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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长宁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12·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4-21 15:00 来源: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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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31日17时55分许,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名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1万元。

  为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5日,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管理中心、总工会、人社局、长宁镇等有关单位派人组成的博罗长宁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12·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博府办函〔2026〕1号),县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等工作,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博罗长宁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12·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货物装载不稳,从高处坠落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博罗长宁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时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博罗县长宁镇第一工业区,注册资本:161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X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6K。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各式鞋及鞋材产品、口罩塑胶制品、服装、体育用品、玩具、电子产品;知识产权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2月31日17时55分许。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富利时公司配电房、机修办公室旁的宿舍空地。

  现场有三名工作人员:蔡XX2、周XX3、郭XX4,事发时蔡XX,周XX及郭XX在位。蔡XX在现场监管,周XX负责使用叉车装货,郭XX负责帆布固定货物以及后续运输。

  2.员工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富利时公司未建立健全员工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制度,使用无证叉车,员工无证驾驶叉车进行装载货物作业5。

  现场调取资料时,富利时公司无法提供货物装卸操作规范、访客及外来车辆进出管理制度及叉车操作规程。

  3.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富利时公司事故点位监控未使用单独线路6、未配备应急电源,事发时由于车间电源关闭而无法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30日23时45分,由周XX通过微信联系宏通物流公司崔XX派网约车司机郭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皖XXXXXX,车尾喷有:辽XXXXX超)到达富利时公司等候装货。

  2025年12月31日17时30分许,蔡XX在现场监管,由周XX无证驾驶无证叉车7进行装货作业8,蔡XX、周XX、郭XX均未发现货车边缘一组货物不稳。

  2025年12月31日18时许,郭XX被脱落的塑料卷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监控于当日15时许因车间停止生产被关闭。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郭XX,男,55岁,安徽涡阳人,身份证号:3421************14,运满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于12月31日18时2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有关规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暂定为161万元。

  (六)事故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富利时公司存在叉车司机周XX无证驾驶无证叉车的情况。以上线索已现场移交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处理。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月31日18时许事故发生,郭XX被货物砸到倒地受伤,富利时公司蔡XX上前查看情况。

  18时03分,富利时公司周XX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

  18时07分,长宁卫生院接到县120急救中心指令。

  18时16分,长宁卫生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18时17分许,长宁派出所接警赶往现场。

  18时20分,伤者(司机郭XX)经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19时许,长宁镇政府接到长宁镇派出所报告有关情况。

  1月3日15时24分,长宁镇政府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15时45分,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17时10分,长宁镇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17时11分,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17时12分,县应急管理局续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17时34分,县公安局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月31日18时03分许,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周XX拨打了120救援电话。

  18时16分,长宁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

  18时17分许,长宁派出所接警赶往现场处置,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周边人员,并拉起警戒线划定警戒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月31日18时20分许,伤者郭XX经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判定当场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与富利时达成协议,情绪稳定,未造成其他负面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发后,长宁镇派出所、县卫健局、长宁镇人民政府等主要参与事故处置的部门,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调度、处置效率上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有效可行。

  长宁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博罗县应急管理局和博罗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实反馈上报信息。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周XX无证驾驶无证叉车进行装货作业,货物装载不稳脱落砸到郭XX,导致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了解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等因素影响。

  (三)间接原因

  富利时公司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建立健全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无证驾驶无证叉车进行装货,违章作业;未建立访客及外来车辆进出管理制度及叉车操作规程。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富利时公司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频次不足,未建立、健全外来司机货物装卸制度。

  (二)有关监管部门

  长宁市场监督管理所落实柏塘“6·19”、龙华“10·6”等叉车事故整改要求不到位,长期未发现富利时公司员工无证驾驶无证叉车情况。

  (三)地方党委政府

  长宁镇政府在该事故中的信息报送工作不到位,迟报近3日,认定为迟报安全生产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郭XX在本次事故中,独自承运本次货物,自负盈亏,应当作为个体户并被视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郭XX在未确保货物堆稳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货物可能脱落的风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中负有行业监管职责以及事故信息报送迟报的有关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X,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9,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频次不足,对违规使用叉车情况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2.蔡XX,富利时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10,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3.周XX,富利时公司生产经理、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无证驾驶无证叉车作业进行装货作业,是货物不稳脱落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富利时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11、第四十一条12,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建立健全员工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制度,长期使用无证人员驾驶无证叉车,对外来司机货物装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长宁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长宁镇人民政府向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中,装货作业未落实安全事项,导致事故发生。

  一是涉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部分企业特种设备监管存在盲区。三是属地政府值班值守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不高、突发事故信息报送水平和业务能力不足,导致信息迟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县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反思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建立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和外来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确保装卸作业安全可控。

  (二)强化重点环节精准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柏塘“6·19”、龙华“10·6”及本次事故教训,加大对工业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排查叉车等特种设备无证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闭环管理、依法查处。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三)健全事故信息报送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县各镇政府部门要深刻吸取迟报教训,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信息报送时限要求。要健全完善信息接报、核实、研判、上报工作机制,明确值班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各环节职责和时限,确保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准确上报。要加强值班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突发事件信息识别能力和报告效率,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再次发生。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案例,在辖区内开展针对性警示教育,重点宣传货物装卸作业安全、特种设备使用规范、外来人员管理要求等内容。要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司机的安全告知和风险提示,提升一线人员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要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员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良好氛围。

  1林X: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2蔡XX: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

  3周XX: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安全员

  4郭XX:运满满网约车司机

  5公司方无法提供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产品合格证、有效检验报告,叉车操作人员亦未取得作业人员证。

  6违规和生产车间使用同一线路。

  7叉车:购入使用2年。

  8装载的货物为塑料卷,约400公斤/卷,每4卷为一组,货车上共有4组。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编制单位:博罗长宁广东富利时实业有限公司“12·31”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6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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