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7时40分左右,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塑业)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受伤,6月22日15时左右,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6月23日,上高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和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6·22” 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尚新;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经营范围:水泥包装塑料编织袋、软包装制造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证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9976068J;营业期限2004年4月23日至2034年4月22日。
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由于技术改造对设备进行升级,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停产安装新设备。新设备预计于6月底安装完成,7月初试生产。由于前期生产堆积了较多次品编织袋,为了能按时投产,企业前期需要招聘1个造粒工处理次品编织袋(由于前期一直停产,原来的造粒工已离职)。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6月21日15时30分左右,死者李高典来到华厦塑业应聘公司造粒工,公司生产主管陈成想告知李高典明天上午过来试工。6月22日6时50分左右,李高典来到华厦塑业试工,陈成想就将李高典带到造粒车间造粒机旁,简单对李高典进行了培训讲解就离开去安排其他设备安装事宜,让李高典独自一人操作造粒机,期间李高典还问陈成想要了一个打火机。7时30分左右,李高典为了加速造粒机的升温速度,违规操作用打火机将造粒机滤网点燃,点燃后火势较大将造粒机上方的环保设备罩引燃(环保设备罩管道由塑料制成),旁边在进行设备安装的机修工郑增敏和张广利看到后着火后立即大喊着火了并立即赶到造粒机旁拿灭火器进行灭火,听到着火消息的拉丝工许方锻也过来灭火,郑增敏同时打电话通知生产主管陈成想造粒机着火的事情。7时35分左右,陈成想赶到造粒车间,造粒机火已经扑灭了。7时40分左右李高典在未对造粒机进行断电的情况下,拿着工具清除造粒机上的塑料管道溶液(造粒机着火后将上方环保设备罩管道引燃,融化后的溶液掉落到了造粒机上)。7时41分左右,陈成想和郑增敏听到李高典叫了一下,陈成想发现李高典因触电趴在了造粒机上,立刻对造粒机进行了断电操作。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报送情况
1.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月22日7时41分,陈成想和郑增敏听到李高典叫了一下,陈成想发现李高典因触电趴在了造粒机上,立刻对造粒机进行了断电操作。紧接着陈成想和郑增敏就把李高典从造粒机上搬了下来,让李高典平躺到地上,张广利看到后立刻对其进行了急救。7时46分,陈成想要拉丝工许方锻打电话给后勤主管林孔笑开车过来将李高典送往医院。7时48分左右,林孔笑赶到现场发现伤情较为严重,普通车辆无法运送,就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左右,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马上对伤者进行伤势评估,并进行静脉输液、氧气吸入等救治后,从公司出发将伤者紧急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救治。15时左右,上高县人民医院宣布李高典抢救无效死亡。
2. 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6月22日7时44分,企业现场人员将事故情况报告至企业主要负责人李尚新。15时左右,在医院宣布李高典死亡后,李尚新向上高县高新园区管委会报告了事故情况。15时25分左右,上高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向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四)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李高典,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362228********0819,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南港镇人,家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南港镇梅沙村,2022年6月22日进入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进行试工,从事塑料造粒工作。
二、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并结合调查掌握的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李高典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造粒机安全操作规程,为加速造粒机的升温速度,违规用打火机点燃造粒机滤网导致火灾发生,在火灾发生后,又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盲目清理造粒机,由于造粒机的电机经过火灾后电线表皮已损坏导致漏电,当清理过程中肢体接触到漏电部件时被电击倒,导致李高典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虽然制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造粒机安全操作规程,但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2. 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未对新入厂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3. 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火灾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未进行断电而进行作业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未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此事故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建议
1. 李高典,男,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造粒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造粒机安全操作规程,为加速造粒机的升温速度,违规用打火机点燃造粒机滤网导致火灾发生,在火灾发生后,又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盲目清理造粒机,导致其触电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 李尚新,男,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其个人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 陈成想,男,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主管人,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本单位新进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其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相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余金,女,上高县高新园区党政办公室干部,作为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蹲点干部,在日常对企业安全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上高县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对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万元的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责成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向上高县高新园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建议责成上高县高新园区向上高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有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事故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反三违”专项检查,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事故企业要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培训教育的针对性,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切实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规范现场作业管理。事故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按“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整改到位。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现场作业活动,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作业程序,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高县华厦塑业有限公司“6·22”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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