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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卧龙“11·12”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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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7时50分,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元整(¥388000.00)。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卧龙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文市政办发〔2024〕156号)。

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认定:文山卧龙“11·12”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自建房屋基本情况

自建房位于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于2024年6月开始建盖,建筑面积为980余平方米(三层半),建筑高度为15米(一层4.8米,二层3.6米,三层3.3米,四层3.3米),砖混结构,总投资金额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房屋整体施工负责人谭*文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接整体施工,承包单价为294元/平方米。其间,谭*文将砖工等分项工程以口头协议方式分包给分项施工负责人付*高,由其负责组织工人实施具体施工。

(二)涉及人员情况

1.夏*贵:男,50岁,公民身份号码: 5326211975********,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开化镇卧龙社区**,现居住: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系自建房户主。

2.谭*文:男,61岁,公民身份号码: 5122211964******** ,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现居住:文山市卧龙北苑**;系房屋整体施工负责人。

3.付*高:男,46岁,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79******** ,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现居住:文山市卧龙街道**;系分项施工负责人。

4.段*会:女,48岁,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6******** ,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仁和镇**,系分项施工工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2日7时许,付*高、段*会、胡*香、龙*明、普*英、沈*恒、王*等人陆续前往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村夏*贵家建盖房屋。普*英在一楼等待搅拌混凝土,付*高、胡*香、龙*明、沈*恒、王*先行抵达,后在三楼墙边休息等候尚未到达的段*会。7时50分,房屋内传来声响,付*高与胡*香走到三楼楼梯口向下查看,发现段*会面朝地面俯卧于二楼楼梯口,头部与楼面接触处有流出的血液。付*高立即大叫:段*会摔倒了,赶快下来帮忙。在一楼的普*英听到呼叫后,立即上楼和其余人员一起将段*会从二楼楼梯口扶至二楼楼梯口西侧第一隔间门口地面等待抢救,医护人员于8时06分到达现场后,随即实施现场抢救,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确认段*会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现场情况

文山市卧龙街道卧龙社区**自建房工地;现场天气:晴;温度:18.0℃;湿度:71.0%;风向:东南风;照明条件:自然光。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元整(¥388000.00),含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等。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1月12日7时50分发现段*会面朝地面俯卧于二楼楼梯口,付*高等人将其从二楼楼梯口扶至二楼楼梯口西侧第一隔间门口地面,7时54分沈*恒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于8时06分到达现场。付传高8时10分联系死者儿子朱*虎,又于8时40分拨打报警电话,卧龙派出所民警8时45分到达现场;卧龙街道工作人员于9时31分到达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文山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现场抢救后,确认段光会无生命体征。文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事故现场二楼楼梯未安装护栏及扶手,未发现与建筑施工相关的生产工具等物品(如:扁担、混凝土桶),未发现犯罪事实,排除他杀可能。9时50分死者儿子朱*虎到达现场。死者儿子朱*虎认可现场勘验结果但明确拒绝进行尸检,17时左右将死者遗体运往文山市殡仪馆。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死者儿子朱*虎与谭*文、付*高和夏*贵共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于11月29日经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2024云2601诉前调确1203号),夏*贵承担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38800.00),付*高、谭*文各自承担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陆佰元整(¥174600.00),共计向死者儿子朱*虎赔偿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元整(¥388000.00)。11月15日死者儿子朱*虎收到夏*贵全额赔偿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38800.00),及付*高、谭*文各自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两人剩余款项将分两期支付:2025年12月31日前,各自支付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2026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2024年11月18日死者遗体火化并安葬。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卧龙街道等单位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成功处置该起事故。经评估,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整个应急处置过程行动迅速,安全有序,无次生事故发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六、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一是在生产经营场所,但不属于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付*高讲述,他们都是8点左右开始开工,且要所有人到齐后对当日任务和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后才开始,此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但不在工作时间;二是段*会作为混凝土挑运人员,在段*会躺于地面处未能发现有挑运混凝土的工具,进一步佐证了不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三是不能查实死亡原因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所导致的死亡。故不能将该事故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事故防范措施

我市“11·12”其他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为有效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应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报告、跟踪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落实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重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是否有冒险作业等问题进行检查,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严格落实责任、真抓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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