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3920680B/2020-0004527
  •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宜春市宜阳新区“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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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4日19时21分许,宜春市宜阳新区外环北路禅博园前路段发生一起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月4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和宜阳新区管委会参加的宜春市宜阳新区“1·4”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李良,驾驶证号:362201198**********,档案编号:3622**********,准驾车型:A2(实习期间),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职业:货车驾驶员。 经查,李良于2014年2月13日在市驾校(现更名为天宇驾校)报名B2驾驶证考试;2014年2月18日参加科目一考试,2014年3月22日参加科目二考试,2014年4月3日参加科目考试,并于2014年4月4全部通过考试合格核发B2驾驶证;2019年5月13日在林业驾校报名增驾A2,2019年5月24日参加科目一考试,2019年6月17日参加科目二考试,2019年7月12日参加科目三考试,并于2019年7月22日全部考试合格核发A2驾驶证。

    经查询,李良驾驶证至今有5条交通违法处理记录,已全部处理,当前驾驶证记分0分。

    2、驾驶人易细苟,驾驶证号:36220119**********,档案编号:3622**********,准驾车型:B2,家住宜春市袁州区下浦乡东升社区上岭组10号,职业:货车驾驶员。 经查,袁细苟于2008年4月28日在宜春市平安驾校报名B2驾驶证考试;2008年4月30日参加科目一考试,2008年6月20日参加科目二考试,2008年7月7日参加科目三考试,并于2008年7月8日全部考试合格核发B2驾驶证。

    易细苟驾驶证至今共14条违法处理记录,已全部处理,当前驾驶证记0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C8M378肇事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重型平板货车,颜色:红色,燃油种类:柴油,车架号:LGAX4C4**********,发动机号:A5CS********。所有人:易德平,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保额100万元。经查赣C8M378东风牌重型平板货车于2018年05月18日办理注册登记,通过对该车机动车档案核查,注册流程均符合机动车登记规范。

    经查询,该车于2018年05月18日初次登记至今,有9条违法记录,其中已处理6条,未处理3条。

    2、赣C4P807肇事车辆,品牌型号:唐鸿重工牌,颜色:白色,燃油种类:柴油,车架号:LZZ1BLSF7KN******,发动机号:181117******。所有人:宜春正达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保额100万元。经查赣C4P807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19年04月10日办理注册登记,通过对该车机动车档案核查,注册流程均符合机动车登记规范。

    经查询,该车于2019年04月10日初次登记至今,无交通违法记录。

    (三)车辆承检情况

    1、赣C8M378车辆于2018年5月16日在宜春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注册检验;2019年4月10日在宜春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在用车检验,其检测设备每年由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标定,均在有效期内。经核查,车辆检测档案留存拓印条与注册登记档案内拓印条字体型号一致。该车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共检验35项,34项均符合标准,其中外观检查部分:车辆尾部爬梯结构与公告和注册登记档案内不符。

    2、赣C4P807车辆于2019年4月8日在宜春市三鑫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注册检验。其检测设备每年由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标定,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目前该车未到在用车检测时间。

    (四)驾驶证培训机构资质等情况

    初步查实,宜春市平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期间有法人变更),宜春市国投天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原市驾校),宜春市林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都具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李良准驾车型由B2增加至A2);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已通过宜春市运输管理所审核,考试流程符合驾驶人培训规范、部令规范要求,未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宜阳新区外环北路禅博园路段,该路段有双黄实线,无中央隔离设施,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全宽24米,双向六车道。

    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

    2.事故基本事实

    2020年1月4日19时21分许,当事人李良驾驶赣C8M378号重型平板货车沿外环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禅博园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曾秀云、易清云、彭珍兰发生碰撞,造成曾秀云、易清云、彭珍兰倒地后,易细苟驾驶的沿外环北路由东往西行驶的赣C4P80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又与易清云发生碾压,此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曾秀云和易清云当场死亡,彭珍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月4日19时24分许,接到司机李良报警电话后,宜春市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事故民警先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经初步调查后立即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直属一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协调各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全面对现场进行勘查,快速疏导事发路段交通,确保了现场交通畅通有序。接到现场民警的报告后,宜春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余巧平、直属一大队大队长陈军及时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处置与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现场救援、现场勘查工作完成后,支队长余巧平同志立即召开“1.4”事故处理工作会议,明确了组织分工和工作部署。

        事故发生后,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夏红色同志前往事发路段实地查看,并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120急救中心于2020年1月4日19时21分56秒接到186**********(机主系李良)的救援电话后于19时22分35秒下达第一份抢救派车单,接到指令后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于19时31分许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120急救中心于19时32分53秒又下达了派车指令,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先做紧急抢救,经现场抢救后确认当事人曾秀云和易清云现场已无生命迹象确认死亡,当事人彭珍兰由宜春市120急救中心救护车紧急送往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急救。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依各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自愿申请,就经济赔偿组织事故各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各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赔偿协议;各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将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经济赔偿问题。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曾秀云,女,195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居民身份证号:36220119**********,系行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易清云,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居民身份证号:36220119**********,系行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彭珍兰,女,1964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居民身份证号:36220119**********,系行人,事故中经宜春市人民医院北院抢救无效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驾驶员李良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和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以及驾驶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驾驶员易细苟驾驶机动车未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行人曾秀云在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易清云在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彭珍兰在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造成的。

    (二)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责任划分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此次事故中驾驶员李良当日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驾驶员易细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曾秀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行人曾秀云、彭珍兰、易清云在道路上行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认定李良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曾秀云对造成自己死亡负次要责任;易清云对造成自己死亡负次要责任;彭珍兰造成自己死亡负次要责任;易细苟对造成易清云死亡负次要责任。

    (二)处理意见

    1、赣C8M378号重型平板货车驾驶员李良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已移送审查起诉。

    2、责成赣C8M378号重型平板货车车主(易德平)对该车存在交通违章及时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宜春市交警支队高度重视,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立即部署了各项工作,主要如下:

    (一)加强隐患排查,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一是强化运输企业联合监管。各大队要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深入所有客运场站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据国家三部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24小时动态监控制度,并利用动态监控数据开展执法。对内部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的,通过抄告、曝光、约谈、处罚、深度调查等“五位一体”工作措施,倒逼企业和职能部门落实主体监管责任。二是持续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隐患清理管控。各大队要紧盯“两客一危”、校车、“营转非”大客车、重型货车、重型挂车、农村面包车等八类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清零”不放松,按照“车车落实、人人过关”的刚性标准,坚持每天分析、每周通报、定期考核、及时督办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员,持续推进提升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和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各大队要做好防止货车事故、道路拥堵和停车难的工作对策,并借此时机做好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隐患排查和清理工作。三是集中排查治理重点道路安全隐患。各大队要对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桥梁隧道、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大下坡、团雾多发等高风险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排查问题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及时治理,消除隐患、降低风险。要提请政府督促交通运输部门春运高峰时段停止施工,最大限度保障通行,严防因施工造成严重拥堵。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提示,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四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樟树市、万载县要分别紧盯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突出县(市)要积极配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治安等部门深入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路面管控,净化道路通行秩序。一是积极应用科技手段强化国省道通行管控。各大队要结合本地国、省道等重要路段的情况,积极发挥科技信息化手段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国、省道已有卡口科学设置道路流量分析与预警,运用国省道错时联勤机制加大重点路段巡逻,做到及时掌握道路通行状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二是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各大队要始终对酒驾醉驾保持“零容忍”,持续开展打击酒驾醉驾夜查专项行动,通过拓展整治区域,延长整治时段,扩大检查车型,联勤联动联治,做到每个大队每日都有动作,各个中队每周都有战果,切实严管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集中开展查处超员统一行动。重点查处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面包车超员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对客运车辆要开展三必查:即出站必查、出城必查、过境必查;对重点客运场站,要派驻民警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开展警示提示;对客车站外揽客等违法行为,要联合运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严重超员的,要按照立案标准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员违法、经处罚不改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处罚到位,坚决整治客运车辆超员违法,严防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四是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集中整治“百吨王”超载货车专项行动,积极配合公路路政部门,以治超站为主要依托,采取“流动+守点”相结合模式开展常态执法,严厉打击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对超载货车实施处罚后,要及时确定车辆装货地、卸货地,梳理分析重点货运源头和运输企业,及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落实“一超四罚”,督促公路货运源头企业落实源头装载责任。五是提升执法严管效能。各大队要按照信息化勤务机制要求,加强交通违法、事故数据的分析研判,把查处违法与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紧密衔接,有针对性加强执法检查。要严格落实国省道错时联勤制度,加大显性用警和现场执法力度;要强化网上网下联动,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对违法车辆实施监测拦截、精准查缉,提升执法实效,切实维护良好通行秩序。六是严管校园周边道路秩序。各大队重点路段和时段,增设临时执勤点,加强路面执法检查,严查超员、超速、非法改装、不按审核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周边道路良好通行环境。要全面深入排查整治校园周边特别是学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设施,治理校园周边秩序乱点、堵点及事故易发点,确保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三)加强农村交通安全整治,从实补齐管理短板 。一是集中整治马路市场安全隐患。要推动县乡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对国道、省道、县乡道及农村其他重要交通干道沿线摆摊设点或“赶集”形成的马路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列出详细台账清单,按照“一市场一方案”的要求,逐一制定取缔或搬迁计划,明确整治步骤和期限。对短时无法解决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流方案,并建立临时交通管制机制,组织交管站、路长和“两站两员”等多方力量加强日常特别是赶集日交通秩序管理。二是突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各大队要抽调警力成立执法小分队,深入乡镇流量大、违法突出、事故多发的路段,不间断开展巡回机动执法和突击行动,严查无牌无证、酒驾醉驾、面包车超员,货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营造严抓重管的态势。要紧紧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及时劝导、纠正农村面包车超员载客、货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农村对所有面包车、校车车主和驾驶人开展一次面对面教育,提示不超员载人、不非法营运,切实管好农村道路通行秩序。三是夯实农村交通安全基础。各大队要不断健全警保合作机制,创新警保合作服务模式,切实解决硬件配置、人员组建、经费保障等问题,持续推进警保合作劝导站实体化运行。要加大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APP推广应用力度,指导农村“两员一长”100%安装、使用APP,并及时录入基础台账、工作情况等信息,实现劝导工作情况双向推送、精准指导。

    (四)加强宣传提示,引导安全文明出行 。一是高频率开展重点群体大宣传。对客运企业负责人,要通报重大事故案例和责任倒查情况,督促主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驾驶人,要广泛介绍冰雪、雾霾等恶劣天气行车常识,及时通报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警示提示安全驾驶;对广大乘客,要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春运交通安全工作,公布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和微信二维码,及时受理、查处交通违法,兑现奖励。二是高强度开展重点交通违法大曝光。各大队要梳理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和违法查处情况,每周集中曝光1起典型事故案例和1起严重交通违法,特别要集中曝光一批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发动媒体和群众力量,紧盯运输企业、车辆、路段等源头安全问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曝光隐患,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推动问题解决。三是持续开展交通信息引导服务。要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导航提示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交管〔2019〕552 号)要求,持续开展交通信息引导服务,通过互联网地图运营商和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及时密集发布国省干道交通事故、施工、管制等路况信息,引导群众尽量绕开拥堵路段、错开高峰时段,做到合理出行、文明出行、守法出行、安全出行。

     

     

    “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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