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10时许,陈*甫(鱼塘管理人员)雇佣邵*等7人到树仔镇平岚村委会辖区其儿子陈*英的鱼塘捕鱼,邵*完成***南鱼塘的捕捞作业后,在塘边行走时不慎触碰岸边电线,导致触电昏厥,经树仔镇卫生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于2026年5月2日成立由区政府办党组成员潘土金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卫健局、电白供电局、区应急局以及树仔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电白树仔“4·23”一般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工作措施。
经调查组认定,电白树仔“4·23”一般事故是一起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完成捕鱼作业后直接用手触碰电线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地点: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平岚村委会陈*英****南岸边。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陈*英鱼塘(个人经营)。
2.水域滩涂养殖证编号:粤电白区府(淡)养证[2025]第0008*号。
3.水域滩涂养殖权人:陈*英(陈*甫之子)。
4.核准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2025年06月12日至2028年06月05日。
5.水域、滩涂类型:淡水水域、滩涂。
6.核准水域、滩涂面积:28.788公顷。
7.用工情况:事发时共雇佣从业人员7人,均为临时务工人员,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陈*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树仔镇****,陈*英鱼塘主要负责人。
2.陈*甫:男,汉族,陈*英父亲,身份证号码:4409231956**,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树仔镇****,陈*英鱼塘管理人员。
3.邵*(死者):男,汉族,63岁,身份证号码:4409231963**,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电城镇****村,捕鱼工。
4.梁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62**,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号,网头(捕鱼队组织者)。
(五)事故发生前现场及设备状况
1.事发区域为养殖场日常生产作业区域,现场敷设临时水泵线路,部分线路破损、私拉乱接,未穿管保护,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缺失。
2.事发作业点地面为泥土材质,触电风险高。
3.涉事电线存在部分破损的问题。
4.养殖场未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现场触电风险及应急避险措施。
5.死者事发前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无证、无防护、无监护情况下擅自触碰破损电线。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2日,鱼塘管理人员陈*甫电话联系网头梁*,告诉梁*说陈*甫第二天要对10号南、12号南和13号东三个鱼塘的鱼进行捕捞,让梁*安排几个捕捞人员过来,并与其约定捕捞完成后工人工资为每人200元的时价一起支付给梁*,再由梁*支付给捕捞工人。
4月23日早上7点左右,邵*等7名捕鱼工来到陈*甫的鱼塘找到陈*甫,说是网头梁*安排他们过来捕鱼的。陈*甫随即安排邵*等人开始工作,10时03分许,死者邵*在**南鱼塘捕捞完成,在塘边行走过程中用手搭在塘边的电线上,紧接着发出一声“啊”的惊呼,周边其他人向听到惊呼的方向看过去才发现邵*已经倒地晕厥。因当时陈*甫回去喝水没在现场,工人第一时间找到陈*甫,由陈*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先后实施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活动肢体等急救措施,但未能使其苏醒。10时18分树仔镇卫生院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并对伤者进行紧急抢救,并于11时左右将伤者送至树仔卫生院进行进一步抢救,最终确认邵*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验、技术取证确认:
1.事发点电线绝缘层破损,经测试,处于带电状态;
2.线路铺设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要求,私拉乱接、无防护、无防雨措施问题突出;
3.死者体表存在触电特征,符合触电导致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和呼吸停止的典型特征。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经核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接报与处置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断电施救,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树仔卫生院、树仔镇政府、树仔派出所先后接到信息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警戒、人员核查、现场保护、善后安抚、事故初核等工作。
(二)医疗救治情况
树仔卫生院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对死者邵*实施心肺复苏等紧急抢救措施,并送至树仔卫生院抢救室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当日,树仔镇政府牵头组织镇平安法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平岚村委会等部门与事故双方开展善后协商。经多次调解,陈*英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丧葬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死者遗体已火化,家属情绪总体平稳,未引发次生矛盾、信访维稳及與情事件。
(四)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触电事故发生后,现场及相关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总体及时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采取了断电措施,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为后续抢救争取了时间;树仔镇政府、树仔卫生院、树仔派出所等部门接报后,快速赶赴现场,开展了现场警戒、人员核查、现场保护、善后安抚及事故初核等工作,处置流程基本规范。树仔卫生院急救人员接报后迅速抵达现场,对伤者实施了规范的心肺复苏等紧急抢救措施,并及时送医救治,医疗响应及时。事故发生当日,树仔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多次协调事故,双方已达成了善后赔偿及丧葬事宜的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死者遗体已火化,家属情绪总体平稳,未引发次生矛盾、信访维稳及舆情事件,善后处置稳妥有序。目前该涉事鱼塘的电线已全部拆除。
存在不足:养殖场事前未建立完善的用工风险防控和应急善后预案,导致事故发生后过度依赖政府部门协调,缺乏自主应对能力。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陈*英鱼塘(个人经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制度,对养殖场存在的电气线路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等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改、消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
2.死者邵*安全意识淡薄,完成作业后在塘边行走的过程中,用手触碰破损的电线,从而发生触电身亡,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缺失
陈*英鱼塘(个人经营)未对雇佣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触电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交底和应急救援培训。
2.用电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范
养殖场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敷设、维护不规范,未按规定安装、校验漏电保护器,绝缘防护、接地接零、防雨防潮、线路隔离等安全措施缺失。
3.用工管理不规范
养殖场违规雇佣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没有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义务,也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安全保障和用工责任悬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全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电白树仔“4.23”陈*英养殖场雇工触电死亡是一起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完成捕鱼作业后直接用手触碰电线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
陈*英鱼塘(个人经营)。该鱼塘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缺少经常性维护,同时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并且鱼塘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电线老化、破损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树仔镇政府、平岚村委会等单位提醒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去落实整改;该鱼塘未对雇佣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触电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交底和应急救援培训。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陈*英鱼塘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陈*英鱼塘(个人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茂名市电白区农业农村局。该局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积极对我区渔港、码头、滩涂等重点地段进行重点排查,2025年以来,共出动执法船艇98艘次,出动执法车辆206辆次,出动执法人员862人次,共查办行政处罚案件39宗。该局印发了《茂名市电白区养殖水域滩涂规(2018-2030年)(修订版)》,同时在2024至2025年间多次召开会议推进养殖区的水产养殖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发函、发工作方案布置各镇(街道)进一步做好我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和养殖证明工作以及要求各镇(街道)加强涉养殖场所的隐患排查工作。
在安全教育宣传方面,该局定期对本地区渔业船员开展全员安全知识教育、主体责任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2025年该局通过进村入户、进企业、上渔船、挂横幅、发微信、固定宣传牌、发资料等方式开展农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悬挂横幅800多条、张贴标语挂图252幅、发放宣传资料1270多份,组织渔业船员培训班2期,培训人数129人,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培训班5期,共培训1006人。
2.树仔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政府,该镇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该镇能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领域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2025年,该镇委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常态化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3次。自2025年以来,该镇聚焦重点行业领域,精准靶向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农林牧渔、工贸、“九小场所”、燃气、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其中囊括了养殖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检查34场次。
该镇在水域滩涂养殖方面严格落实“四个一”(一块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该镇对辖区内重点水域以及各村鱼塘开展了拉网式排查,积极督促好养殖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3.树仔镇平岚村委会。该村委会基本能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但该村委会作为事故鱼塘的出租方,未与承包方陈*英鱼塘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同时在《鱼塘经营承包合同》上约定鱼塘经营者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这导致了该村委会在思想上对辖区内经营鱼塘安全生产工作的轻视,以至于对在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开展渔业养殖业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鱼塘经营者落实好相关整改措施;同时,对树仔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所提出关于加强对养殖鱼塘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要求不重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鱼塘经营者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综上,事故调查组认为平岚村委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邵*(死者)。邵*安全意识淡薄,在完成捕鱼作业后,伸手触摸塘边电线,进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
陈*英鱼塘(个人经营)。该鱼塘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缺少经常性维护,同时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并且鱼塘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电线老化、破损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鱼塘对树仔镇政府、平岚村委会等单位提醒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去落实整改;该鱼塘未对雇佣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触电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交底和应急救援培训。陈*英鱼塘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导致陈*英鱼塘(个人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茂名市电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陈*英鱼塘主要负责人陈*英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陈*英鱼塘(个人经营)全面停产停业整顿,彻底整改电气安全隐患,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其他建议
树仔镇平岚村委会。该村委会基本能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但该村委会作为事故鱼塘的出租方,未与承包方陈*英鱼塘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同时在《鱼塘经营承包合同》上约定鱼塘经营者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这导致了该村委会在思想上对辖区内经营鱼塘安全生产工作的轻视,以至于对在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开展渔业养殖业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鱼塘经营者区落实好相关整改措施;同时,对树仔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所提出关于加强对养殖鱼塘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要求不重视,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督促鱼塘经营者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建议由树仔镇人民政府对平岚村委会未能及时督促辖区内养殖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问题进行处理。要求该村委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以后工作中强化对渔业养殖等的安全生产监管,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触电死亡事故教训,坚决堵塞农村渔业养殖行业的安全管理漏洞,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筑牢安全底线
督促各类种养殖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经营者、现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职责,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无人管、不会管”的混乱状态。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饲料加工、农机作业等场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专人负责制度。
(二)全面开展电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以农村种养殖场、临时用工场所为重点,在全镇辖区内开展用电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1.全面排查整改私拉乱接、线路老化、绝缘破损、一闸多接等问题;
2.强制规范安装漏电保护器、接地接零装置,确保灵敏有效;
3.潮湿、涉水、露天作业区域必须落实绝缘防护、防雨防潮、断电作业措施;
4.严禁非电工人员擅自接线、检修、移动电气设备。
(三)严格规范临时用工和安全培训管理
1.严禁违法口头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2.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触电防范消防、应急避险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重点普及“断电再作业、潮湿不碰电、违章不出手触电先断电”等基本安全常识;
4.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工具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强化高风险作业现场管控
对带电作业、涉水电作业、设备检修、临时线路拆除等高危环节,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牌、监护制度,严禁单人无监护冒险作业。养殖场经营者、现场负责人必须对重点作业环节全程巡查监管,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五)提升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能力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触电、火灾、机械伤害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急救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教会从业人员正确实施断电、心肺复苏、伤员转移等急救措施。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第一时间科学施救、保护现场、按规定上报,严禁迟报、漏报、 瞒报、谎报。
(六)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督导
树仔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小微企业、个体养殖场、零散用工场所等的日常巡查;农业农村办公室要强化对畜禽、水产养殖等行业安全指导;树仔供电所要规范农村用电服务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