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1MB1938551E/2026-1010457607 |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
2025年1月15日,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侧围墙内的道路上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蔡某某受伤,该蔡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当日,瑞安市公安局对肇事驾驶员吴云彪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2025年9月份,群众向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举报该起事故,要求瑞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5年10月9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技术勘验分析。2025年11月 13日、12月2日,调查组召开了两次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个人概况 1.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存叶,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于2021年06月01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上望界路头村望南路23号,废铁仓库及办公场所于2024年11月份搬到瑞安市明润机械有限公司内,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0381MA2L49XW8B。 2.吴云彪,男,汉族,1972年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持有B2驾驶证,系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开车运送货物。该吴于2025年6月16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事故车辆概况 该三轮汽车购置于2019年3月份,车牌为新Q09xxx,车身为蓝色,车辆品牌为五征牌,核定载质量为490公斤,前排载客人数2人,车辆所有人张某某,车辆检验合格至2024年3月有效。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5年1月15日17时多,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安排员工吴云彪和曾某某到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二楼回收废铁。18时多,吴云彪驾驶新Q09xxx三轮汽车搬运废铁(重约1.86吨)完毕后,沿着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侧围墙内的道路上行驶时,因驾驶车辆的车灯损坏,路面没有路灯,车头右侧不慎碰撞到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倒地后被车轮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吴云彪和曾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车后方躺着一个人,已经不能说话了,随后他们通知张某某过来查看,张某某发现是蔡某某后,立即拨打120并对蔡某某进行心肺复苏。不久,120急救人员过来将蔡某某送到瑞安市人民医院万松院区进行抢救,当晚20时10分,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林某某(系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儿子)打110报警。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对蔡某某进行心肺复苏,直至120医护人员赶到后将其送到瑞安市人民医院万松院区进行抢救。市公安局、上望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进行保护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上望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至2025年1月17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完成。 三、尸体解剖检验情况 2025年1月21日,瑞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委托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解剖检验。2025年3月19日,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瑞公司鉴尸字【2025】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蔡某某符合遭严重钝性暴力作用致多脏器破裂死亡。 四、车辆鉴定情况 2025年1月21日,瑞安市公安局委托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对新Q09xxx三轮汽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装置技术状况进行鉴定。2025年2月27日,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出具温宏顺所【2025】痕鉴字第14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新Q09xxx三轮汽车的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无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2.新Q09xxx三轮汽车原装载测试时行车制动性能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检验技术要求。3.新Q09xxx三轮汽车的前后照明和信号装置均不工作,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检验技术要求。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蔡某某,女,1954年出生,户籍地为瑞安市,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六、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2024年11月份,瑞安市商务局发动14个镇街对辖区内备案在册的160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逐家摸排;11月22日对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堆放场地就商贸领域再生资源重大安全隐患事项开展了专项检查。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吴云彪驾驶逾期未检验、制动性能差、照明和信号装置均不工作的新Q09xxx三轮汽车夜间行经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侧围墙内的道路上,因未及时发现前方路面行人,致使车头右侧不慎碰撞到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倒地后被车轮碾压受伤。 (二)间接原因: 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新Q09xxx三轮汽车制动性能差、照明和信号装置均不工作的事故隐患。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吴云彪驾驶逾期未检验、制动性能差、照明和信号装置均不工作的新Q09xxx三轮汽车夜间行经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侧围墙内的道路上,因未及时发现前方路面行人,致使车头右侧不慎碰撞到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倒地后被车轮碾压受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新Q09xxx三轮汽车制动性能差、照明和信号装置均不工作的事故隐患2,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所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进行全面、彻底的技术状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律立即停用、维修,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禁任何车辆“带病运行”;同时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立红线意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瑞安市商务局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和指导瑞安市强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落实隐患整改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建议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加强对类似物流回收公司、小微货运企业的联合执法检查,将车辆技术状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厉打击车辆“带病运行”等违法行为。 瑞安市某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1·1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2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注: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曾发布该报告,因门户网站迁移原因,现再次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