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丽岗镇“1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2-24
2025年12月1日8时许,在化州市丽岗镇石龙山大风岭伐木现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化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丽岗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化州市丽岗镇“1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化州市丽岗镇“1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警示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化州市石龙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隶属于市林业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位于化州市丽岗镇大风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2MB2C69790C,法定代表人:张*伟。宗旨和业务范围:以良好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以开展森林休闲旅游为宗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相关林业业务工作。 2.周*慧,男,汉族,36岁,广东省化州市丽岗镇朱玉上朱玉村,伐木承包者及负责人。 3.黎*成,男,汉族,43岁,广东省化州市石湾街道办长坡天衣村,涉事机械所有人和司机。 4.曾*,男,汉族,57岁,化州市博青下背坡村,涉事木材运输司机,事故中死者。 5.黎*保,男,汉族,46岁,广东省化州市石湾街道办长坡天衣村,木材运输司机。 6.杨*瑞,男,汉,59岁,广东省吴川市塘㙍丰坑村39号,涉事机械所有人。 (二)化州市丽岗镇丽岗村委会枝寨岭(化州市石龙山森林公园内)的桉树采伐权林木采伐招投标与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2月6日,化州市石龙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将化州市丽岗镇丽岗村委会枝寨岭2个小班面积24.5 公顷桉树采伐权委托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挂牌交易,化州市森大木业有限公司在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108383.5元的价格取得采伐权。2025年2月25日,化州市森大木业有限公司以120000元的价格将枝寨岭的采伐权转让给周*慧,双方签订了《森林采伐经营权买卖合同》,约定由周*慧自行雇佣并组织工人进行采伐作业,并负责工人食宿、工具配备及木材运输等事宜。明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周子慧承担全部责任。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情况 2025年3月31日,周*慧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化州市采字〔2025〕00161号)和(化州市采字〔2025〕00162号),权属:集体;树种:桉树,采伐类型:更新采伐,采伐方式:皆伐,采伐强度:100%,采伐面积:24.5公顷,采伐期限:2025年3月31日至 2026年3月31日。 (四)采伐作业有关情况 2025年4月份起,周*慧组织工人进场伐木,期间受天气影响停止采伐,直到10月才恢复,11月30日完成了全部林木砍伐作业,事故发生时,还有部分木材没有运输下山。周*慧雇佣曾*运输木材,运输费用为23元/吨,雇佣黎*成装车,装车费用为17元/吨。事故当天,周*慧临时雇佣黎*保运输木材到吴川市。涉事车辆是轮式挖掘机,车辆型号:新源XYC105WTJ,挖掘机的属具为夹木器(以下称为夹木机),曾*和杨*瑞共同所有,是由曾*负责驾驶和管理。经现场勘查,事发时,夹木机左侧停放货车,货车与挖掘机间距约0.5米,现场及夹木机机身未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日8时许,黎*成、黎*保和曾*到达枝寨岭伐木现场,由于黎*保第一次过来运输木材,乘坐曾*的货车上山查看运输道路的状况,曾*驾驶货车到达装木地点后,黎*成操作夹木机往车辆装载木材,曾*站在夹木机后面查看。黎*成完成装车后,利用夹木机的抓木器平整木材的侧面,完成平整后,黎*成将夹木机抓木器向左侧转动时,车尾配重部位向右侧转动,黎土成未观测到曾*此时正处于夹木机尾部与货车之间,导致曾*被夹木机尾部挤压到货车上,胸部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黎*保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立即告知黎*成,黎*成迅速操作夹木机抓木器向右侧转动,黎*保随即上前将曾*救出。黎*成同步拨打 “120” 急救电话联系救护车,并向周*慧报告这起事故。周*慧立即驱车到达事故现场,将曾*送往医院救治,并在中途与丽岗卫生院“120”救护车相遇,曾*被转上救护车送往丽岗卫生院进行简单的抢救后,立即转往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曾*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公安、应急管理、丽岗镇政府等部门也在接报后,相继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相关政府部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丽岗镇政府迅速介入善后工作,全力安抚死者家属、稳定情绪,同时组织涉事双方就赔偿事宜开展协商,2025年12月6日,相关方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支付赔偿款,善后处理已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情况报告,曾*胸前有压痕和双侧胸廓多处骨擦感,符合胸、背部挤压损伤致死。 (二)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曾*违规从后方进入夹木机的工作半径内,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导致事故的发生。 2.黎*成在旋转夹木机的过程中未尽到观察的义务,未对夹木机作业区域周围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确认,盲目操作,也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周*慧作为伐木项目的投资人,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对黎*成和曾*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造成黎*成和曾*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2.现场管理不到位。周*慧作为涉事夹木机的租赁使用方,理应把租赁使用的夹木机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夹木机机身上或者作业周边未设置“作业半径,禁止靠近”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警示提醒夹木机施工区域的其他从业人员,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曾*进入夹木机作业危险区域。 (三)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情况 1.化州市石龙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2025年以来,该中心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首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压实成员责任。在园区管理方面,与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厘清各自责任和义务,扎实推进森林防火宣传、隐患排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针对枝寨岭林木采伐项目,中心专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1 次,开展现场检查 4 次,督促伐木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然而,伐木方仍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的情形,这反映出化州市石龙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疏漏。 2.丽岗镇政府。2025年以来,该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围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狠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做法如下:一是健全责任体系,拧紧责任链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压实党政领导、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12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与重点企业全覆盖签订责任书,开展安全培训覆盖20余家企业。二是深化治本攻坚行动,积极推进燃气、消防、交通等领域专项整治,排查各类场所120家次,整改隐患56处,整改率100%。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该镇成立采伐管理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部署工作,召开专题会议6次,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强化全流程监管工作,累计开展伐木现场监管24次,联合市林业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3次,排查整治隐患3处,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村民大会、培训班等形式宣传,召开大会5场,发放资料1500余份,培训林农310余人次,引导林农遵守采伐规定,因此,丽岗镇政府履行了属地管理职责。 3.市林业局。该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25 年以来,制定《化州市林业局 2025 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先后召开专题会议 8 次,统筹部署各阶段重点任务。在林业安全管理方面,一是压实层级责任,与镇(街道)、村及伐木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监管主体责任。二是强化常态化监管,2025年累计开展隐患排查 200 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量采伐,整治各类安全隐患。针对石龙山伐区,该局监管人员多次到该伐区开展防火宣传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伐木单位、园区管理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维护我市林业采伐作业安全形势稳定。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周*慧作为伐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黎*成作为夹木机驾驶员,对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人员未尽警示提醒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拘留。 3.曾*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从后方进入夹木机工作半径,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其他建议 1.化州市石龙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向市林业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等,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化州市石龙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采伐项目作业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抽查,加强对伐木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从源头上遏制因违规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林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督促伐木单位和个人从加强现场管理入手,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一是认真督促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是督促伐木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职责,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挥;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要特别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四是督促伐木单位和个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掌握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力度,使从业人员知道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属地镇政府要按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辖区伐木行业的监管,要经常性对辖区内的林木采伐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书面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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