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D26260-swjfdzygknr-yjglzhongdianlingyuxunxi-2026-0281 | 分 类: | 安全生产 | |||
| 责任部门: | 遂川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10-16 16:47:31 | |||
| 标 题: | 遂川县江西昌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
遂川县江西昌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8月16日15时4分许,江西昌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昌遂公司)制棒车间与窑炉厂房之间的棚顶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遂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江西昌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遂府字〔2026〕71号)要求,X月X日,遂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派员参加的江西昌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救援善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江西昌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违章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冒险高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项目基本情况:江西昌遂公司厂房棚顶铁皮瓦老化渗漏,面积3500平方米左右。江西昌遂公司厂长涂某昌与社会务工人员王某学达成口头协议,维修价格为8.5元/平方米。王某学联系了陈某、邹某辉、万某祥、颜某强一共5人参与厂房棚顶维修,维修期间的食宿统一由江西昌遂公司负责安排。新铁皮瓦的采购、压型加工及吊装由江西昌遂公司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江西昌遂公司支付。
2.项目开工时间:2026年8月16日。
3.劳务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
4.聘请第三方监理情况:未聘请。
江西昌遂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3年7月19日,法定代表人:刘某华,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CP1BXXXX,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饲料研发,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热棒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木炭、薪柴销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陈某(死者),身份证号:362229XXXX2613,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XXXX。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2.刘某华,身份证号:360121XXXX4616,家庭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XXXX,工作单位:江西昌遂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
3.涂某昌,身份证号:360121XXXX4616,家庭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XXXX,工作单位:江西昌遂公司,职务:厂长。
4.万某明,身份证号:360104XXXX2213,家庭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XXXX,工作单位:江西昌遂公司,职务:安全管理人员。
5.王某学,身份证号:362229XXXX2619,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XXXX,工作单位:无固定工作单位,职务:瓦工。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6.邹某辉,身份证号:362229XXXX2419,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车上林场XXXX,工作单位:无固定工作单位,职务:瓦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证书编号:BJZJ26060XXXX)。
7.颜某强,身份证号:362229XXXX2016,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黄岗乡XXXX。工作单位:无固定工作单位,职务:瓦工。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8.万某祥,身份证号:362229XXXX2416,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车上林场XXXX。工作单位:无固定工作单位,职务:瓦工。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江西昌遂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未监督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最终导致此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8月16日14时50分许,王某学、邹某辉、颜某强、万某祥、陈某等5人离开江西昌遂公司宿舍,由制棒车间静电除尘楼梯走上制棒车间棚顶,再由制棒车间棚顶前往窑炉厂房棚顶。颜某强走在最前面,后面依次是王某学、万某祥、陈某、邹某辉,每人相隔3到4米左右,5人均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只戴了草帽。15时4分左右,陈某走至制棒车间与窑炉厂房之间的通道上方时,因踩踏铁皮瓦,导致铁皮瓦破碎,从约10米高的棚顶坠落到制棒车间地面。
江西昌遂公司位于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北区,总占地面积为29632m2,项目总建筑面积12614.74m2。建筑功能主要分为:办公楼、倒班楼、1#窑炉厂房、1#制棒车间、1号楼(原料仓库、固废间)、检修房、2#楼(含成品仓库、竹制品车间)、3号楼(含2#窑炉厂房、2#制棒车间、生物质颗粒车间)、4号楼以及配电房、门卫室、地下式消防水池等。事故发生在1#制棒车间,陈某坠落在制棒车间尾部第一根柱子旁不到1米的地上。
1.人员死亡情况
陈某,男,41岁,身份证号码:362229XXXX2613,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芳溪镇XXXX,系本次维修工程项目作业人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2025)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8.8951万元。
2026年8月16日14—16时:多云、无雨,气温30~32℃,东北风3~4 级。
2026年8月16日17时21分,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企业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处置。17时48分,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调度人员,17时55分雩田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18时 15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后立即派员到企业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并于18 时18分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19 时 41分,县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向吉安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2026年8月16日15时4分左右,施工人员从公司制棒车间棚顶前往窑炉厂房棚顶过程中,邹某辉发现走在前面的陈某从厂房棚顶掉下去了,并告知其他施工人员有人掉落了。邹某辉边往回走边打120电话,到制棒车间地上后,发现陈某躺在地上,头部、嘴巴、鼻孔在流血,后面颜某强、王某学、万某祥相继赶到现场。15时20分左右,120救护车抵达现场,立即将陈某送往遂川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7时19分,陈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遂川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导善后工作,安抚家属。8月18日14时,企业和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并实施了医疗救援处置,雩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安排警员对现场进行管控,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及时做好善后工作。事故处置工作平稳有序,未出现社会不稳定情况。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领导重视,靠前指挥,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及时有效。
陈某(死者)安全意识薄弱,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等安全防护装备,在踩踏棚顶檩条时,踩到无檩条支撑的铁皮瓦上,且铁皮瓦已锈蚀老化,不能承载陈某体重而破损,造成其高处坠落死亡。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未完善落实雇佣人员管理制度,未审核作业人员资质,雇佣无相应资质的个人登高维修作业。
2.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企业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现场未安排监护人员,任由雇佣人员自由施工,未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特殊作业管理混乱。企业对高处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研判高处作业可能存在高处坠落等风险,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未对外来雇佣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企业未安排人员对本次棚顶维修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未查验雇佣人员施工资质以及施工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未发现和监督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江西昌遂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未监督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事故暴露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有差距;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警示教育针对性不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厂房棚顶维修工程为非住宅类房屋建筑的修缮工程。江西昌遂公司厂房棚顶维修未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西昌遂公司开展厂房棚顶维修的情况不知悉,未能对江西昌遂公司厂房棚顶修缮进行有效的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存在不足,指导督促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欠缺。
1.江西昌遂公司:一是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将厂房棚顶维修作业交由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应资质人员实施;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执行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位,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盲区漏洞,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缺失,未编制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四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江西昌遂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③、第四十五条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①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刘某华,江西昌遂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未有效履行或督促企业实际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③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④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涂某昌,江西昌遂公司厂长,未查验雇佣施工人员的施工资质,未到施工现场督促检查棚顶维修施工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⑤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①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万某明,江西昌遂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按规定要求组织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②、第四十六条③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④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生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陈某,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西昌遂公司
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对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园区企业开展高处坠落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审批和专人监护制度。加强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巡察及监管,切实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要对照职责清单切实加强对各类房屋维修工程的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切实杜绝和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
(四)县应急管理局
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明查暗访、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方式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五)事故评估
为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有效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根据《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赣安〔2020〕12号)及“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组,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派员组成,负责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工作由县安防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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