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一路与宜商大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1月19日,宜春市政府授权宜春市交警支队对该事故进行调查,3月10日,宜春市交警支队调查结束,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2019年11月5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和经开区管委会参加的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8”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袁绍,男,1983年11月02日,汉族,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驾驶证号:36220119**********,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时间:2007年07月26日,有效期截止日:2023年07月2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系赣C62C89号小型汽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经查询,袁绍驾驶证至今有4条交通违法处理记录,已全部处理,当前驾驶证记分0分。
2、陈中文,男,1985年07月29日,汉族,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驾驶证号:36220119**********,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时间:2012年12月18日,有效期截止日:2024年12月1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系无号牌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经查询,陈中文驾驶证至今共16条违法处理记录,已全部处理,当前驾驶证记0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C62C89号小型汽车所有人:袁绍;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厂牌型号:海马牌,发动机号:36******,车辆识别代码:LH17CKKF1DH******,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8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8月31日止,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际载客10人。该事故车辆处违法未处理状态。经查询,该车于2013年08月01日初次登记至今,有4条违法记录,其中已处理1条,未处理3条。
2、无号牌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私用车辆,厂牌型号:斯达斯太尔牌,发动机号:AZ155711******,车辆识别代码:LZZAEJND6AC******,核定载质量9870KG,实际载质量30480KG,该事故车辆未进行注册登记。
(三)车辆承检情况
1、赣C62C89小型汽车,中文品牌海马牌。于2013年8月1日在宜春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2015年8月11日和2017年9月4日办理免检车辆核发检测合格标志。
2、无号牌斯太尔重型自卸货车,未进行登记,无法查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春一路与宜商大道交叉路口,该路段无标志标线,属于施工未交付使用路段。春一路为东西走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全宽32米。宜商大道为南北走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全宽32米。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多云见晴,视线良好,路面干燥。
2.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赣C62C89号小型汽车驾驶人袁绍,男,1983年11月02日,汉族,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驾驶证号:3622011**********,准驾车型:C1D,初次领证时间:2007年07月26日,有效期截止日:2023年07月2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经查询,袁绍驾驶证至今有4条交通违法处理记录,已全部处理,当前驾驶证记分0分。
无号牌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陈中文,男,1985年07月29日,汉族,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驾驶证号:36220119**********,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时间:2012年12月18日,有效期截止日:2024年12月1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经查询,陈中文驾驶证至今共16条违法处理记录,已全部处理,当前驾驶证记0分。
4.事故发生情况
2019年01月18日17时15分许,陈中文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架号:LZZAEJND*********)装运一车土方回去准备填平自家院子,陈忠文沿宜春市袁州区春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宜春市春一路与宜商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与袁绍驾驶搭乘袁奎、廖福连、易竹英、袁桂秀、袁梓涵、袁梓逸、袁海心、袁奕涵、郭子睿沿宜春市宜商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赣C62C8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陈忠文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侧翻,车中所装运的土方将袁绍驾驶的小车掩埋。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7时19分,陈忠文首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7时44分许,陈中文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10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通知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派人前往现场救助。经初查此次事故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于18时20分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发生的情况,19时37分通过电话向厅交管局汇报,20时41分将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情况上报厅交管局,21时29分将事故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再次上报厅交管局;18时20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电话分别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22时15分又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伤者在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治疗。据医院反馈,受伤人员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公安厅长秦义作出批示:“请宜春全力组织救治伤员,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当前已进入春运旺季,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车辆、道路的安全监管,最大限度的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警力、协调各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全面对现场进行勘查,快速疏导事发路段交通,确保了现场交通畅通有序。交警支队支队长余巧平带领相关同志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120急救中心于2019年1月18日17时19分许接到136**********(机主系陈中文)的救援电话后下达第一份抢救派车单,接到指令后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于17时37分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120急救中心又陆续下达了四次派车指令,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先做紧急抢救,经现场抢救后确认两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伤者根据病人情况的轻重缓急分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牵头组织成立事故处置小组,袁州区政法委参与协调处置;目前,事故中死者的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且赔偿金额已到位,伤者已出院,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4人受伤,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易竹英,赣C62C89号小型汽车乘客,女,身份证号:36222719**********,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事故中已死亡。
袁梓逸,赣C62C89号小型汽车乘客,男,身份证号:360902201**********,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事故中已死亡。
袁绍,赣C62C89号小型汽车驾驶员,男,身份证号:36220119**********,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事故中已死亡。
廖福连,赣C62C89号小型汽车乘客,女,身份证号:36220119**********,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事故中受伤。
袁桂秀,赣C62C89号小型汽车乘客,女,身份证号:36220119**********,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事故中受伤。
袁奕涵,赣C62C89号小型汽车乘客,女,身份证号:360902201**********,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事故中受伤。
郭子睿,赣C62C89号小型汽车乘客,男,身份证号:360902201**********,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在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
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中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载物未符合核定的载质量,袁绍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且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驾驶人的安全防患意识不高,驾驶没有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且没有购置保险的情况下上路行驶,这是安全防患意识差的表现;二是乘车人安全守法意识差,乘车人员在明知车辆严重超员的情况下不进行劝阻却仍然乘坐该车;
(二)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双方驾驶员违法驾驶而导致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存在的问题
1、路面管控还留有死角:事故发生地属直属四大队经开中队管辖,该中队警力配置不足,对机动车无牌无证、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大,但处罚台账制作不够完善,部分已经做出现场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登记到台账中(支队每月通报各大队查处违法行为情况,直属四大队人均现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在全市排名中等)。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宣传台账体现不全面。
2、驾驶人的安全防患意识不高:交通事故肇事者陈中文驾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且没有购置保险的情况下上路行驶;说明驾驶人的安全防患意识差。交通事故肇事者袁绍驾驶严重超员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作为一名有将近12年驾龄的老司机来说,说明对交通法规的学习还不够以及安全行车意识差。
3、乘车人的安全守法意识差:乘车人员在明知车辆严重超员的情况下仍乘坐该车出行且不进行劝阻,缺乏基本的交通安全意识,对民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驾驶人陈中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已移送审查起诉,现已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驾驶人袁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此事同等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乘车人易竹英、袁梓逸、廖福连、袁桂秀、袁奎、袁梓涵、袁海心、袁奕涵、郭子睿不负此事故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开展源头隐患清零行动。全力推进道路隐患治理。一是建立健全道路隐患排查制度,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对照支队印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操作手册》,全面、滚动、常态化排查事故多发路段、道路配套设施的严重安全隐患,特别是针对客车、校车通行路段安全隐患,要形成动态排查机制;二是健全完善道路安全隐患电子台账并形成档案,详细记录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事故情况、治理建议及相关图片等,摸清辖区隐患底数;三是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平台联动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挂牌督办、集中曝光“三位一体”常态工作机制,推动整改部门、责任、措施、资金、时限“五明确、五落实”。密切部门协作强化运输企业监管。一是联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上门走访、集中排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两客一危”企业对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资质、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管理等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及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情况“两个专项检查”,提高重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在线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三是对进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隐患问题,要协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下达整改通知书、联合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各地要对辖区的工程车进行严管,对已在施工或将要施工的工地进行全面摸排。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要求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车有牌、有证、有保险。同时,大队要针对施工地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及路面查处,一经查获,依法处理。四是要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强化企业主体安全管理,坚决制止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城市公交车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运营。持续开展源头隐患动态清零。一是紧盯“两客一危一校”、“营转非”大客车、重型货车、重型挂车、农村面包车及驾驶人存量隐患,按照“车车落实、人人过关”的刚性标准,实行包干责任制,落实“四个清单”,持续推进提升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和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二是推进重点车辆户籍化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将辖区重点车辆所属企业信息、重点车辆驾驶人信息等内容录入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强化“点对点”教育管理工作机制,推进重点车辆“户籍化”管理工作。
(二)开展路面秩序净化行动。开展严重违法专项整治。各地一是以“两客一危一校”等为重点,不间断地梯次穿插组织开展区域联合整治、集中统一夜查、重点车辆整治等统一行动,严厉打击超员、假牌套牌、准假不符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配合运管部门推进4G视频实时监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努力实现超员、超速等违法的自动识别和预警,及时查纠惩戒交通违法,形成对重点违法的高压严管态势。三是在城市深入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专项治理;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等“3+N”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大力加强城市治乱,加强交通事故防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在辖区内广泛布置临时检查点,多时段、高频率的开展路检路查工作,重点整治酒驾毒驾、超速、超员、无证驾驶、货车违法载人以及城区道路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无序行驶等违法行为。二是始终紧盯“两客一危”和重型货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严管严控重点企业源头隐患;继续深入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尽快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整治措施,消除道路隐患。三是对辖区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不科学、设置不规范和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不符合国标等突出问题,立即组织开展维护整改工作。开展国省道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一是科学调整勤务部署,严格落实国省错时联勤制度,最大限度将警力、装备投向一线,加强定点检查与路段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严查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会车严重扰乱通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和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容易肇事肇祸的违法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作用,网上网下结合,切实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的拦截查处力度。三是严管公路货车行车秩序,在货车通行量大、秩序混乱的路段增设“货车靠右行驶”交通标志,加强提醒纠正,形成货车靠右行驶的规矩。四是按程序最大限度地将移动测速设备投入到路面,如移动测速设备未能及时采购到位的,可安装仿真设备或提示标牌,提示警示车辆减速。要综合辖区事故预防实际,综合采取定点测速、移动测速等手段,严查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开展农村面包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录入近3年被查处过超员、非法改装违法行为的农村面包车,充分发挥系统自动预警,加强对面包车的管控力度,加大对高危风险车辆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二是派出执法小分队深入乡镇集市和主干道,加大农村面包车遮阳膜颜色过深、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超员、无牌无证等违法查处力度。三是发现面包车超员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并纠正,对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面包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要同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持续强化区域联合整治。各市际、县际之间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紧密配合,突出执勤执法联动,联动查控,消除动态隐患。要突出信息资源共享,对“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转递,由属地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属地管理、源头管理和行业监管,加大“叠加”惩处力度。
(三)开展农村安全守护行动。创新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一是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交管工作新机制,完善规范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积极推广“路长制”,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长”作用,及时劝导纠正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行为。二是进一步强化“警保联动”,推动保险行业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重要时期发动农村地区保险业务员、理赔员、协赔员等与农村“两员”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示、交通违法劝导、农村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等工作,进一步夯实农村事故预防工作基础。深化农村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应用。一是推广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APP应用,健全完善农村地区“两客一危”、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基础信息,实现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动态监管,推动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安全隐患“清零”,夯实农村地区事故预防基础。二是积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安全隐患治理,推进信号灯、减速带“一灯一带”建设。
(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一是创新宣传精准提示。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作用,及时更新警示提示内容,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社区、进单位、进网络。组织向重点驾驶人、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等三类重点群体精准提示教育。二是持续曝光倒逼整改。针对安全隐患多、交通违法突出的企业、车辆、路段等,要定期开展“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五大曝光行动,加强公开公示,通过舆论关注、信用惩戒等倒逼整改。三是强化提示积极应对。坚持做好节假日“两公布一提示”工作,做到提前提示、及时预警、宣传引导“三位一体”。做好应急预案准备,对突发事件落实“三同步”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快速反应发声,做好舆情引导。
(五)开展社会协同共治行动。一是借力道专委平台压实责任。充分借助各级道专委平台,借力平安中国建设、综治考评、文明城市和安委办巡查检查等载体,提升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影响力,提高各地党委政府对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压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二是以深度调查助推源头隐患整改。在对较大以上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的基础上,对涉及“两客一危一校”等重点车辆且负有责任的死亡事故开展深度调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责任单位,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隐患通报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推动运输企业限期整改。三是以协同共治强化联合惩戒。定期梳理汇总涉及营运车辆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情况,对问题突出的运输企业,集中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通报,建议依据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规“叠加”惩处。同时,对道路客运驾驶员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要继续按照《江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驾驶人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切实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8”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20日
赣公网安备 3609020200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