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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园洲李屋村“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4-13 15:00 来源: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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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7日,博罗园洲李屋村一二手轮胎经营网点在露天仓库卸货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1名卸货工人被轮胎砸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为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6年1月27日,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公安局、科工信局、人社局、总工会、园洲镇等部门组成的博罗园洲李屋村“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博府办函〔2026〕6号),县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等工作,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博罗园洲李屋村“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工人违章作业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李某兵,二手轮胎回收经营个体户,男,身份证号:4328XXXXXXXXXXXX7,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人,博罗园洲李屋村一无名轮胎仓库分租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部位及现场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6年1月7日7时54分。

  事故发生地点:博罗园洲李屋村一无名轮胎仓库停放的轮胎运输车旁。

  负有卸货现场安全职责人员在位情况:涉事地点无固定管理人员,刘某仁1在轮胎运输车车尾顶卸轮胎,雷某清2负责搬运轮胎,无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2.员工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李某兵,作为二手轮胎网点经营者无照经营,与临时雇佣人员刘某仁、雷某清构成劳务关系,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安全防护器具。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7日7时54分,园洲镇李屋村一无名轮胎仓库内,李某兵临时雇请的人员雷某清、刘某仁进行轮胎卸货作业,雷某清在运输车3尾门处下接应轮胎,刘某仁在运输车车顶往车底移动轮胎时意外失手,轮胎跌落4砸到雷某清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雷某清,男,66岁,湖南家和人,园洲李屋村轮胎卸货工,于2026年1月21日18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暂定为11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1月7日7时54分事故发生。

  7时59分,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

  15时07分,园洲派出所报告园洲镇政府事故信息,园洲镇政府介入了解伤者伤情。

  2026年1月21日,园洲镇从医院了解到伤者伤情突然恶化,有死亡风险。

  18时14分,园洲镇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18时25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18时33分,县委县政府总值班抄送事故情况至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19时02分,博罗县应急管理局报市应急管理局。

  19时11分,园洲镇政府续报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19时27分,园洲镇续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19时38分,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抄送续报至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19时52分,园洲镇政府再续报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19时54分,博罗县应急管理局续报市应急管理局。

  20时23分,园洲镇政府第三次续报博罗县应急管理局。

  21时01分,博罗县应急管理局再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1月7日8时05分,园洲镇卫生院接警后到达现场。

  8时39分,园洲镇卫生院将伤者送往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救治。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1月21日18时25分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伤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其他负面舆情。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发后,博罗县公安部门(园洲镇派出所)、园洲镇人民政府等主要参与事故处置的部门,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指挥调度、信息反馈和处置等方面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处置有效。

  园洲镇人民政府对伤者救治情况掌握不及时,伤情研判不准,导致事故上报延迟。

  博罗县应急管理局和博罗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实反馈上报信息。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刘某仁在卸货作业移动轮胎时,未充分观察作业环境,在现场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将轮胎从车顶推下,砸中正在车尾作业的雷某清,导致雷某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雷某清作业时未佩戴安全防护器材,未充分观察交叉作业现场情况。

  2.李某兵,无照经营二手轮胎,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给劳动者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未落实交叉作业安全监护职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情况下组织作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了解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等因素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李某兵,是无照经营二手轮胎的自然人,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给临时雇请的工人配备安全防护器材,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交叉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不懂事故信息报送流程,未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漏报事故。

  (二)有关监管部门

  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园洲镇经济发展办的再生资源监管工作指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镇经发办在二手轮胎监管工作中的认知偏差,导致行业监管出现盲区。

  (三)地方党委政府

  园洲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履行行业主管责任不到位,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在博罗平安办印发《博罗县园洲镇二手轮胎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后,错误认为自身无需对二手轮胎交易进行行业监管,将自身行业主管职能推脱给各协管部门,未将二手轮胎经营网点纳入监管,对辖区内再生资源相关经营网点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未及时发现涉事网点无证经营、安全管理缺失问题,对行业监管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监管效能未能有效发挥,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园洲镇人民政府,事故信息报送不规范,1月7日事故发生,1月21日才上报事故信息,迟报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雷某清未佩戴安全防护器材,未充分观察交叉作业现场其他人在车顶推落轮胎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刘某仁,在卸货作业移动轮胎时,未充分观察作业环境,在现场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将轮胎从车顶推下,砸中正在车尾作业的雷某清,导致雷某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博罗县公安机关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采取强制措施。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李某兵,无照经营二手轮胎,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给劳动者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未落实交叉作业安全监护职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情况下组织作业,造成一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5,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园洲镇经济发展办向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园洲镇人民政府向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园洲镇一些经营主体无证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开展安全培训,不配备防护器材,现场管理混乱等事故隐患。在物体打击风险管控上,现场工作人员未识别轮胎搬运中的坠落风险,未制定防范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防护缺失。园洲镇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监管盲区,日常巡查缺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经营和安全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压紧压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督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主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岗位安全责任,规范物料堆放,设置警示标识,制定物体打击专项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投入,按规定配备防护器材和应急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强化精准执法。园洲镇经济发展办要纠正认识偏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将二手轮胎经营网点纳入常态化监管,建立健全检查机制。县科工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履职能力。

  三是全面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督促经营单位重点加强对临时用工群体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和应急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园洲镇政府要通过宣传资料、警示教育、应急演练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全社会共治意识。

  四是规范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流程。督促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处置流程和措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明确报送内容、时限和流程,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1轮胎卸货工

  2轮胎卸货工

  3处于停止状态

  4跌落高度约2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编制单位:博罗园洲李屋村“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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