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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潭头镇“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28 17:02:42 来源:本网 字体【大 中 小】

  2025年8月29日9时30左右,在潭头镇潭头社区五福路21号店铺,工人甘*福手持角磨机对广告牌进行切割拆除作业,因角磨机漏电致其触电,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6万元(不含相关民事赔偿)。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高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潭头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高州市潭头镇“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综合分析认定:高州市潭头镇“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临时用电的高空作业中未按规定落实高空作业防护措施,使用自带的角磨机漏电致其触电,坠落死亡,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高州市好又多食品店(简称“好又多店”,下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XE;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者:谢*飞;成立日期:2025年8月26日;住所:高州市潭头镇***;经营范围有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玩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池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鲜蛋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销售代理;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合同关系

  2025年8月23日,好又多店股东之一林*毅通过中间人萧*喜与何*颖商定,将拆修店铺的作业以按项包干的方式由何*颖做(其中封隔断墙50元一平方、拆天花板28元一平方、拆广告牌900元一个,门套扇200元一个),作业完成后,林*毅一方按拆修成果支付报酬。约定的作业地点为潭头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经取证,其微信沟通的内容构成事实合同。

  2025年8月24日11时35分,何*颖通过微信联系甘*福,说明施工时间以及施工地点和内容,由甘*福带领作业队伍到约定的施工地点进行作业。作业队伍人员均属于农村个体劳动者,有活即接,无活即散。甘*福根据具体作业需求临时组队,涉事店铺拆除作业中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

  (三)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甘*福,死者,男,汉族,是事故现场的施工队带队队长。

  2.李*旭,男,汉族,是事故现场的施工工人之一。

  3.李*,男,汉族,是事故现场的施工工人之一。

  4.周*海,男,汉族,是事故现场的施工工人之一。

  5.何*颖,男,汉族,店铺拆除工作的承揽人,负责沟通作业内容及安排工人施工。

  6.林*毅,男,汉族,好又多店股东之一。

  7.谢*飞,男,汉族,好又多店法定代表人。

  (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在潭头镇***的拆修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管理问题:参与店铺拆修的作业队伍中,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电工特种操作证书;何*颖作为承揽人,未统一为施工工人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人缺乏基本安全防护;甘*福作为现场作业的带队队长,未督促自身及他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诸如,在未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未佩戴安全带以及安全帽进行高处作业。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为潭头镇***。

  现场坐东向,东侧为居民住宅,南侧为商铺,西侧为207国道,北侧为商铺。从现场可见现场摆放有脚手架两个,脚手架高4.06米,脚手架顶部距门前广告牌0.22米,脚手架底部距一楼墙体约1.7米,广告牌内的电线状况完好。勘验发现车行门前脚手架底部旁遗留有血迹,血迹上铺有泥沙。在事故现场发现一台角磨机,角磨机外壳是铁皮的,该角磨机电线长约2米。

  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拆除广告牌的工作,其中甘*福位于图中①的位置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后现场勘查、收集有关证据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9日上午8时许,甘*福带领工友李*、李*旭、周*海前往事故发生地点进行拆除作业。约9时30分,甘*福同李*旭在未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带的情况下,爬上事故现场的脚手架上拆广告牌,甘*福本人在无电工特种操作作业证的情况下自行搭接临时用电用于高处作业时角磨机使用。在拆除广告牌的过程中,李*旭发现甘*福突然不动,随后慢慢蹲下,李*旭问甘*福出了什么状况,甘*福没有回应,察觉甘*福身体即将倒下去,李*旭便一手扶广告牌,一手去拉甘*福。身体接触瞬时,李*旭感觉到手臂麻痹后,即时松手,想再次拉扯其衣服进行施救时,甘*福已坠落至地面造成头部受伤。现场人员(3名工人及邻店店主)即时扛运甘*福到离事故现场100米的潭头卫生院救治,10时30分后,经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结合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甘*福符合高处坠落死亡特征。

  经后续核查,何*颖口头指派甘*福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但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及响应情况

  2025年8月29日10时30分,潭头镇应急办接潭头镇卫生院报,有一名人员在高处作业坠落受伤。10时55分左右,潭头派出所接到潭头镇应急办报:2025年8月29日上午,高州市潭头镇1名男子意外坠落受伤;2025年8月29日13时47分高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潭头镇值班室报告,2025年8月29日9时30分左右,潭头镇潭头社区五福路21号发生一起意外跌落事故。随后,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向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维护社会稳定。事发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局、潭头镇政府、潭头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目前,死者家属与事故相关方提出走法律途径解决,暂未达成赔偿协议。相关的善后处置工作仍在协调中,没有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负面影响。

  (三)应急救援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人员能快速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请求帮助,现场人员马上对伤者开展抢救;各职能部门能快速响应,及时控制处理事故,虽未能挽救生命,但能积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没有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是及时和措施得当的。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甘*福,男,汉族,其尸检情况说明,死因符合高坠死亡特征。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6万元。

  1.医疗费用:290.8元;

  2.丧葬费用:6.6726万元;

  3.其他费用:1.89984万元;

  4.截至报告出具之日,事故相关民事赔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正处于诉讼过程中,该部分费用暂未计入。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甘*福,作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存在的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的双重安全风险性认识不足,在高空临时用电作业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自带的角磨机存在漏电引发触电,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何*颖未对承揽工程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技术交底;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未为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现场作业缺乏安全检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事故现场角磨机自身存在漏电故障、工人未落实高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隐患。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甘*福自身违反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操作规程,自身和其他工人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也未排查自带角磨机存在的漏电的故障。

  六、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潭头镇人民政府,是事发地的属地政府。2025年前三季度,潭头镇党委多次召开党委、班子领导、驻村领导干部会议部署推进安全生产落实工作(其中包含在建房屋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此基础上,分管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带队开展施工安全检查,累计出动检查次数85次,出动人员390人次,发现并现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2处,督促完善安全防护措施18项,确保了各在建工程施工安全和外立面装修规范有序;同时,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联合执法队对自建房安全监管领域实行常态化的分片包干、动态巡查;此外,该镇落实农村建房“二十四”方针,每年组织乡村工匠到镇开展安全培训一次,2025年四季度的相关培训正在筹备推进中。

  但是事故发生前,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未能通过巡查的方式,及时发现事发地点的作业内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潭头镇政府于2025年8月29日10时30分接潭头镇卫生院通报此事故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治、处置,但相关值班人员及工作部门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工作存在疏忽之处。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甘*福,作为作业班组工头,未切实履行现场管理监督职责,既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也未排查角磨机漏电的隐患;其本人作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就开展临时用电作业,对存在的高空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自身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不再追究其责任。

  2.何*颖,作为本次店铺拆修的承揽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管理失职,具体表现为:未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作业技术交底;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在作业现场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角磨机漏电、临时用电人员甘*福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人员未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高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其他建议

  1.建议潭头镇党委向中共高州市委作出书面检讨;

  2.建议潭头镇人民政府向高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3.建议潭头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向潭头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4.在本次事故中,如涉及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此次事故的发生,反映了事故相关方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工作建议,进一步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开展全覆盖的安全巡查,系统排查各类隐患。狠抓业主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针对巡查反映出的安全意识薄弱、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要强化宣传引导与专项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乡村工匠应训尽训,尤其加强高空、电力等高危作业培训,切实提升安全技能与应急能力。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同时,持续完善基层网格化巡查机制,发挥村(社区)的前哨预警作用,力求对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内部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各机构和岗位的职责,并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岗位人员熟练掌握信息报送流程,做到不漏报、不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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