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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江北鼎峰国汇山小区“5·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8日10时23分许,惠城区江北街道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2026年6月16日,惠城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江北街道办事处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区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认定事故性质。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堵塞安全监管漏洞,防范遏制事故发生,2026年7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惠城江北鼎峰国汇山小区“5·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江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调查取证手段,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城江北鼎峰国汇山小区“5·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装修业主:黄*贤,男,香港居民,系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所有权人及装修业主。黄*贤委托钟*盈作为其全权代理人,负责处理别墅装修事宜。

  钟*盈,女,32岁,系黄*贤的代理人。业主黄*贤委托钟*盈协助其代理别墅装修事宜。

  2.门窗公司:惠州市欧迪克节能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欧迪克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是事故别墅门窗及采光井玻璃的供应及安装单位。2025年10月13日,业主委托代理人钟*盈代表业主与门窗公司签订了《惠州欧迪克门窗定制合同》。

  3.黄*豪施工团队:黄*豪,男,私人包工头,以自然人身份承接事故别墅装修硬装工程。黄*豪施工团队负责事故别墅装修中的墙体拆除、水电施工、贴砖、木工、油漆等硬装项目的施工。

  4.装修设计公司:惠州力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力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受业主委托负责事故别墅室内装修的设计工作,同时作为装修施工的协调人。

  5.物业管理单位:东莞市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4](以下简称:鸿泰物业公司),系鼎峰国汇山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公司经理为杨*,客服主管为曾*。

  (二)装修工程有关情况

  1.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情况: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地上三层,地下两层。涉事工程属于限额以下的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5],业主选择以自装方式进行装修,2025年3月13日,业主取得小区物业鸿泰物业公司颁发的《装修开工登记证》。

  2.装修设计情况:2025年5月16日,黄*贤家属陈文龙与力作公司的罗*明签订《惠州国汇山别墅设计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国汇山T****栋别墅。力作公司设计师罗*明解决设计与施工的协调问题,协调装修进度及各装修品类队伍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确保装修效果达到设计图纸的要求。

  3.装修工程发包情况:2025年9月,业主黄*贤采取自装方式对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进行装修,黄*贤与黄*豪口头约定,由黄*豪负责事故别墅装修中的墙体拆除、水电施工、贴砖、木工、油漆等装修硬装工程项目的施工。该别墅装修工程于2025年9月前后开始施工。

  4.门窗安装工程发包情况:2025年10月13日,业主代表钟*盈与欧迪克门窗公司签订了《惠州欧迪克门窗定制合同》,合同中包含门窗吊装费,由欧迪克门窗公司负责其订购的别墅门窗供应和安装。

  (三)事故发生经过

  按照门窗安装工程进度,2026年5月28日上午8时50分许,欧迪克门窗公司工程经理魏*平和工人邹*古到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进行门窗安装作业。

  10时23分许,邹*古在别墅一楼客厅安装窗户,魏*平在别墅一楼卧室进行窗户[6]贴膜保护作业,魏*平完成一楼卧室房间窗户室内一侧的贴膜作业后,未佩戴安全绳从窗户室内一侧跨出至外侧进行外侧窗户的保护膜粘贴作业时,身体失去平衡,从一楼窗台处失足坠落至负二楼地面。现场工友发现后,立刻呼救,邹*古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魏*平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2026年6月11日救治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位置位于别墅一楼卧室窗台外侧,坠落点位于地下室负二楼地面,从一楼卧室地面到负二楼地面垂直距离约5米。  

  2.一楼卧室窗台外侧区域作为采光井,采光井长约4.5米,宽约3.5米,事发时,采光井玻璃尚未安装,为防止下雨进水用遮水油膜临时遮盖。

  3.采光井尺寸约为长4.5米、宽3.5米。洞口上方以遮水油膜临时遮盖,别墅一楼院子临近采光井一侧未设置硬质围挡或临边防护设施。

  4.一楼卧室窗台窗户宽约2.64米,高约1.71米,窗户下方墙高约0.9米。

图一:

图二:

图片1.jpg

图片2.jpg

  (五)天气情况

  2026年5月28日9时至11时,惠城区江北街道晴天间多云,气温30.9-33.1℃,平均风速2.1—4.2米/秒,最大风速6.1—6.7米/秒。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

  魏*平,男,32岁,广东河源人,系门窗公司工程经理,事故造成魏*平受伤,救治15天后于2026年6月11日救治无效死亡。

  2.医学鉴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书编号:D442025261284),死亡原因:创伤性脑疝。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魏*平一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邹*古立即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黄*豪于10时30分许电话通知物业公司要求将120救护车引入现场。门窗公司工程经理魏*平被120急救人员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于事发当日12时55分电话联系人社工伤认定部门,告知有工人出险。

  经评估,本起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医,未造成次生事故。

  (二)事故报告核查情况

  2026年5月28日10时23分许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邹*古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欧迪克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于12时55分电话联系人社工伤认定部门咨询工伤报备事宜。江北街道办事处于15时39分通过区总值班室工作群首次获知事故信息后,街道应急办、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惠新社区工作人员于16时05分抵达现场开展核查工作。16时24分,时任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谢*到达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伤者救治情况并向区总值班室续报伤者伤势情况。17时15分,江北街道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通过微信将现场情况报区住建局安监站,区住建局安监站回复收悉相关情况,并指导要求江北街道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家属安抚善后工作。

  欧迪克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在事故发生后向人社工伤认定部门咨询工伤报备事宜,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7]。

  2026年6月11日,魏*平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4日,死者家属联系江北街道应急办副主任钟*威但未告知死亡情况;6月16日,死者家属告知钟*威,魏*平已于6月11日死亡。从伤者死亡(6月11日)到街道办掌握该情况(6月16日)间隔了5天,江北街道办事处没有及时跟踪并掌握事故后的动态情况,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续报。

  综上,该起事故未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刻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未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有组织、有计划瞒报事故的主观故意;未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有瞒报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瞒报事故的情况。但江北街道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作为辖区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对伤者救治进展和死亡结果等后续情况跟踪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事故后续跟踪和信息闭环方面存在不到位的情况[8];区住建局安监站指导江北街道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信息报送工作不细致,未能有效指导其对伤者救治进展和死亡结果等后续情况及时跟踪掌握,续报事故信息;欧迪克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在事故发生后未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江北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各方开展善后工作,多次组织欧迪克门窗公司、别墅业主及死者家属进行调解。经多次沟通,各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截至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之日,善后赔偿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魏*平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9],冒险从一楼卧室窗户室内一侧跨出至外侧进行外侧窗户的保护膜粘贴作业时,身体失去平衡,坠落至负二楼地面,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欧迪克门窗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对工人进行有效[10]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11],未有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李*辉未按规定[12]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机关前期调查排除他杀,以及调查组对事故相关人员询问,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同时,该起事故没有造成社会恐慌、骚乱以及负面舆论。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黄*豪施工团队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在别墅一楼院子临近采光井一侧设置硬质围挡,脚手架因缺乏材料未能搭建完成,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有关监管部门

  (一)江北街道办事处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作为辖区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部门,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建立完善的监管台账,对辖区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装修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全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一是区住建局组织全区13个镇街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培训,普及简易检查清单、明确排查标准,提升基层隐患排查和现场管控能力;二是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装修进场登记、风险告知提示、日常巡查管控等制度,2026年以来联动街道、社区开展30次装修安全普法宣传及矛盾纠纷调解,开展4次自建房安全管理巡查,排查物业小区梳理整改各类问题973个,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57起违规施工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将16起拒不整改的违规施工行为上报属地执法部门处理;三是建立住建专项督查、镇街联合检查机制,重点核查工程备案、现场防护、用工管理、特种作业等关键环节,2026年以来指导镇街对发现的12起隐患闭环处置,并将12起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魏*平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13],冒险从一楼卧室窗户室内一侧跨出至外侧进行外侧窗户的保护膜粘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欧迪克门窗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对工人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14],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李*辉,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15]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给予相关监管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1.江北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在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未能及时续报事故信息,未明确辖区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职责的部门,未能及时跟踪事故后伤者救治等情况并掌握事故信息。建议责成江北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分别向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2.江北街道办事处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作为辖区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管部门,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建立完善的监管台账,对辖区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鼎峰国汇山小区T**栋-**房别墅装修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跟踪事故后伤者救治等情况并掌握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建议其向江北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讨。

  3.建议江北街道办事处对江北街道办事处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4.区住建局安监站指导江北街道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信息报送工作不细致,建议责成其向区住建局作出深刻检讨。

  (四)其他处理意见

  黄*豪施工团队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在别墅一楼院子临近采光井一侧设置硬质围挡,脚手架因缺乏材料未能搭建完成,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建议由惠城区住建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门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等防坠落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江北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机制不完善,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建立完善的监管台账。

  八、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欧迪克门窗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各类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隐患辨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提供并监督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事故报告程序。

  (二)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全区各镇(街道)、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要健全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切实肩负起安全生产职责,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镇街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江北街道办事处道路和工程建设管理部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完善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台账。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

  江北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完善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细则,明确辖区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尤其是受伤事故续报信息中的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区住建局安监站要进一步明确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信息报送标准,细化首报、续报、终报的闭环报送要求尤其是人员受伤事故的报送要求,并组织各镇(街道)开展专题复盘和业务培训,重点针对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易被忽视的安全隐患、事故处置流程、伤情跟踪要点、信息报送范围以及续报情形,全面提升镇(街道)工作人员事故处置、动态管控和信息报送的专业能力。





  [1]事故造成魏*平受伤,2026年6月11日,魏*平经救治无效死亡。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EHHHLR1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演达大道30-2号恒和金谷公寓2栋1层11、12号商铺,成立日期:2025年4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节能幕墙门窗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等。股东:李*辉(持股51%)、袁*虹(持股49%)。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TWNF2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罗*明,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32号恒和金谷公寓二期1单元6层07号房,成立日期:2019年1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家居装饰设计,广告制作、设计、发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560875681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甫,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16号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1301,成立日期:2010年09月07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销售:预包装食品、针纺织品、服装、体育用品、文具用品、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及咨询;机电设备安装;清洁服务;房屋租赁;防盗及安全防范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园林绿化服务;工程监理;房地产经纪;停车服务;家庭服务。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一、2019 年 9 月 1 日起,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6]2026年5月27日,邹*古已安装好别墅一楼卧室房间的窗户。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和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0] 仅通过在微信群发送消息的方式进行告知,未形成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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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