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4日,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老屋新村熊爱明民房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1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的要求,上高县成立由常务副县长梁辉任组长,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主任王永斌、县消防救援局局长郭峰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消防救援局、野市乡等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统计了直接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老屋新村熊爱明民房“5•4”火灾是一起户主安全意识不强,在室内为电动摩托车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从而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老屋新村,系村民民房,户主为熊爱明。该建筑于2014年建成,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坐西朝东。建筑层数为5层,高度为16米,占地面积约为13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735平方米。其中一楼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0.7米,二至五楼在东侧增加宽1.4米的飘窗,面积均为150平方米。第一、二楼已装修入住使用,其中,一楼为户主母亲熊仁香(死者)居住,二楼格局与一楼相似,为户主熊爱明一家居住,三至五楼为毛坯空置状态。
起火建筑仅一楼客厅过火,通向二楼楼道部分被烟熏,该层西南部设楼梯间,西部为卧室、厨房,西北部为卫生间,东南部为客厅,东北部为车库,燃烧部位仅为一楼客厅靠北墙由西向东依次停放两辆电动摩托车的区域,并造成两辆电动摩托车和临近的车库套内门被烧毁,部分墙体被熏黑。
(二)户主及家庭成员情况
起火民房家中共有5口人,为熊爱明、罗红秀(熊爱明妻子,53岁)、熊仁香(熊爱明母亲,86岁)、熊纯(熊爱明长子,32岁)、熊杰(熊爱明次子,24岁)。火灾发生时,死者熊仁香居在一楼卧室,熊爱明、罗红秀夫妇在二楼车库上方的卧室,熊纯、熊杰在宁波务工。熊仁香另有一子(熊黑云,熊爱明兄,59岁,居住在同村),三女(熊画珠、熊雪花、熊桃花,均已外嫁)。
(三)死亡人员情况
熊仁香,女,86岁,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人,于2026年4月被熊爱明接到家中赡养,居住在起火建筑一楼。火灾发生时,熊仁香头朝北、脚朝南、脸面向西,侧躺于一层客厅靠北墙由西向东依次停放的第二辆电动摩托车后方(靠近入户门),其面部整体被烟熏黑,双手被烟熏灼烧,左肩、左上臂均有灼烧痕迹;事后,熊仁香被村民转移到起火建筑大门口北侧的地面,后经到场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侦查,未发现刑事案件线索。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6年5月4日,当天晴,无大风,无雷电,无降水。21时10分许,罗红秀回家后,将所骑的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号牌:上高临时CJ676)停放在住宅一楼客厅北墙边,将充电器放置在电动摩托车右侧地面,插上北墙上的插座为电动摩托车充电,随后到二楼休息。约在21时45分许,一楼突发异响,二楼的熊爱明、罗红秀夫妇打开楼梯间的门发现楼道内充斥大量浓烟,呼喊居住在一楼的熊仁香未见回应。21时46分许,罗红秀因担心一楼用电引起着火,便叫熊爱明切断了二楼电源。熊爱明断电后使用湿毛巾掩住口鼻尝试下楼,同时关上了房门,但因烟气浓度过高无法下楼,只得撤离至五楼楼顶避险。罗红秀则在二楼阳台呼救,附近村民熊快生、熊勇华、熊国华三人听到呼救声赶到现场,罗红秀将大门钥匙丢下楼,三人使用钥匙试图开门但大门被反锁,无法开启,三人只得合力将门撞开。打开门后发现一楼客厅北部区域正在燃烧,室内浓烟密布。21时48分许,熊快生先后拨打119、120报警求助,随后附近村民熊右林、熊子骁、熊雷等多名村民相继到场,熊右林利用水桶泼水初步压制明火后,发现熊仁香躺在一辆电动摩托车后面,并将其施救至门口,与此同时,熊快生、熊勇华、熊国华等人使用楼梯将罗红秀营救到地面。后续消防队到场后,组织人员立即到屋顶利用呼吸面罩将熊爱明安全带下楼。
21时48分许,宜春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老屋组一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调派上高大道消防救援站、阳光路专职队共4辆消防车,21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现场距离上高大道消防救援站4.8公里。22时01分,上高大道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展开处置,到场时,发现一名被困人员熊仁香已被现场群众救出(后经医护人员抢救后确认无生命体征)。救援人员登至楼顶,佩戴防护装备将被困人员熊爱明安全转移至地面。22时05分,现场火势被控制;22时06分,现场火灾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造成熊爱明民房内一楼的2辆电动摩托车和于其相邻的车库户内套门被烧毁,客厅内电冰箱、沙发、饮水机等物品烟熏熔化,墙面、天花板局部被烧毁脱落,过火面积约为5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19944元。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为户主熊爱明母亲熊仁香。
四、火灾认定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监控视频进行了分析,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相关物证进行了抽样送检,查明了火灾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起火时间认定
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5月4日21时42分许,主要依据有:
1.通过调取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数据显示,2026年5月4日19时00分后电流低且平稳,直到21时15分显示电流上升到1.743A,与罗红秀的询问笔录显示她当天21时10分许回到家并将电动摩托车停好充电的情况一致;
2.通过调取熊爱明民房二楼安装的移动网络数据,显示网络断线时间为21时46分20秒,与熊爱明的询问笔录显示他在发现火情后手动断开二楼空气开关盒内开关的情况一致;
3.通过调取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数据显示,21时45分电流数值骤降到0.218A,显示在21时30分到21时45分之间发生了电气故障,充电停止;
4.通过调取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数据显示,从21时15分到21时30分用电量为0.07kWh,即在电动摩托车充电的情况下15分钟的用电量,从21时30分到21时45分用电量为0.06kWh,即从21时30分到发生电气线路故障之间的用电量,由此判断约在21时42分许断电。
(二)起火部位认定
认定起火部位为熊爱明民房一楼客厅北部的2号电动摩托车(牌照:上高临时CJ676)区域。主要依据有:
1.对报警人熊快生的询问笔录显示,他在打开熊爱明家大门后,发现一楼进门右手边靠近地面的位置有火光,其余部位未见火光;
2.通过现场勘验,仅一楼客厅北部两辆电动摩托车的区域过火,客厅北墙烟熏最重,部分墙皮塌落在地面上,其他位置仅有烟熏、灼烤痕迹;
3.通过现场勘验,客厅北部东侧的2号电动摩托车(牌照:上高临时CJ676)车架变色、烧毁程度较西侧的1号电动摩托车更重;
4.对现场施救村民熊右林的询问笔录显示,死者侧躺在2号电动摩托车后方,且其双手被烟熏灼烧,证明死者试图处理火情,与上述痕迹反映的起火区域吻合。
(三)起火点认定
认定起火点为熊爱明民房一楼客厅北部2号电动摩托车中部,距东墙1.92米至2.43米,距北墙0至0.6米的区域。主要依据有:
1.经现场勘验发现,2号电动摩托车中部对应的北墙上有部分墙面抹灰层脱落,脱落部分为距东墙1.92米至2.43米之间,宽度约为0.5米的区域,该部分抹灰层脱落后,有被烟雾复熏的痕迹,且其下部位置有清洁燃烧痕迹;
2.2号电动摩托车距北墙0.1至0.6米,整体过火严重,车架中部区域(踏板位置)变色程度较深,金属部件受热变色、局部熔融,而前轮胎和后轮胎尚有部分橡胶残留,呈现出以车辆中部为中心向四周蔓延的“V”型燃烧痕迹;
3.2号电动摩托车车头、车尾部位的各类线路形态基本完整,无明显烧熔痕迹,而中部踏板位置残留的充电线路被烧毁严重,铜芯线束裸露散乱,部分充电线路与电机控制器线路粘连在一块,电机控制器和放置在北侧地面上的充电器被烧毁严重。
(四)起火原因认定
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外来火源、雷击火灾、小孩玩火、人为纵火、遗留火种、照明灯电气故障、电动摩托车内部电气故障、充电线路电气故障等原因进行分析。
1.排除外来火源,主要依据有:起火场所是封闭的场所,东侧的门、窗都是关闭的,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排除雷击,主要依据有:根据上高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并调取起火建筑周边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时无降雨,无雷电,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排除小孩玩火,主要依据有:事发时,起火建筑入户大门已关闭,屋内没有小孩;经起火建筑周边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之前没有小孩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4.排除人为纵火,主要依据有:根据上高县公安局野市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文件,经其现场检查和调查走访,死者符合吸入有害气体后死亡的情况,排除他杀,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5.排除遗留火种,主要依据有:对熊爱明、罗红秀夫妇的询问笔录显示,熊爱明19点00分左右回家之后,没有到起火点活动;罗红秀21时10分许回到家,为电动摩托车充电,便上楼洗澡,平时没有抽烟的习惯,未发现异常情况,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6.排除照明灯电气故障,主要依据有:起火点上方有一照明白炽灯,经现场勘验,开关设置在客厅西墙上,开关控制火线通断且呈关闭状态;白炽灯已被烧毁,上方残留的供电线路形态完整,未发现电气熔痕,可以排除照明灯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7.排除电动摩托车内部电气线路故障,主要依据有:对电动摩托车内部电气线路进行勘验,车头部位的仪表盘线路、灯泡线路和刹车线形态基本完整,未发现电气熔痕;对电机控制器残骸进行X光机拍摄,内部电子元件形态总体完整,无明显电气熔化痕迹;对同型号电动摩托车进行拆解勘验,并与现场残骸对比,显示现场电动摩托车金属构件无明显缺失,可以排除电动摩托车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8.认定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主要依据有:(1)通过调取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数据显示,电流从21时00分的0.464A上升到21时15分的1.743A,与充电器输入参数一致(AC220V、260W),起火前最后一次采集到电流为21时30分(1.893A),证明其尚处在充电状态,对火灾发生前2、3日充电时段用电数据进行分析,一次充电时间持续2小时左右;(2)充电器电源线插片掉落在北墙插座下方地面,电源线绝缘层完全烧毁,裸露出铜芯线,部分线路断裂,有疑似电气熔痕,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为二次短路熔痕;(3)充电器电源线插片掉落在北墙由西向东第4个插座下方地面,与罗红秀的询问笔录显示的情况一致,经现场勘验,该处插座前端的一楼空气分开关出现火前跳闸的情况;(4)充电线路连接到电动摩托车充电端口末端部分线路被烧毁严重,与之相邻的动力电池部分被烧毁较重;(5)充电器位于电动摩托车右侧地面,其外壳除贴地一面其他部位均被烧毁,对充电器残骸进行X光机拍摄,内部电子元件形态总体完整,无明显电气熔化痕迹,可以排除充电器内部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为2号电动摩托车(牌照:上高临时CJ676)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车体构件引发火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1.户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户主熊爱明爱人罗红秀消防安全意识差,将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室内进行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发生了电气故障,引发浓烟迅速在室内弥漫,造成人员死亡。
2.车辆材质燃烧烟气毒性大。起火区域仅有两辆电动摩托车和相邻的户内套门过火,并无其他可燃物品参与燃烧,火势并不大,但火势引燃了车体塑质材料等可燃物,产生了大量有毒浓烟,直接导致死者因吸入烟气死亡。
3.死者逃生自救意识差。死者熊仁香现年86岁,身体各项机能衰退,火场应急避险、自救逃生能力弱。她原本居住在一楼卧室内,发现火情后,低估了火场烟雾的危害性,没有第一时间撤离避险,而是试图处理火情,最终因吸入有毒烟气死亡。
五、涉事电动摩托车溯源调查情况
该火灾涉事车辆系立马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为浙江省台州市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型号为米迪LM800DQT-6A,车架号为H1ZL2ZBD0L0856441,动力型号为10ZW6049316YA,动力号为20A19015,合格证编号为MC5290L17053512,系罗红秀于2021年5月7日从上高县绍北电动车经销店购买,车牌号为上高临时CJ676。动力电池为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威牌铅酸蓄电池(6-DZF-20),充电适配器为台州市路桥强威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铅酸蓄电池充电器(QW130-6020)。车辆未进行改装,动力电池、充电器等为原装。
被蔓延车辆为立马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为185121607070467,电机号为CKE011610170694,为熊爱明于前两年(具体日期不详)购置的二手车。
六、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该火灾发生地为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所辖区域,野市乡位于上高县东北部,全乡总面积86.8平方千米,辖11个行政村(社区),2026年5月份调整领导班子到位,现任党委书记李勇,党委副书记、乡长袁宁,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副乡长邹雨宏;原党委书记李志坚,党委副书记、乡长欧阳诗峰,消防工作分管领导为人大副主席晏文辉(2025年2月接管)。自2024年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启动后,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开展赋权执法,常态化巡查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乱停乱放等隐患,累计开展整治行动10余次,整改消防安全隐患300余个,对半山一号等重点小区专项督导物业履职10余次,规范停放充电秩序。宣传方面线上依托村组微信群推送安全警示内容,推送电动自行车安全提示;线下通过大喇叭、宣传车、展板、入户宣讲等方式,针对老人、脱贫户开展宣教,引导群众自觉杜绝违规充电等危险行为。
发生火灾的老屋新村属于明星行政村,该村书记为熊灿平,老屋新村管片干部为熊鑫龙。经调查,村干部针对全链条整治工作定期对全村开展了上门排查,针对电动自行车入户停放、充电的危害进行了宣传和劝导,但对老屋新村隐患排查不细致,隐患排查记录上仅简单列明隐患问题,未列明隐患问题的具体情况;隐患危害的宣传不够生动,特别是针对村民因防盗原因而将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的行为,未能做到有效的宣传和引导。
七、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相关行业部门履职情况
(一)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整治以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班并出台整治实施方案,与74户经营户签订合规承诺书;完成蓄电池、充电器各2批次抽检且全部合格;聚焦全县74家经销维修网点严查非法改装,立案13起。其中非法改装12起。无照经营1起,已全部结办。督促其完善进货台账,台账完善率在90%以上,并联合消防建立事故溯源机制;督导外卖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约谈美团、饿了么等企业,督促其规范配送用车管理。
(二)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整治以来,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召集属地、社区、物业等多方部署小区充电桩增设及安全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已推动全县县城城区加装充电插座约18000个,电动车和充电端口比例达到3∶1.14,达到了省定配建标准。该局一方面分层管控县城城区新建、老旧小区,将充电桩分别纳入物业承接查验、老旧小区改造设计环节;另一方面依托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自筹、第三方合作等模式解决建设经费问题。日常工作中,每周对县城城区开展了安全巡查,督导物业严查飞线充电、违规停放等问题。
(三)上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整治以来,上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围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相关行业规范文件开展政策宣贯,转发全国各地火灾警示案例,督导生产企业对标落实法规要求。摸排确认县域铅酸电池生产企业1家(新威动力),督促企业落实产品二维码溯源管控,保障产品符合行业规范。流通及使用环节,主动配合整治专班开展销售领域执法核查与产品质量抽检,建立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健康评估网点,并组织群众开展健康评估。
(四)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自整治以来,上高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分类推动新建项目和既有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的建设。在新建项目管控上,全县7个新建住宅小区共1626套住宅依照规划布局,配套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1776个;针对老旧既有小区,主动配合锦阳、锦绣路等社区,完成15个既有小区充电车棚加建备案手续。
(五)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5年以来,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落实“一车一池一码”登记制度,所属车辆管理所将车辆、电池编码纳入上牌档案,完成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1991辆,并开展了路面车辆登记信息核查。路面整治上,共查扣涉事车辆58辆、督促整改改装车32辆,并对当事人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教育方面,落地线下专题宣传16场,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线上推送安全提示46条。
(六)上高县消防救援局。自整治以来,上高县消防救援局建立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火灾溯源机制,完成了12起电动自行车火灾溯源调查,自主查处5起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清理劝离违规车辆1700余辆;依托省政府赋予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指导乡镇处置同类违法案件30起;开展安全讲座42场,组织3000余人次消防实操实训,巡查沿街商铺,发布安全提示10万余条,发放宣传资料2.6万份。
八、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野市乡政府。作为本次火灾事发属地管理单位,在老屋新村电动自行车入户停放、室内充电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存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警示教育宣传不到位等履职短板,最终诱发火灾事故。原分管消防工作乡人大副主席晏文辉、明星村党支部书记熊灿平、老屋新村包片村干部熊鑫龙对此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依据《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现提出处理建议:责令乡人大副主席晏文辉向野市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野市乡党委对明星村党支部书记熊灿平、老屋新村包片村干部熊鑫龙进行提醒谈话。
九、火灾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事故户主熊爱明及其爱人罗红秀消防安全常识匮乏、安全警惕性低,夫妻二人长期将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室内,并在室内对其充电,最终引发火灾,造成人员死亡的惨痛后果。事故充分反映出部分群众存在重便利、轻安全的侥幸心理,对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充电等安全风险麻痹大意,自我防护和应急避险能力薄弱,也暴露出政府基层管控和宣传教育存在短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存在盲区、社会治安防控亟待加强等问题:
(一)基层消防安全管控与宣传教育存在短板。乡镇、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巡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深入,未能有效劝导电动自行车入户停放、室内充电等行为,反弹现象突出,动态隐患反复滋生,基层末端防火防线薄弱。消防安全宣传形式单一、针对性不强,以案示警力度不够,特别是面向农村村民、老年人、独居等群体的精准科普不足,弱势群众缺乏安全用电、应急处置常识,避险自救意识差。
(二)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体系存在盲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于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集中于县城建成区,而疏于对乡镇、农村区域的治理,充电棚、充电桩的建设未能在乡镇、农村区域铺开,未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同时对农村民房入户停放、室内充电等屡禁不止的行为,也缺乏常态化巡查劝导、刚性约束和从严管控,导致农村区域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这类顽固性、多发性消防隐患长期存在。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存在薄弱环节。公安天网视频监控布设管控对于老旧片区、农村区域安防效能不足,群众对于电动自行车防盗的诉求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况下,即使配套建设了标准化公共充电桩,出于防盗顾虑,多数群众不愿使用,这进一步加剧了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室内充电的情况,给消防安全埋下隐患。
十、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亡人火灾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切实堵塞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全力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坚决杜绝同类亡人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结合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基层末端防控责任,提升排查与宣传质效。全县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常态化开展入户排查,通过“敲门行动”对农村住宅、自建房、独居散户等重点区域和人群开展检查,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建立隐患台账并实行销号管理;转变宣传方式,结合本次火灾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向群众科普初起火灾应急处置、避险自救常识,普及充电器养护、规范充电等实用知识,引导群众摒弃不安全充电行为,严禁其私自改装车辆、使用非配套充电器。
(二)深化全链条综合整治,破解乡镇农村监管盲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相关行业部门要推动整治行动向乡镇、农村全域延伸,可选取重点乡镇、中心村先行试点,在住宅小区、自建房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充电棚与标准化充电桩,给予合理定价,配套加装公安天网监控,打消群众防盗顾虑,引导村民主动使用公共充电设施;在监管方面,要建立一套巡查劝导、刚性约束、从严管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严查入户停放、室内充电等行为,实现城乡一体全链条闭环监管。
(三)强化溯源调查与质量监管,筑牢产品安全防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电动自行车溯源调查的要求,对辖区内在售的涉事品牌电动摩托车(立马电动车)、充电器(路桥强威电子),以及超威电池(新威动力)同型号(或类似型号)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其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浙江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其对立马电动车、路桥强威电子等涉事生产企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压实质量主体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全县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和配套生产企业(新威动力)的质量检查力度,从源头上守住产品安全底线。
(四)强化消防监管应急处置能力,压实履职责任。县消防救援局要进一步加大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紧盯乡镇、农村住宅、自建房等薄弱区域,加大常态化巡查频次,精准排查整治违规停放、私拉乱接充电等消防隐患。加强对基层网格人员的业务指导,常态化组织网格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提升一线人员隐患识别和劝导能力,提高其电气安全常识,明确隐患移交流程,切实跟踪督办;深化火灾警示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开展精准普法,同步强化初期火灾扑救实操和逃生自救演练,全面提升全县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水平。
宜春市上高县野市乡明星村老屋新村
熊爱明民房“5•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7日
赣公网安备
360923020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