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辖区库房非法建设工程“4·4”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MB2856822A/2015-18266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15-07-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辖区库房非法建设工程“4·4”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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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4日13时30分,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黄家村废弃水泥厂一非法建设工地在建设库房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4月7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张店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建设项目概况

(一)钢结构库房建设方

高峰,张店区傅家镇黄家村人。2004年4月6日,租赁黄家村水泥厂旧址土地31915㎡,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4年7月1日至2034年6月30日,共计30年。

2014年12月,高峰在租赁土地北侧建设1座钢结构库房。2015年3月,决定再建设4座钢结构库房。3月10日,将钢结构库房建设承包给高旺,双方签订库房建设协议书。

(二)钢结构库房承包方

高旺,淄川区双杨镇大屯村人。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施工从业资格证书。2014年12月,为高峰建设1座钢结构库房。2015年3月10日,又与高峰签订钢结构库房建设协议书,负责建设4座钢结构库房。

(三)土地出租方

张店区傅家镇黄家村,位于傅家镇东南,王玉广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全村有1860户,4900余人。

1985年,黄家村在村东北建设村办企业泉山水泥厂,占地面积31915㎡,该宗土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004年,该水泥厂被拆除。2004年4月6日,黄家村委会将水泥厂旧址土地租赁给村民高峰,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0年。

(四)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山东坤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升控股公司”)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38号,前身为张店区南定煤矿, 1999年9月改制,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柱, 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要从事煤炭物流、制作经营支护材料。

水泥厂旧址库房建设区域共有2条架空高压线,南北和东西走向各一条。南北走向为35KV高压线,该线建于1992年9月,权属单位为坤升控股公司。东西走向为110 KV高压线,该线建于1999年7月,权属单位为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见附件1)

(五)钢结构库房建设情况

2014年11月,高峰决定在租赁土地北侧建设1座钢结构库房(附件1:4#库房),将库房建设承包给高旺。高旺雇佣劳务市场人员进行施工,12月底库房安装完毕。

2015年3月,高峰决定再建4座钢结构库房,库房总建筑面积4660㎡。3月10日,与高旺签订库房建设协议书,协议要求5月1日交工。4座库房均位于35 KV高压线保护范围内。

2015年3月11日,高旺雇佣劳务市场人员开始施工。3月15日,完成钢结构库房预埋件。3月22日,完成1#、3#2座钢结构库房的立柱和横梁焊接。3月31日,安装了1#、3#钢结构库房。4月1日,开始焊接2#钢结构库房的立柱和横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4日,高旺雇佣6名人员组织施工。上午完成2#钢结构库房的立柱和横梁焊接,下午安装2#钢结构库房的横梁。13时20分,高旺安排崔子峰、陈亮和王生军3人,将位于1#钢结构库房内移动脚手架,推至2#钢结构库房施工现场,为安装横梁做准备。

移动脚手架由4个标准节组成,总高度6.66m。崔子峰、陈亮、王生军各握移动脚手架一个侧面,由西向东移动。位于1#、2#库房之间的35KV高压线垂直高度6.60m,移动脚手架移至35KV高压线下方时,脚手架东北侧立杆与高压线东侧一相碰触连接,3名操作人员触电死亡,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看到人员触电后,现场人员电话告知高峰,高峰赶到现场拨打120、119急救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 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市安监、住建等部门,张店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迅速联系电力部门停电,触电3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傅家镇政府与死者亲属商谈善后处理事宜。4月11日,死者遗体在张店区殡仪馆火化,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移动脚手架由1#库房向东移动至35kV高压线下方时,因地势东高西低,移动式脚手架立杆与库房东侧35kV高压线L1(A)相(最东侧的一相)发生碰触连接;3名操作人员手握脚手架,手与架体直接接触,电流经过移动脚手架、人体、大地形成导电回路,导致3名操作人员触电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高峰非法建设, 违法发包工程。未办理规划手续,在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拒不执行张店区经信部门和傅家镇政府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要求。

2.高旺个体施工队非法承揽工程,钢网架库房施工严重违法违规。无管理资格证书,无资质承揽工程;未编制施工设计,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队无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盲目蛮干。

3.傅家镇黄家村委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与土地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报告和制止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4.傅家镇政府对非法建设行为打击整治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建设行为;未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拆除非法违法建设工程。

5.张店区城管执法局对无规划手续的非法建设工程查处不力。自2014年11月库房非法建设以来,未发现该非法建设工程并采取管理措施。

6.张店区住建局对无施工许可的非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自2014年11月库房非法建设以来,未发现非法建设行为并采取管理措施。

7.张店区政府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非法建设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高峰,钢结构库房建设方。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非法建设;拒不执行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4日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其究刑事责任。

2.高旺,钢结构库房施工方。无资质承揽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4日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王玉广,中共党员,傅家镇黄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未与土地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郭强,中共党员,傅家镇建设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陈东,中共党员,傅家镇副镇长,分管土地、建设、城管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张峰,中共党员,傅家镇镇长。履行“打非治违”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文士利,中共党员,傅家镇党委书记。履行“打非治违”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孙京礼,中共党员,张店区城管执法局规划中队中队长。未及时发现无规划手续的非法建设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宋永照,中共党员,张店区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分管规划执法工作。未督促执法人员及时发现无规划手续的非法建设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刘文达,中共党员,张店区住建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未督促执法人员及时发现无施工许可的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问责单位

1.张店区傅家镇党委、政府。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打击整治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建设行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张店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张店区城管执法局。对无规划手续的非法建设工程查处不力,未发现非法建设工程并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张店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张店区住建局。未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未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并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张店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张店区委、区政府。未深刻吸取周村区“8·24”非法建设事故教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扎实、不彻底,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相关单位问责建议

坤升控股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建立电力设施专业保护队伍、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未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并采取管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张店区经信局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张店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各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建设工程。要依法办理土地、

规划和建设手续,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杜绝擅自组织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

(三)国土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协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四)经信部门要严厉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违法行为。发

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协同相关部门清除电力保护区内非法建筑物。

(五)城管执法部门要严厉查处各类无规划手续的非法工程。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各类无规划手续的非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非法建设工程。

(六)住建部门要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无施工许可建设行为,严厉打击无施工资质、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七)傅家镇政府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组织镇国土、城管执法中队,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从机制上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