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D26260-00-2018-0009 | 分 类: | 安全生产 | |||
| 责任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8-08-15 17:59:00 | |||
| 标 题: | 草林镇拱前村“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
遂川县草林镇拱前村“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草林镇拱前村“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24日早上6时50分左右,遂川县草林镇拱前村在土坯房维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6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2018年6月7日遂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李艳群任组长,草林镇政府、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纪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城建局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遂川县草林镇拱前村委会,法人代表:曾某某。身份证号:362427197905XXXXXX。家庭住址:遂川县草林镇拱前村宋坑X组。
2.罗某某,男,汉族,49岁,身份证号:362427196907XXXXXX。家庭住址:遂川县雩田镇中洲村X组X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7日遂川县委、县政府出台了《遂川县2018年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遂办字〔2018〕53号)。根据此文件精神,拱前村有38栋土坯房需要高标准维修,维修方式由村委会与需高标准维修的农户签订协议,实行村委会代维修。为此,镇里召开了工作动员会议,拱前村召开了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请两组人进行维修,罗某某是其中的一组。因时间紧,任务重,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罗某某负责草林镇拱前村宋坑片、拱前片组18户农户的土坯房高标准维修,罗某某又把其中的换瓦工序交给了赖某某负责。
5月24日早上6时30分左右,赖某某一行5人,来到拱前村林某某家进行土坯房高标准维修。赖某某与同行的张某某两人先上了二楼,赖某某一人先用楼梯爬到二楼的夹层上,并在夹层上放了一张长凳,然后站在凳上用锯子在屋顶上锯开一个洞,一人先爬到屋顶。没多久,就听到咔嚓一声,赖某某从屋顶摔到了地面上,屋顶被撞出一个大洞,当时地面上没有血迹,赖某某人也比较清醒,一直在喊痛。随即现场一人打电话给了罗某某,并拨打了110、120。罗某某打电话报告了拱前村主任曾某某,并叫他开面包车送赖某某去县人民医院。曾某某接到电话后,从家里赶到出事点,送赖某某去县人民医院。当送到泉江镇黄练村时,碰到县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同行人把伤者从面包车上抬下,放在地面上,120医师对伤者进行抢救,几分钟后,医师检查发现赖某某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在征得家属的同意下,同行人现场打电话给县殡仪馆,要求来接赖某某的尸体。
草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向现场施工人员了解情况。草林镇党委政府成立了工作组,就善后事宜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6月12日,在工作组的调解下,当事三方通过协商,同意并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此事件已妥善处理,家属无异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情况:赖某某,男,汉族,49岁,身份证号:362427196908XXXXXX,家住遂川县雩田镇横岭村,在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赖某某(死者)缺乏安全意识,违章作业,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
2.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拱前村委会未认真履行受托人安全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事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罗某某作为直接管理人员,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违章作业未得到有效制止和纠正。
(二)事故性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本事故中涉及的单位是拱前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的定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也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村委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此,农户的土坯房高标准维修,可聘请农民工匠进行实施。村委会代农户维修土坯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土坯房维修中所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既不是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市场行为。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此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乡镇要切实落实农村建房规划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遂川县草林镇拱前村“5.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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