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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8·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12-28 15:55 来源: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231

   2021年8月17日,钱某明驾驶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E3挂罐车载着水泥灰沿国道322线由邵武市往武夷山市方向行驶,当日03时45分许行经武夷山市星村镇黎源村境内国道322线459km+8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路边,造成钱某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总工会、星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武夷山市“8·17”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W93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兰;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院内);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抚字36102120257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8月2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内),品牌型号:徐工牌XGA4250D5Wc,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该车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2.赣F38E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内),品牌型号:通亚达牌CTY9400GFL32,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

(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钱某明,男,户籍住址:福建省******42号,现住址:福建省******404室,身份证号:35210219******2818,持“A2E”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350700021066,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03-10至长期,系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B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

现场道路位于G322线459km+800m路段,弯道,水泥路面,路面潮湿,机动车道宽710cm,弯道半径r为6449cm,施划有道路中心单虚线、道路边缘线等交通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以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E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方向界定左右)。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1年9月1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2120210000068号)的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一)过错

当事人钱某明夜间、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责任

综上,本起事故是因当事人钱某明一方过错所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做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钱某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了解相关人员情况,调阅有关资料,认同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判定:当事人钱某明夜间、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导致未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1)企业未能严把车辆技术检验关,导致驾驶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上路。闽天祥司[2021]车鉴字第W1-7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挂二左内侧、挂二右内外侧、挂三左内外侧、挂三右内外侧共计7条轮胎性能不符合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其余轮胎性能符合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2)企业在驾驶员安全教育方面未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而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钱某明安全行车意识淡薄。因此,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失责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尧国安在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时把关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爱兰未能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失管失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钱某明,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赣F902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F38E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对该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由于当事人死亡不予追究。

2.尧某安,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对该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章某兰,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南城县交通运输局对其通报批评,并报南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8·17”事故教训,从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着手,加强学习,提升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按规定要求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同时制定适合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细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规定,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武夷山市星村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武夷山分中心要通过该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路段采取改进措施、增加交通警示,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建议南城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该事故的教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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