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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02-22 15:31 来源: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238

   2021年10月10日苏某泽驾驶闽H9817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火车站家属区往江山名筑方向行驶,当日13时38分许右转弯驶入武夷山市城东路城东中路火车站红绿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袁某兴驾驶的闽H3J1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推行,造成袁某兴受伤后经武夷山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武夷山市“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徐开勇任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张敏晋任副组长;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新丰街道党工委、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30日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某荣,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成立时在册员工28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驾 驶员22人),截至21年10月10日在册员工41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驾驶员31人、行政人员4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荣,于2021年10月18日全权委托实际管理人: 张某泉。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闽H98171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品牌型号:陕汽牌SX325******2A,检验合格至2022年05月,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闽H98171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

(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苏某泽,男,出生日期:1974年02月01日,户籍地址: 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上大洋村上大洋村**号,现住址:福 建省武夷山市火车站******,身份证号:35222919******6038 ,持 “ B2 ” 驾驶证,档案编号: 3507******85,驾驶证有效期自2019年04月08日至2025 年04月08日,系闽H9817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联系电话:15959741916。经检测:苏某泽不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

现场位于城东路城东中路火车站红绿灯路段,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双向六车道,东侧机动车道宽 1055cm,非机动车道宽250cm,施划有道路边缘线、车道分界线、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线,设置有掉头标志、人行横道标志等交通标志,设置有中心隔离花圃、人行道隔离花圃等交通设施。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1年11月1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2120210000075号),认定意见:

1.当事人苏某泽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苏贤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当事人袁某兴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违反交通标线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认定当事人袁火兴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于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1年10月10日,苏某泽驾驶闽H9817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火车站家属区往江山名筑方向行驶,当日13时38分许右转弯驶入武夷山市城东路城东中路火车站红绿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袁某兴驾驶的闽H3J13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推行,造成袁某兴受伤后经武夷山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袁火兴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了解相关人员情况,调阅有关资料,认定苏贤泽经路口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驾驶,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该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袁某兴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其他车辆通行情况,导致事故发生,该违法行为是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去修理车辆期间,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不属于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未有效落实相应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在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过程中流于形式,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缺失,且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监管平台未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建议武夷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苏某泽,男,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闽H9817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违反安全行车规定和操作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10· 10”事故教训,从企业管理人员着手,加强学习,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严格落实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2.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通过该事故的发生,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切实履职,有效地压实渣土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 加强监督力度、路面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强化督导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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