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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三栋中洲南麓院“10·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17日15时许,惠城区三栋镇中洲南麓院二期商住项目工地地下车库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认定事故性质。10月21日,市安委办依照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实施挂牌督办。

  为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堵塞安全监管漏洞,防范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10月20日,惠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惠城三栋中洲南麓院“10·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总工会、三栋镇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调查取证手段,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城三栋中洲南麓院“10·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023年5月,某房产(惠州)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将住宅楼7、8栋及地下室[中洲南麓院二期商住项目]施工总承包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该项目于2023年11月22日取得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编号:441302202**)后,开始动工建设。

  (二)项目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该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5]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6],项目经理为钟某。2023年5月29日,建筑公司将中洲南麓院(10#塔楼、7#8#9#10#地下室及设备房)消防工程通过专业分包给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中洲南麓院(10#塔楼、7#8#9#10#地下室及设备房)消防工程合同》[7]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演练报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文件,组织进场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2.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9]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0],项目负责人:黄某。2023年11月13日,建设工程公司将中洲南麓院消防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签订《中洲南麓院(1#2#及地下室/10#塔楼、7#8#9#10#地下室及设备房)消防水/电分包劳务合同》[11]。

  3.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事故发生时,现场施工人员严某和谷某均为建筑劳务公司消防班组的人员,且两人为夫妻关系。

  建筑劳务公司定期参加建筑公司和建设工程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及安全例会,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警示教育及安全培训交底活动。

  4.监理单位: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3](以下简称“建设监理公司”),该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14]。2023年5月,房产公司与建设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

  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已明确配备的监理人员名单,建设监理公司应当派驻徐某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梁某担任项目总监代表,梁某、邓某、刘某、张某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薛某、廖某担任监理员;但项目动工建设至2025年5月期间,建设监理公司实际安排徐某及1名资料员[15]到该项目负责监理工作,2025年5月至事故发生前,建设监理公司安排徐某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贺某两人到该项目负责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发生变化未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025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建设监理公司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贺某到7#楼地下室负三层进行巡查,严某和谷某在地面进行消防管道安装前的准备工作;17日下午,建设监理公司的徐某、贺某两人在其他区域巡查,事故发生时,还未巡查至7#楼地下室负三层。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7日7时许,根据工作进度,王某安排严某和谷某在7#楼地下室负三层进行消防管道安装。13时30分许,两人安装固定消防管道支架,15时许,严某和谷某准备将消防水管[16]安装到消防管道的固定支架上,两人将消防水管抬至1.5米高的门式脚手架上,严某到脚手架上抬着消防水管的一端,谷某到脚手架上将消防水管的另外一端放置在消防管道固定支架上(还未进行固定)后,离开脚手架去取材料时,抬着消防水管的严某因身体失衡,从脚手架跌落至地面,消防水管随即砸击到严某的身体,谷某拨打了120电话求助。120救护人员15时30分赶到现场对严某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15时55分宣布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点位于7#楼地下室负三层消防水管安装作业区域,地下室负三层只有严某和谷某两名工人,无其他班组或人员施工。

  2.事故消防水管长度4米,管口直径150mm,重量约140斤;事故脚手架为门式脚手架,高度1.5米,如图所示:

  3.严某身上佩戴有安全带,安全帽脱落于身体旁2米处。

图1  作业位置

图2  脚手架平台

图片1.jpg

图片2.jpg

  (五)天气情况

  2025年10月17日14时至16时,三栋镇无降雨记录,气温32.6-34.1℃,平均风速0.9-1.2米/秒,最大风速1.6-1.8米/秒。7#楼地下室负三层已安装照明设备,能见度良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严某,女,54岁,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系建筑劳务公司消防班组工人。

  2.医学鉴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书编号:S4420240**),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严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1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5时,严某在地下车库作业时,从脚手架跌落至地面,消防水管随即砸击到严某的身体,其工友(丈夫)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15时10分,施工方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置。

  15时30分,120赶到现场。经现场抢救,严某于15时55分抢救无效死亡。

  16时01分,严某丈夫向110报警。

  16时08分,三栋镇接到派出所报告,中洲南麓院地下车库发生一起1人砸伤致死事故。

  16时12分,110到达现场处置。

  16时19分,三栋镇主要领导作出指示,指派常务副镇长组织相关部门前往现场,并迅速启动了《惠城区三栋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时23分,镇领导及相关部门到达现场。

  16时25分,三栋镇电话首报区应急管理局事故情况。

  17时10分,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区总值班室转来110警情,要求核实情况:报警人称其妻子在三栋中洲南麓院小区在建地下室工作时摔下死亡。目前,警力已到场处置,并将情况报告镇街。

  19时00分,三栋镇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9时01分,三栋镇向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9时03分,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将事故信息报区总值班室。

  19时32分,区住建局向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9时51分,经区总值班室报区领导后,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将事故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善后处理情况

  涉事各方积极与涉事家属沟通协商,全力做好善后工作。2025年10月21日,建筑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务人员意外伤亡和解协议》,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110万元。10月23日,死者遗体在惠州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家属已返回原籍,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件中,惠城区相关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在事发后,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处置措施得当,紧急疏散到位,应急信息流转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情况及调阅涉事单位和相关人员资料、材料,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严某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在1.5米高脚手架上安装消防水管时,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17];站在脚手架上搬运超出个人合理负重且未经固定的消防水管,造成身体失衡,从脚手架跌落至地面并被滑落的消防水管砸击到身体致其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公安机关前期调查排除他杀,以及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勘察、询问,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同时,该起事故没有造成社会恐慌以及负面舆论。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工人谷某[18]安全意识淡薄,在两人搬运安装消防水管作业时,未能正确辨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未遵循“多人协作、合理分担”的基本安全作业原则,作业期间离开作业区域,导致严某超负荷承担个人合理负重范围,从脚手架跌落至地面并被滑落的消防水管砸击到身体。

  2.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涉事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对消防管道安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编制的《消防系统专业承包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操作性不足,对高处抬运安装消防水管的风险评估不足,缺乏现场安全监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9]。

  3.建筑劳务公司作为涉事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未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安装作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装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有效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施工专项方案中人员配备要求,对消防水管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欠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落实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建设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配备明确的监理人员名单,监理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管理,巡查不细致,对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有关监管部门

  1.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该站日常工作不细致,未按照《惠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止和终止安全监督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惠城安办〔2023〕71号)文件要求[20]及时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21]、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情况[22]告知三栋镇人民政府,对该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不够全面细致,对监理人员履职动态掌握不够及时准确。

  2.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

  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在2024年5月前对该项目检查9次,但在收到《安全监督中止移交管理告知函》[23]和《安全监督终止移交管理告知函》[24]后,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将上述告知函理解为中洲南麓院项目(包含一期项目、二期项目、三期项目)已办理中止或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并在2024年5月19日,将该项目工地移出日常巡查名单,中止监管职责,直至2025年9月23日,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将其重新纳入日常巡查计划名单[25],恢复履行常态化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工作不细致,且未按照《惠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止和终止安全监督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惠城安办〔2023〕71号)文件要求,定期对工程项目停工情况进行巡查,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针对性不强、深度、力度不够,巡查记录不够完善,业务不够熟悉。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严某,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脚手架上进行消防水管安装作业,体力透支失稳,从脚手架跌落至地面,被滑落的消防水管砸击身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消防管道安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编制的《消防系统专业承包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操作性不足,对高处抬运安装消防水管的风险评估不足,缺乏现场安全监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27]给予行政处罚。

  2.黄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28]给予行政处罚。

  3.建筑劳务公司未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安装作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装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29]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相关监管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1.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日常工作不细致,未按照要求[30]及时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31]、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情况[32]告知三栋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不够全面细致,对监理人员履职动态掌握不够及时准确,建议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检讨。

  2.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

  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工作不细致,且未按照要求,定期对工程项目停工情况进行巡查,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的巡查针对性不强、深度、力度不够,巡查记录不够完善,业务不够熟悉,建议其向三栋镇政府处作出深刻检讨。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筑公司未有效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施工专项方案中人员配备要求,对消防水管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欠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落实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由惠城区住建局对其进行事故警示约谈,并由建筑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建设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配备明确的监理人员名单,监理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管理,巡查不细致,对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建议由惠城区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33]对其作出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这是一起因个人违章作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起事故体现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同时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监管缺失等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各类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同时,要对消防管道安装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完善消防管道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消防管道安装作业的人员配置及具体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发生。

  (二)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公司要按照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要求配备相应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发生变化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加大监理人员巡查、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区住建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要对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驻项目工地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施工现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建筑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要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上下联动,进行有效沟通对接,及时将市、区审批许可施工的项目及施工项目申请停工前、申请复工后的情况通报至镇(街道)一级;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组织综合事务中心安全监管人员深入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要按照《惠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止和终止安全监督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惠城安办[2023]71号)文件要求,定期对工程项目停工情况进行巡查,加大安全巡查检查频次。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 

  区住建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建筑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着力提升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浓厚氛围,从根本上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竹园路**,成立日期:1992年09月03日,经营范围:兴建工业厂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住宅、办公楼宇等),兼营出租、出售和转让;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洲南麓院商住楼7、8栋及地下室项目地址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田心村,该项目建筑面积72036.71㎡,造价25810.59万元。

  [3]工程名称:住宅楼7、8栋及地下室[中洲南麓院二期商住项目],建设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田心村,建设单位:某房产(惠州)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成立日期1992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刘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万元,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及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生产、经营、销售、安装、维护;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5]0005**,发证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9日。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30**,发证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至:2029年09月3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包含消防设施工程专亚承包壹级。

  [7]本合同(编号ZZNLY-XF-20230529)总价¥10,510,933.25元,总工期346日历天,承包建筑面积约62,409.07㎡的消防工程,涵盖图纸所示全部消防系统(含报警、喷淋、消火栓、防排烟、气体灭火等)及深化设计、验收通过等。

  [8]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林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80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

  [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2**,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至:有效期至:2028年12月0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0]021**,发证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效期至:2026年04月27日。

  [11]本合同(编号NLY2022-XFS/D-LWFBHT-01)由建设工程公司与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签订;承包建筑面积两个部分:10#塔楼、7#8#9#10#地下室及设备房:建筑面积约62409.07㎡。1#2#及地下室:建筑面积约73657.66㎡。

  [12]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成立日期2023年03月03日,法定代表人王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经营范围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等。

  [13]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成立日期1993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刘永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397.09万元,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经营范围包括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设计及信息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等。

  [14]《监理工程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1440**;有效期至:2029年08月28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15]建设监理公司安排俞某负责资料员工作,俞某未持有相关监理资质证书,不参与该项目现场巡查等工作。

  [16]事故消防水管的规格型号为长度4米,管口直径150mm,重量约70kg。

  [17]事发时,严某作业位置坠落高度不足2米,其佩戴了安全带,未将安全带有效系挂至可靠固定点。

  [18]谷某和严某为夫妻关系,事发时,严某作业位置坠落高度不足2米,谷某未意识到作业中存在坠落风险,需要将安全带有效系挂至可靠固定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0]《惠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止和终止安全监督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惠城安办[2023]71号)文件要求,在《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将中止、终止情况书面告知工程项目所属镇(街)。

  [21]中洲南麓院三期11栋项目在2024年4月25日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区住建局在2024年5月7日下发《安全监督中止移交管理告知函》给三栋镇人民政府。

  [22]中洲南麓院一期商住项目在2024年4月29日办理竣工验收及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区住建局在2024年5月19日下发《安全监督中止移交管理告知函》给三栋镇人民政府。

  [23]三栋镇人民政府在2024年5月7日收到区住建局下发的《安全监督中止移交管理告知函》,告知其中洲南麓院三期11栋项目已在2024年4月25日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

  [24]5月19日收到区住建局下发的《安全监督终止移交管理告知函》,告知其中洲南麓院一期商住项目已在2024年4月29日办理竣工验收及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25]2025年9月23日,三栋镇综合事务中心在防御超强台风“桦加沙”的巡查中,发现该工地仍有施工活动,才将其重新纳入日常巡查计划名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30]《惠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止和终止安全监督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惠城安办[2023]71号)文件要求,在《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将中止、终止情况书面告知工程项目所属镇(街)。

  [31]中洲南麓院三期11栋项目在2024年4月25日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区住建局在2024年5月7日下发《安全监督中止移交管理告知函》给三栋镇人民政府。

  [32]中洲南麓院一期商住项目在2024年4月29日办理竣工验收及终止安全监督手续,区住建局在2024年5月19日下发《安全监督中止移交管理告知函》给三栋镇人民政府。

  [3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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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惠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