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21-51666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06-30
  • 字号:
  • 大
  • 中
  • 小
  • |
  • 打印

2020年9月13日18时4分,位于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公安、应急、住建、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9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沂源县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市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问责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玻公司)住所位于淄博市沂源县城,成立于1993年11月,法定代表人扈永刚,注册资本59496.7747万元,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范围内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销售、日用玻璃制品的生产销售等。

2.施工单位

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园公司)位于淄博市沂源县城新城路北侧、健康路东,成立于2002年1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德政,注册资本5000万元,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拥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

3.监理单位

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监理公司)位于淄博市沂源县城瑞阳路82号,成立于2005年10月,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玲,注册资本300万元,拥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二)项目审批发包情况

1.审批情况

2017年11月,按照《关于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源办发[2017]50号)要求,药玻公司南鲁山镇厂区列入搬迁计划,公司在沂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厂房承接搬迁厂区,拟新建年产20亿只低硼硅药用玻璃管制系列瓶项目(以下简称:管制系列瓶项目)。

2017年7月,该项目在沂源县发改局备案,备案号为2017-370323-30-03-027509。2018年1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市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淄政字(2018)10号)将该项目列入列为淄博市重大项目。2019市1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淄政字(2019)13号)将该项目列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库。

2019年6月21日,按照《淄博市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9)34号)、《关于以新旧动能转换为引领全力推进市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淄发[2019]4号)文件精神,沂源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召开第34次常务会议,印发了《关于印发沂源县工业投资项目“1+N”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源政办字〔2019〕3号),要求按容缺受理、一次办好进行审批该建设项目各项建设手续。

2018年9月和2019年7月,该项目分两次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面积分别为75436.91平方米和66346.86平方米;2019年9月,取得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9年10月,管制系列瓶项目中的模制瓶车间和拉管车间取得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10月,模制瓶车间、拉管车间开工建设。

至9月13日事故发生,除模制瓶车间和拉管车间外,管制系列瓶项目还有多个单体工程(包括成品库一、成品库二、原料车间一、物料连廊、地下车库、倒班宿舍、餐厅、办公楼等)都已开工建设,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发包情况

2019年9月,药玻公司与欣欣园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欣欣园公司负责管制系列瓶项目中的模制瓶车间和拉管车间的工程施工。2020年6月,针对管制系列瓶项目,欣欣园公司与药玻公司签定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欣欣园公司负责管制系列瓶项目中的办公楼和其他配套项目的工程施工。

2019年9月,药玻公司与敬业监理公司签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敬业公司对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项目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情况

1.药玻公司管理人员。王明锦,药玻公司项目负责人,代表药玻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的协调与管理。

2.欣欣园公司管理人员。唐文法,施工合同中的项目经理,拥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在在施工现场实际履职。实际项目负责人为刘宝利,拥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持证情况,按规定没有资格担任该项目负责人。除项目负责人外,公司现场还有赵海鹏、王磊、侯田坤、陈浩、孙亮、张志豪等管理人员。

3.欣欣园公司施工队。杜贞彬为杜贞彬施工队负责人,该施工队负责成品库一、成品库二、原料车间一、原料车间二、两个物料连廊(包含事故连廊)的施工。除该施工队外,现场还有4支施工队伍,分别负责各项单体工程建设施工。

4.敬业监理公司。项目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有刘洪强、高峰、张军、徐德忠等4人,刘洪强为项目总监,持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高峰和张军持有监理员相关证件;徐德忠现场履行监理员职责,没有监理员相关证件。

(五)事故连廊相关情况

1.连廊概况

整个管制系列瓶项目共规划设计5个物料连廊,截止事故发生时已建成3个,杜贞彬施工队负责第4和第5连廊的施工建设,第4连廊在施工过程中坍塌,第5连廊尚未开工。事故连廊用于连接南侧的拉管车间和北侧的成品库二,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东西宽6.9米,南北长20米,连廊底板模板支撑高度为10.7米,共有4根水平截面尺寸为700mm×900mm的框柱,东西方向框柱间距为5.1米,南北方向框柱间距为13.3米。

2.事故连廊建设情况

2020年4月,为加快项目进度,药玻公司王明锦催促设计单位尽快交付连廊施工图。

5月9日,设计单位通过微信向王明锦提供了“连廊一、连廊二”的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其中连廊一为单跨连廊,连廊二为双跨连廊,当天王明锦又通过微信将图纸转发给了敬业监理公司刘洪强和欣欣园公司刘宝利。5月10日,刘洪强通过微信将连廊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发给了欣欣园施工管理人员王磊。之后,王明锦、刘洪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针对连廊图纸进行了沟通,几方达成默契,认为在正式施工图纸交付之前,5个物料连廊可以套用上述电子版结构施工图进行施工。

2020年6月底,前四个连廊陆续开始施工。7月3日,王磊将连廊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发到杜贞彬施工队微信群中,要求该施工队按照电子版图纸中的“连廊一”进行施工。9月初,连廊框柱浇筑完成,连廊底部梁板开始施工作业。搭设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时,考虑到东西向通车需要,架体中间留有宽3.3米、高5.1米左右的门洞。

因套用结构施工图进行施工,结构施工图与事故连廊现场实际不完全相符,在事故连廊施工过程中,欣欣园公司和杜贞彬施工队将事故连廊的高度、宽度、面板厚度、连廊荷载、配筋等参数和设计内容根据现场实际做了相应的调整。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连廊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该工程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检验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天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对事故连廊现场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进行了取样检测,2020年9月18日,天方公司出具了钢管和扣件的检测报告。

钢管存在的问题:4条钢管样品均有内外表面锈蚀的情况,2条钢管“抗拉强度”检测项目不达标;1条钢管“断后伸长率”检测项目不达标。

脚手架扣件的问题:型号GKZ48A扣件中,1个样品“直角扣件扭转刚度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1个样品“直角扣件抗滑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1个样品“直角扣件抗破坏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型号GKU48A扣件中,1个样品“旋转扣件抗破坏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13日6时左右,陈纪标等5名架子工开始对事故连廊模板支撑架体中间的门洞进行封堵搭设作业。

7时56分,赵念海电话告知王磊连廊钢筋绑扎完成,要求王磊和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8时30分左右,王磊、刘洪强、徐德忠到达事故连廊现场对连廊模板和钢筋进行验收,王磊同时要求赵念海和陈纪标将支撑架体中间的门洞封堵搭设完整。

9时30分左右,三人验收完,王磊将验收内容和结论填写在《工序流动卡》上:“验收内容”一栏王磊填写了模板和钢筋的验收情况;“验收结论”一栏,王磊写下“符合要求”4个字。王磊和徐德忠分别在《工序流动卡》上“公司”和“监理”签字栏签字。杜贞彬不在验收现场,王磊从连廊上下来后,到厂区北大门处找到杜贞彬,杜贞彬在《工序流动卡》上“项目部”签字栏签了字。

10时19分,王磊在管制系列瓶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群”中用微信发了一张事故连廊模板支撑架体尚未封堵完成的照片;10时20分,王磊在“质量安全工作群”中通知各施工队:“拉管车间东北角连廊架体搭设,准备浇筑混凝土,车辆无法通行”。

11时20分左右,事故连廊模板支撑架体封堵搭设完成。

中午时分,杜贞彬电话联系混凝土泵车司机白正亮,准备下午浇筑混凝土。14时左右,混凝土施工人员宋丙法、杜显政、刘玉成、杜深会、王世祥、王克福、于天增等7人到达现场,做浇筑前的准备工作。15时左右,事故连廊开始浇筑第一车混凝土,混凝土浇筑顺序是从连廊北侧端部开始向南陆续浇筑。18时,浇筑了5车混凝土后,连廊南端中间位置还缺少3立方混凝土,期间杜显政因故离开了施工现场。在等待第6车混凝土的时候,刘玉成、杜深会、王世祥、王克福在对连廊上浇筑完的混凝土进行压光,宋丙法和于天增在连廊的边缘向地面搬运振动棒,18时4分,连廊突然发生坍塌,连廊上6名工人随之跌落,其中刘玉成、杜深会、王世祥、王克福被埋在坍塌的混凝土中。

(二)事故发生后《工序流动卡》改动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晚至9月14日凌晨,刘洪强、王磊和监理员张军共同参与,对填写有事故连廊9月13日验收内容的《工序流动卡》进行了改动:王磊找到一张杜贞彬预先签好字的空白《工序流动卡》重新填写相关内容,将事故连廊验收结论一栏的“符合要求”改写为“以上符合要求,但模板支撑未按规范及方案施工,整改合格后报验”;王磊仍在“公司”签字栏签字,张军替代徐德忠在“监理”签字栏签下自己的名字。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18时5分,白正亮电话告知杜贞彬现场发生了坍塌事故。杜贞彬立刻赶到事故现场,向刘宝利和欣欣园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后,于18时9分拨打了沂源县人民医院急救电话,18时24分,2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宋丙法和于天增跌落在坍塌连廊的边缘,宋丙法被救援人员抬出,于天增自己从现场爬了出来,二人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刘宝利赶到事故现场后,于18时28分拨打了沂源县消防大队和新城路消防站的报警电话,消防救援人员于18时44分到达现场展开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政府和沂源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19时55分,刘玉成、杜深会、王世祥、王克福全部被救出,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晚,4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事故造成宋丙法和于天增2人受伤:宋丙法头部受外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于天增左足第3、4跖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2人经治疗后出院。在沂源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调下,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亲属就善后处理事宜进行协商,9月14、15日,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亲属签定了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检测和模拟事故连廊施工现场架体搭设推算,经过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施工人员在无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违反标准规范搭设连廊模板支撑脚手架,脚手架在连廊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失稳破坏,导致整个连廊坍塌。

经测算,梁底立杆轴向力设计值为19.28kN。工人在对支撑架体原预留门洞处三排立杆进行封堵搭设作业中,按标准规范上下立杆的连接应采用对接方式,实际采用了上段立杆与下段立杆错开,用直角扣件分别固定在水平杆上的搭设方式,导致直角扣件直接承担立柱轴向力,超出直角扣件极限承载力(经现场取样试验检测:直角扣件承担10kN竖向荷载时出现裂纹破坏),导致立杆失稳破坏,造成正在进行浇筑混凝土的连廊架体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欣欣园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欣欣园公司在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组织事故连廊施工;项目负责人仅仅挂名,不参与工程现场实际管理,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履职;对于“危大工程”,没有按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施工前没有接受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违反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现场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配件管理混乱,部分钢管、扣件质量不合格,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2.敬业监理公司履职不到位。敬业监理公司委派无证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不制止、不报告。

3.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项目监管不到位。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中“危大工程”监管不力,对施工单位无施工方案、无专家论证进行危大工程施工建设的违规行为失察,对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4.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对药玻管制系列瓶重点建设项目跟进服务不到位,未按容缺受理、一次办好的要求,及时指导办理管制系列瓶项目部分单体工程规划许可证。

5.沂源经济开发区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项目部分单体工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山东欣欣园置业有限公司药玻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9·13”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人)

刘宝利,管制系列瓶项目施工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洪强,管制系列瓶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总监。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杜贞彬,欣欣园下属施工队队长。在无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事故连廊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王磊,欣欣园现场施工管理员。组织事故连廊违法违规施工,对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伪造相关施工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建议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12人)

1.欣欣园公司有关人员

贾德政,中共党员,欣欣园公司主要负责人。安排无资格人员负责项目管理;未督促项目部对“危大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未督促项目部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及时消除使用不合格管件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人员

江秀伟,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工程施工许可、项目招投标管理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项目部分单体工程无《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政务警告。

宋尚华,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促进中心主任,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项目部分危大工程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失察,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监理人员无证实施监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政务警告。

秦贞君,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分管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孙洪成,中共党员,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主持县住建局全面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3.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

陈涛,中共党员,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科科长,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不到位,未及时指导办理管制系列瓶项目部分单体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政务警告。

王建玲,中共党员,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开发区国土分局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未督促指导业务人员对重点项目跟进服务,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刘峰,中共党员,沂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自然资源局全面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未督促指导下级部门对重点项目跟进服务,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4.沂源经济开发区有关人员

郑伟,中共党员,沂源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主持沂源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政务警告。

王文学,中共党员,沂源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分管沂源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环保局、信访等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王贵玉,中共党员,沂源县政府党组成员、沂源经济开发区副书记、主任。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5.沂源县政府有关人员

郑峰,中共党员,沂源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工作,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识不到位,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欣欣园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无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组织“危大工程”施工建设,施工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处以70万元罚款。

贾德政,欣欣园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9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2.敬业监理公司,无证人员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不制止、不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处以70万元罚款。

李玲,敬业监理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处以个人2019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其他问责建议

1.责成沂源县住建局、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沂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向沂源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责成沂源县委、县政府向淄博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各行业领域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无规划手续开工、无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和无图纸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反思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建设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并落实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和安全关。

(二)切实加强危大工程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0〕3号),进一步加强涉及危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控。要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严查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的风险隐患,严查无专项方案施工、不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施工现场各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大对无规划手续违法建设项目的打击力度,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调完善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查处土地规划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与措施,加大执法巡查、检查力度,及时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理单位针对施工现场问题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活动中的监督作用;严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持证和履职情况,严格规范各类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全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夯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建筑工程领域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