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8日8时55分许,在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滨溉大道阳明山水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李*当场死亡,渝AD****2小型轿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开展了前期调查,划分了事故责任,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500120260000029号),并于2026年6月28日向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移交了该事故资料。根据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江北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两江寸滩“4·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南岸区交通运输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及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两江寸滩“4·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王**(主责)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忽视观察,车头左前部与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李*(次责)发生碰撞,造成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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