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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河南岸街道“9·26”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6日15时30分许,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的惠州华界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鸿蒙智行展厅,在后方过道的天面排水槽及雨棚维修工程中,发生一名工人从顶棚踩穿采光瓦坠落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认定事故性质。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堵塞安全监管漏洞,防范遏制事故发生,2025年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惠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惠城区河南岸街道“9·26”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及暴露的主要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城区河南岸街道“9·26”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从事高处作业失足从高处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惠州华界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鸿蒙智行展厅后过道天面排水槽及雨棚维修工程。

  项目地点: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

  项目概况:工程内容主要为鸿蒙智行展厅后,过道天面排水槽的更换,合同造价105000元。施工过程中,惠州华界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现雨棚的铁皮和采光瓦老化严重,与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增加对该部分内容的拆除与更换,增加工程款约7000元,未签订补充协议。该新增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开工时间:2025年8月3日

  (二)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惠州华界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公司有43名员工,有一间展厅,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销售。2025年8月3日,惠州华界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105000元。

  2.施工单位

  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鸿界建筑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4]。2025年8月20日,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福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5],但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增加了更换雨棚的铁皮和采光瓦的施工内容。

  3.劳务分包单位:

  东莞市福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6](以下简称“福光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广告招牌制作、装饰等,公司有正式员工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6日,根据鸿界建筑公司工作安排,福光公司负责人曾光*派遣工人韩丙*[7]、罗诗*在鸿蒙智行展厅后过道雨棚进行铁皮和采光瓦的更换作业。上午8时至12时,韩丙*、罗诗*进场开始作业,在中午结束休息后14时两人继续到雨棚进行作业,15时30分许,工人韩丙*在作业过程不慎踩穿采光瓦,从约4.2米高的顶棚坠落至地面,头部受伤。现场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韩丙*被送至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1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作业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惠城区河南岸街道惠州华界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鸿蒙智行展厅雨棚(坠落高度基准面约4.2米)。

  事发作业面为展厅雨棚,屋面至地面垂直高度4.2米;顶棚由铁皮与透明采光瓦间隔铺设,事发采光瓦已完全破裂。坠落现场韩丙*身上未佩戴安全带,顶棚屋面上未发现其安全绳的固定点或系挂痕迹。

图1 事故现场原址  

图2 作业面

图片1.jpg

图片2.jpg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综合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相关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维持秩序等先期处置,并按要求报告事故信息,善后工作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河南岸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急响应迅速,及时启动应急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惠城区相关政府部门在接报后,应急响应及时,指挥协调有序,救援行动开展迅速,信息流转渠道畅通,现场处置措施基本得当。各方应急响应及时、配合密切,整体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效,未发生次生灾害。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鸿界建筑公司全力做好相关赔偿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双方就赔偿款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共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80万元,死者遗体于9月30日在殡仪馆火化,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韩丙*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8]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9],不慎踩穿采光瓦从约4.2米高的顶棚坠落至地面,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东莞市福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聘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10]。

  2.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员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1];未严格审核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12]。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机关前期调查排除他杀,以及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勘察、询问,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同时,该起事故没有造成社会恐慌以及负面舆论。

  五、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河南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今年以来能够积极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定期联动开展巡查监管,发现违章乱建、改建及危险作业等行为,立即叫停并要求施工单位和个人完成报备手续。2025年1月至10月河南岸街道共发现并移交在建工地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问题线索3条;发现“两违”行为27处,发出整改指令27份,整改27处,整改率达100%;对户外广告牌安全隐患巡查1600人/次,发出整改指令40份,整改40处,整改率达100%。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韩丙*,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中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对项目所劳务分包的零散工程施工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殷志*,作为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1.袁梓*:鸿界建筑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对高处作业违章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建议由鸿界建筑公司依据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2.唐*:鸿界建筑公司施工管理员,未有效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管理不力。建议由鸿界建筑公司依据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3.罗诗*:作为福光公司指派的现场带班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即从事高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未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对同班组作业人员韩丙*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福光公司依据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惠城区河南岸街道“9·26”亡人事故教训十分深刻,主要有以下突出问题: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走过场,未能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对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审批不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佩戴和使用监督不力,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紧压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广东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反思,立即进行全面整顿。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规范、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强化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真实性、有效性,不漏一人。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确保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专人监护,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三)强化限额以下工程属地动态监管。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动态监管机制。要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小型工程、零星作业底数,建立台账,实施动态更新。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工序作为巡查重点,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切实堵塞监管漏洞,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EPMG88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智*;主要负责人:冯*;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下马庄**;成立日期:2025年7月10日;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等。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CG0N0T3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殷志*;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思进二路**;成立日期:2023年4月19日;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等。

  [3]2024年3月8日获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4〕001887)

  [4]2024年7月30日获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666075)

  [5]工作内容是对广告外墙装饰、卡成扣板、钢结构的安装作业。工作范围是对215米的天面不锈钢水槽进行更换和125米的不锈钢收边。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AUCC4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曾光*;注册地址:东莞市常平镇袁山贝村圆山路豪苑广场**;成立日期:2017年;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等。

  [7]韩丙*,男,汉族,身份证号:5111211972**,系东莞市福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临时雇请的散工,事发当天为第一天上班。根据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3.0.5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9]《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3.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3“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高度为4.2m,属于Ⅰ级高处作业(2m<hW≤5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韩丙*、罗诗*均未取得高处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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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