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蕉岭县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资产出让处置工程“3·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9-12 10:11:23 来源:蕉岭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2025年3月17日10时30分,蕉岭县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已关停)资产出让处置工程,发生一起作业工人在实施拆除工程中被砸伤,造成1名作业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发生后,蕉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领导立即指示要求蕉华工业园区和县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3月20日,县政府成立了蕉岭县“3·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蕉岭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蕉岭县科工商务局、蕉岭县公安局、蕉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蕉岭县应急管理局、蕉岭县总工会、蕉华园区安环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蕉岭县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资产出让处置工程“3·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作业工人违反拆除作业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资产出让处置工程。通过公开招标,2025年1月16日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总价5229万元,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80天。合同约定: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将废旧建筑物及旧设备拆除及转让以整体承包的方式发包给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拆除及转让回收,所需拆除建筑物和设备基础必须拆至基底。并双方签订了外协单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责任合约书,明确各自安全职责。

   (二)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9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注册地位于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华侨农场,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617921897U。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水泥生产、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该公司于2024年6月全面停产,工人已解除劳动合同。

    2.施工单位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5日,注册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梁**,注册地位于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3222904P,是一家以从事建筑安装业为主的企业,业务涵盖建筑安装、拆除作业等多个领域,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字[2011]080555,有效期:2023年6月13日至2026年7月4日;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707650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三)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梁**,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男,汉族,身份证号:232602**********1X,住址是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办事处。

    2.梁**,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370830******12,住址是山东省汶上县军屯乡*村。

    3.柳**,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330123**********16,住址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

    4.柏**,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焊接和热切割作业工人(在事故中死亡),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男,汉族,身份证号:513027**********39,原住址是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7日,根据工作安排,柏**等人前往水泥包装机楼原料粉磨车间熟料库进行拆除作业,其中柏**负责操作切割机。该熟料库高约4.5米,是封闭式工业建筑,顶部悬挂1个重约0.5吨的铁制水泥熟料料斗,料斗下方的钢结构支撑铁架高约2米,其上固定有重约1.5吨的皮带传输设备平台,用于输送熟料至其他车间。当天10时30分许,柏**在未先将顶部料斗及皮带传输设备按“自上而下”拆除规范操作的情况下,站在地面上直接对支撑铁架进行切割,切割作业导致支撑结构失稳,铁架连同上方皮带传输设备瞬间坍塌,导致其被砸中胸腹部,倒地不起,不省人事。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柏**,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焊接和热切割作业工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3月17日10时55分,附近作业工人鲜*向110报警称: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内一工人在拆解器械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被器械压伤,120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10时56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蕉华派出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报告。

    11时3分,蕉华派出所所长带领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事故受害的一工人已无生命迹象,并有向当事人了解事故基本情况。

   (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现场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作业工人鲜*迅速呼喊附近的柳**前来救援。柳**赶到现场后,果断指挥叉车抬升坍塌的钢架,组织现场人员全力转移被困伤者,同步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向上报告。

    2.县人民医院施救情况。10时45分左右,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立即对柏**展开紧急抢救,但经过10分钟的全力施救,柏**因外伤致内脏脏器破裂、被输送机砸倒多处挤压伤而死亡。

    3.蕉岭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情况。接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县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蕉华工业园区等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参与救援工作,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停止一切生产作业。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县政府及公安、蕉华工业园区、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蕉华工业园区立即组成事故安抚小组,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稳定家属情绪,并于3月21日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得到妥当处理,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现场勘查情况和检验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调查组工作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事故发生的部位为水泥包装机楼原料粉磨车间熟料库区域,作业工人柏**是被水泥熟料库料斗下面的输送设备砸中身体后导致的伤亡。

   (二)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明死亡原因为胸腹多脏器复合损伤。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认定情况

    经综合调查,柏**安全风险意识淡薄,违反拆除作业操作规程,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直接原因

    柏**在切割水泥熟料输送设备过程中,未按照《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拆除顺序进行作业,违规先切割底层的承重受力铁架,直接导致水泥熟料库料斗下面的输送铁架失稳掉落,从而砸中自身,这是引发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有关企业问题

    1.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在开展作业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有效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同时,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方面不到位。

    2.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存在明显的程序违规行为。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蕉华工业园区安全与环境事务部

    该单位是属地监管单位,能按照《蕉华园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积极开展行动,对入园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有拆除厂房计划,对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一次,有检查记录,对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约谈一次,有约谈记录。但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跟进不够及时有力,督促企业落实隐患闭环管理不够到位。

   (二)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该单位是建筑施工行业监管单位,动态更新了2025年3月蕉岭县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情况汇总表,并对建筑工地开展了安全生产巡查,但对于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资产出让处置项目中的拆除工程监管力度不够。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柏**,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焊接和热切割作业工人,其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在切割水泥熟料输送设备过程中,未按照《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拆除顺序进行作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和单位

    1.梁**,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和第(六)项[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的规定,建议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梁**,未对施工拆除作业人员培训进行记录、归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全员覆盖;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和第(七)项[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的规定,建议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七)项“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柳**,未制止和纠正作业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7]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的规定,建议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拆除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形成隐患整改闭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和四十四条[10]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1]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12]的规定,建议蕉岭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未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3]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14]的规定,建议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蕉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其给予处罚。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蕉华工业园区安全与环境事务部向蕉华工业园区作出深刻检查,查摆存在问题,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力度,加强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责成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蕉岭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查摆存在问题,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力度,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等问题。

   (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够到位。蕉华工业园区安全与环境事务部存在对企业的安全隐患,跟进力度不紧,督促企业落实隐患闭环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

   (三)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报备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和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必须深刻反思自身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蕉华工业园区安全与环境事务部、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将各项整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体建议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强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力量,坚决杜绝各类违章作业行为。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充分认识到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企业最大的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将拆除施工工程的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确保工程手续齐全、合规合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蕉华工业园区安全与环境事务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的原则,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要切实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合理增加安全监督检查的频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深入细致、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严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能够层层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蕉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拆除施工的审批、备案程序,细化审批标准和条件,强化源头管控。同时,举一反三,开展行业警示教育,加大对非法施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依法依规严格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扎实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以整改促提升,狠抓责任落实,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的产生。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与“回头看”工作,着力用好专家技术力量,对问题隐患实施过程指导、结果监督、服务与执法同步跟进,倒逼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隐患排查整治见实效,以实际行动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为全县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