临时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过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登高作业,在蹬杆操作中盲目操作,在蹬杆已经发生打滑的情况下还依旧尝试蹬杆操作,导致杆体打滑发生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胡斌,男,群众,新隆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章操作;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登高作业;对临时聘请的员工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未为员工提供作业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反“三违”工作开展不力,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建议由渝水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规定予以处理。且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议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2]规定予以处理。

2.赵森涛,男,群众,宜通世纪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由宜通世纪授权天津分公司全权负责江西地区(含新余)项目运营及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宜通世纪授权新隆发公司胡斌2023-2024年有线宽带(含维护施工)等施工作业后,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建议由渝水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隆发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章操作;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登高作业;对临时聘请的员工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未为员工提供作业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反“三违”工作开展不力,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建议由渝水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规定予以处理。

宜通世纪。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后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议由渝水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南安乡政府向渝水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按照《新余市安委会关于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检讨、到场处置等制度措施的通知》(余安字〔2020〕10号)要求,责成南安乡政府一名科级干部手写检讨书,向渝水区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检讨书经由南安乡党委书记、乡长和渝水区应急局局长签字同意后,报送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

六、事故主要教训

“1·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敏感时期,暴露出我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安全生产理念没有深入人心,汲取市内外一系列重大事故教训不深刻,举一反三不认真;同时也暴露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散,公司领导履职不到位;属地落实监管责任有漏洞,没有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够精准,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隆发公司:一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对现场作业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使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作业。二要为员工提供作业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三要组织制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做好全员及新入职员工培训工作,做到“未培训不上岗”,四要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分析“三违”根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解决不安全问题,全面开展反“三违”活动。四要搞好事故警示教育,新隆发公司要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导,要牢固树立安全忧患意识,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克服侥幸心理。企业每个员工都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以“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百分之百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

(二)宜通世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与新隆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新隆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南安乡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区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也要举一反三,对辖区内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入驻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

(四)各地各部门要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提高风险隐患排查质量,要通过明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将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治到位,严防事故再次发生,要切实发挥主流媒体优势,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组织学习各类事故警示教育片,加大反“三违”宣传力度,开展好专题报道。

(五)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监管力度,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控制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