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14时39分许,S443省道59Km+420m吉安县官田乡红绿灯路口处发生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元。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本起交通事故现场位于S443省道59Km+420m吉安县官田乡红绿灯路口处,现场路段沥青路面,S443省道南北走向,南往吉安县安塘方向,北往吉安县浬田方向,S443省道路口处有效路面宽14.79米,事故现场路口东往官田街,西往官田小学。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鄂A****4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湖北***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08月23日,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W6A。经营范围为道路货运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04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为2027年04月30日。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情况
当事人熊**,男,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现住址为湖北省大冶市。
当事人刘**,男,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现住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四)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12月18日14时43分,交管大队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S443省道59Km+420m吉安县官田乡红绿灯路口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三轮电动摩托车(未佩戴头盔)相撞,有1人受伤(已联系120),两车受损。接警后,吉安县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医疗部门对伤者进行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调查取证,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熊**驾驶车辆抢黄灯行经红绿灯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当事人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正三轮电动摩托车闯红灯通过路口也是本起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
(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8日14时39分许,当事人熊**驾驶鄂A****4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载32000kg,实载18930kg)沿S443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车辆行驶至S443省道59KM+420M吉安县官田乡红绿灯路口处,恰遇当事人刘**驾驶无号牌“金彭”正三轮电动摩托车由东往西闯红灯通过路口,熊**驾车避让过程中与刘**驾驶的车辆相碰撞,造成刘**跌地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分析,该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
(一)责任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分析,对事故认定如下:
当事人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抢黄灯行经路口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正三轮电动摩托车闯红灯通过路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熊**与刘**受害家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鄂A****4重型半挂牵引车/鄂A****7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公司依规按责任赔偿被害家属各项损失费用。另外,由当事人熊**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议车辆所属企业组织驾驶员加强安全事故分析,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组织村委会开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消除道路交通动态安全隐患,预防减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