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巍山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6-15 10:01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字号: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2026年4月1日14时20分许,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厂房顶棚补漏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4月6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6余万元。4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巍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收集监控视频和相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4·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2月。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经营范围: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26年3月31日,因有员工在工作群里反映拉条车间顶棚有漏雨情况,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杨某某微信提醒公司安管员刘某某:屋顶补漏要找外面专业人员来施工,本厂员工不要上去作业。

4月1日13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叉车到打铁线车间边,然后站立在货叉上,成品仓库管理员莫某某操作升降控制器将货叉上升到合适位置后,刘某某从货叉上上到棚顶,行至拉条车间顶棚使用手动软胶枪进行补漏作业,不久刘某某下到地面修理机器。13时50分许,刘某某再次回到顶棚补漏点,拉剪机修工龚某某站在顶棚下方的塑料框上拿管子戳漏雨位置,协助刘某某从东往西依次补漏。14时20分许,补漏至拉条车间西侧屋顶中部采光板和彩钢板衔接处,龚某某刚好从站着的塑料框上面下来,刘某某和胶枪一起突然从顶棚掉下,头朝南脚朝北仰躺在地上,鼻子向外流血,人已失去意识。员工熊某某等一看情况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工友们拿纸巾给刘某某擦鼻血、用纸板扇风做散热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接到消息后立即赶回公司处理,14时34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王某某随车送刘某某至东阳市人民医院巍山分院抢救,后转至东阳市人民医院、浙二医院救治。4月5日下午家属要求转院回贵州治疗,4月6日凌晨刘某某于转院途中去世。

死者:刘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225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平坝县。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为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拉条车间,简易钢棚,共6跨,南北宽54.02米,东西北侧长6.3米、南侧长13.96米,屋脊高5.8米,四至墙高2.4米,檩间距0.9米;车间西侧屋顶中部设置有采光板,其中最东侧向东外挑檩条0.3米;采光板东侧彩钢板(厚2毫米,有效宽度0.86米)未采用自攻螺丝固定,其西侧端部未搁置在檩条上(无有效的搭接长度),向下翻卷形成空洞(离地面高4.9米),向上复位后和采光板重叠约0.08米;空洞下方地面摆放着三只塑料桶,距离车间东侧大门口8.6米、西墙5.16米、绑枝车间厂房南墙3.2米。                                 

三、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2026年4月5日,刘某某家属与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简易钢棚屋面彩钢板厚度不够、刚度不强;拉条车间西侧顶棚中部彩钢板未采用自攻螺丝固定、未搁置在檩条上,在人体重量作用下,端部失稳,导致未佩戴安全带的刘某某从棚顶坠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高处作业安全意识不足、安全防范能力不强1;未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3;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进行高处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刘某某,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管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高处作业审批,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死亡,不予追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进行高处作业等事故安全隐患,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王某某,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实施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冒险进行高处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流于形式。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表面、缺乏实效。尤其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不深入、不全面,未能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高处作业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流于形式。

企业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仅排查消火栓有没有水、周围有没有遮挡,消防通道有没有堵塞,灭火器有没有过期失效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拉条车间西侧顶棚中部彩钢板和采光板衔接处其彩钢板未采用自攻螺丝固定、未有效搭接的结构性安全隐患,同时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冒险进行高处作业等安全隐患。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员安全理念。一是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职责,确保制度可落地、可执行、可追溯;二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结合企业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特点,开展针对性、常态化安全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培训效果考核机制,同时要加强企业高处作业的监督审批,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扩大排查范围、细化排查内容,加强作业现场全流程、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措施,做到闭环管理。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构建企业安全生产长效运行机制,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巍山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细化监管举措,消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盲点和薄弱环节,重点排查辖区内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审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等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同时,全程跟踪督促东阳市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定期开展整改“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切实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东阳巍山佳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4·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