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7日16时19分,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XX镇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某道路工程第SG01标段K5+300处发生一起山体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93.88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泰顺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泰政办〔2023〕56号)文件要求,2026年5月18日,经泰顺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某道路工程5·17一般山体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前期对便道K5+300路段边坡脚进行施工作业,当天挖机操作员驾驶挖机经过该路段上坡时清理路上碎石,该路段山体地质条件较差且事发前几天连续降雨,挖机作业时震动导致边坡上方山体发生坍塌,石块砸中挖机驾驶室,造成操作员(季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浙江省境内XX镇XXX村,桩号K0+000,与文福公路(K42+150)内侧平交,沿石伏头沟布设,下穿文福公路石伏头大桥,再沿山坳地形布设,设大桥跨越厝坑,沿山体向西展线,设置北岭隧道(2241m)穿越山体,接北岭大桥至北岭,路线继续沿着仕阳溪北侧布设,途径白石坑,过XXX村后至浙闽界(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K6+662.6),布设交溪大桥(2×30+66+120+66m)跨越仕阳溪,交溪大桥终点(K6+771)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上白石至浙江泰顺XX公路顺接。
路线全长6.771km(设断链两处,短链:K1+499.53=K1+500,长0.47m;短链:K4+380=K4+382.917,长2.917m),项目实际全长6.768km。全线设置桥梁1141.3m/7 座(其中交溪大桥浙江段长211.1m、福建段长108.4m),隧道2241m/1 座(施工横导洞 47m),路堑高边坡15处、高填方路堤1处、避险车道1处、桩板墙1处、高挡墙若干。主要控制点有:起点(上宅垟)、文福公路、白石坑、仕阳溪、终点(岗后垟)。
沿线经过的主要河流有:仕阳溪。沿线经过的公路主要有:文福公路(二级公路)、现状村道。沿线铁路:无。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陶X,注册时间:2001年6月1日,注册资本:31000万元,地址:浙江省丽水市XX市XX街道XXX路18号,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工程等。
2.浙江XXXX有限公司(路基工程分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章XX,注册时间:2018年9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地址:浙江省温州市XX县XX镇XX村,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等。
3.浙江XXXX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XX,注册时间:1997年9月19日,注册资本:600万元,地址:浙江省衢州市XX区XX乡XX文体城二区17幢605-608室,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公路工程监理及技术咨询;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及技术咨询;公路及市政公用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咨询等。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某道路工程第SG01标段K5+300路段,该工程沿线山峰连绵不断,测区海拔在110-700米之间。河谷切割较深,地势陡峻。在岩性和构造等因素影响下,常形成山间小盆地,路线区为山岭重丘地貌类型。区内岩体风化强烈,山脊浑圆状为主,植被发育,河谷及坡麓地带发育第四系堆积地貌。K5+300处路段左侧岩石风化强烈,全~强风化厚约15.0m,黄褐色、青黄色,岩体呈碎裂结构,该段为挖方路基,自然坡坡度约45°,放坡困难。
2. 事故发生近期天气情况。
事故地点前期连日晴燥多风,自13日夜间起转入阴雨天气,14日迎来集中强降雨,15日雨势缓和为小雨,16日-17日天气转晴。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及浙江XXXX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台账资料。但也存在管理失责的情况:
1、安全主体责任虚化,管理层履职失职。项目及第SG01标段管理层安全管理理念存在偏差,重生产轻安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未明确雨转晴天气下边坡路段通行、机械行驶的管控措施。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针对操作人员驾驶挖机沿边坡路段转移、顺带清理路边碎石的行为,未提前研判行车风险,未组织开展边坡地质安全评估,默许机械设备在地质状态不明的高危边坡脚通行作业。
2、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违规组织高危作业。本次事故并非专项施工作业,而是雨后挖机转移途中附带清石作业,该路段山体本身地质条件较差、岩土结构松散,自身稳定性偏弱;前期对其边坡脚进行施工,叠加连续降雨影响,雨水渗入山体内部,软化岩土、饱和土体,大幅降低山体抗滑能力,坍塌风险显著升高。未结合降雨天气研判边坡失稳的安全隐患。未对山体整体稳定性进行专项评估,仅凭主观经验判定边坡状态,盲目认为仅简单转移设备无安全风险。作业期间无专职安全员现场巡查提醒,挖机行驶及清理碎石过程中产生持续性震动,扰动原本松动的山体坡面,最终诱发边坡坍塌造成人员受伤。
3、安全教育交底欠缺,作业人员意识薄弱。项目部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存在明显漏洞。检查未发现操作员(季XX)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培训内容片面,未重点普及雨后特殊天气安全管控要求,未开展针对性安全交底,长期不完善的安全教育,导致全员未树立雨后先评估、再通行的安全红线,操作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不足,侥幸心理突出,无法预判机械震动引发山体坍塌的安全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7日16时10分许,挖机操作员(季XX)从白石坑3号桥出发驾驶挖机开往白石坑2号桥,16时19分,经过K5+300便道路段时清理路上碎石,后边坡上方山体发生坍塌,石块滚落砸中挖机以及驾驶室,导致操作员(季XX)受伤昏迷,事件发生后项目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电话联系急救人员以及消防救援人员,16时4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将季XX从驾驶室中救出,急救人员进行现场抢救,18时许,经现场抢救后急救人员宣布季XX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XXXXXXXXXXX1,姓名:季XX,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12月12日,户籍地址:浙江省XX镇XX村沙丘,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工种:挖掘机操作员。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93.88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17日17时许,泰顺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事故上报称: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某道路工程第SG01标段K5+300处发生一起山体坍塌事故,有挖机驾驶员被落石砸到,现送往泗溪卫生院抢救,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将情况汇报相关县领导并组织人员前往现场。17时20分许,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与属地乡镇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二)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及浙江XXXX有限公司项目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消防救援电话,将事故受伤人员从驾驶室中救出,经现场抢救无效后积极与季XX家属协商工亡赔偿事宜。2026年5月21日,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赔付死者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3.88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局、属地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组织力量对现场管理和施工区域内地质条件进行安全评估,指导企业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指导事故相关方协商工亡赔偿事宜,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前期便道施工将山体坡脚部分山体挖除,降低山体抗滑能力,挖机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挖机在行驶途中清理碎石,因挖机自身较重,且清理时产生持续性震动,扰动本已受雨水浸泡极其脆弱的山体,直接诱发边坡上方山体坍塌,滚落石块砸中挖机驾驶室,造成操作员受伤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在特殊天气环境下未组织开展边坡地质安全专项评估,提前研判风险路段行车管控,默许机械设备在地质状态不明的高危边坡通行附带作业。作业期间无专职安全员现场巡查提醒,告知操作人员禁止紧贴不稳定边坡行驶及开展附带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26年4月21日县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压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下辖标段及分包单位安全工作统筹监管力度不足,重施工推进、轻安全管控,忽视不良地质路段雨后行车及临时作业的安全风险,未将边坡安全管控、特殊天气机械设备通行管理纳入日常重点管理范畴。
2、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机制不到位。未针对第SG01标段地质薄弱边坡建立常态化排查台账,未对K5+300松散边坡进行专项风险标注;同时未制定雨后边坡安全管理细则,未明确雨后机械设备通行前必须开展边坡地质安全评估的硬性要求,降雨过后未组织技术人员全线排查边坡隐患,无法动态掌握雨后边坡稳定状态。
3、现场监督管控存在漏洞。对标段内大型机械设备管控不足,未划定雨后高危边坡禁行区域,未明令禁止大型机械紧贴坡脚行驶及开展临时清石作业;日常巡查存在盲区,未重点巡查雨后边坡路段设备通行情况,未能及时制止违规行车作业行为。
4、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不完善。未督促分包单位开展特殊天气专项安全教育,未面向全体机械操作人员普及雨后边坡坍塌风险、坡脚行车禁忌等安全知识;未针对不良地质+雨后叠加风险,对设备转移、临时作业行为制定对应的安全管控指导方案。
(二)浙江XXXX有限公司。
1. 安全管理履职严重失职。作为机械设备及一线作业人员直接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片面认为设备单纯转移停放不存在安全风险,简化安全管理流程,未将设备转移行经路段纳入安全风险管控范围,盲目组织挖机开展转移作业。
2. 未落实雨后地质安全评估前置工作。在前期连续降雨、边坡土体饱和松动的高危前提下,组织挖机行经地质条件较差的边坡路段前,未安排人员勘查行经路段边坡状态,未开展边坡稳定性安全评估,在风险未知的情况下贸然安排设备进场通行。
3、一线安全教育交底缺失。设备转移前未开展专项班前安全交底,未告知挖机操作员该路段雨后边坡易坍塌的特性,未警示坡脚行车、附带清石作业的安全隐患;常态化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心存侥幸,缺乏基础风险辨识能力。
(三)浙江XXXX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工程安全监理职责,安全监督管控履职不到位,对项目地质边坡安全管控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安全巡查力度不足、风险把控不严。特别是对本公司提出施工现场高边坡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未落实闭环,默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等危险行为。
(四)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辖区公路边坡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发路段山体边坡隐患排查不够深入,降雨过后未针对性加强沿线边坡排查核查,对施工单位督促不够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地段边坡松动坍塌隐患,监管履职存在短板。
(五)项目建设指挥部。
项目建设指挥部统筹监管职能弱化,未常态化组织开展不良地质边坡专项督导排查,疏于对各标段雨后边坡防护、大型设备通行管理等重点工作监督检查,整体监管约束力不足,未能有效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XX镇人民政府。
XX镇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对辖区内在建公路项目监管力度不足,日常巡查仅侧重常规施工违规问题,忽视雨后边坡失稳、山体落石等地质灾害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1日被列入县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泰政办〔2026〕XX号),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风险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下辖标段及分包单位违规行为失管失察,未制定雨后边坡及大型设备通行专项管控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季XX
作为本次事故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地质条件较差且经历连续降雨,边坡稳定性大幅下降,仍驾驶挖掘机在行驶途中顺带清理路上碎石,作业震动诱发山体坍塌。鉴于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由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善后抚恤、工伤赔付及家属安抚工作。
(三)陶X
作为项目总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下辖在建项目统筹管控力度缺失,未建立自上而下的常态化安全督导机制,总包管控责任悬空。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现场作业监管、设备安全管理等工作管控不严,长期默许项目存在重进度、轻安全的管理乱象,未有效监督落实雨后边坡隐患排查、地质安全评估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王XX
作为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泰顺项目部总负责人,自身履职不到位,对分包单位日常作业、机械设备管控监管不严,未建立雨后边坡排查及设备通行管控制度,未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地质安全评估工作,风险排查流于形式,2026年4月21日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被列入县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泰政办〔2026〕XX号),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王XX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章XX
作为分包施工单位浙江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未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压实企业层级安全管控责任,对日常机械设备管理、特殊天气作业管控、一线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监督缺位;漠视不良地质路段雨后作业的安全风险,未督促项目落实雨后边坡地质评估、设备转移风险研判等硬性管控措施,从企业源头层面埋下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陶XX
作为分包施工单位浙江XXXX有限公司项目总负责人组织大型机械行经高危边坡路段前,未开展边坡地质稳定性评估,未对设备转移路线进行风险研判,且未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现场安全管控严重缺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王X
作为泰顺XX某道路工程项目监理公司总负责人,对雨后不良地质边坡现场,大型机械坡脚通行、顺带清石作业等危险行为监督不到位,隐患巡查、整改督办闭环不到位,未发挥安全监理总把关作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在降雨结束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公路边坡隐患排查,对边坡岩体受雨水浸泡后失稳的风险预判不足,日常监管履职缺位。建议泰顺县交通运输局向泰顺县人民政府提交深刻书面检查,并组织开展辖区道路边坡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九)项目建设指挥部
该单位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统筹督导不足,隐患督办、安全考核、专项培训等工作落实不到位,行业监管约束力不足。建议由泰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指挥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责令其完善项目整体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特殊天气、不良地质条件下的作业管控体系,强化对所有参建单位的常态化监督与考核问责。
(十)XX镇人民政府
该乡镇未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在建项目巡查机制不完善,部门协同监管不足,忽视雨后边坡坍塌类地质隐患,预警推送、隐患督促、应急宣教等工作存在明显短板。建议由泰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XX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责令其完善辖区内在建工程常态化巡查制度,健全气象地质灾害联动预警机制,补齐属地安全监管与防灾避险短板。
六、事故教训
本次山体坍塌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涉事各方安全理念偏差、风险研判不足、现场管控薄弱以及多级监管履职缺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教训极为深刻,所有相关单位及部门必须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各参建单位要彻底摒弃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与侥幸作业心态,不得以设备转移、临时清石等非正规施工作业为由简化安全管理流程,牢固树立“任何作业皆有风险、雨后风险加倍”的全员安全红线意识;同时强化动态风险管控,针对地质条件较差的松散边坡,建立常态化风险台账,严格执行雨后地质安全排查评估制度,将边坡稳定性评估作为雨后大型机械通行、临时作业的前置必备条件,评估不合格、隐患未清零严禁机械设备进入高危坡脚区域。
此外,各单位需健全特殊天气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明确雨后高危边坡禁行区域,规范挖机等大型设备转移流程,高危路段设备转移全程落实专人监护与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压实总包、分包、项目指挥部、属地乡镇四级管理责任,杜绝以包代管、监管悬空等问题,健全特殊天气管控机制与气象地质灾害联动预警机制,强化隐患巡查督办,形成企业主责、总包统管、行业监管、属地兜底的一体化监管模式;并且优化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开展不良地质施工、雨后风险辨识、应急避险等专项培训及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提升管理人员履职能力与一线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自救避险综合素养,全方位筑牢项目安全生产防线。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安全主体责任,转变安全生产理念。各施工单位须摒弃重施工进度、轻安全生产的错误观念,树牢底线思维与红线意识,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各岗位安全职责。严禁以短途设备转移、简易清石等非正规施工作业为由,简化、省略安全管理流程,杜绝侥幸作业心理,从思想层面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二)强化动态风险管控,落实雨后评估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全线边坡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地质松散、稳定性差的边坡统一建档立卡,划分风险等级并实行分级管控。严格执行雨后隐患排查制度,固化“先勘查评估、后通行作业”的管理流程,雨后必须对高风险边坡开展稳定性检测评估,凡是未经排查评估、隐患未整改到位的边坡区域,严禁大型机械设备靠近坡脚通行及开展各类临时作业。
(三)健全多级监管体系,压实各方监管职责。总承包单位履行统筹管理职责,加大对分包单位人员、设备、现场作业的监督考核力度,严厉杜绝以包代管、监管缺位问题。项目建设指挥部完善特殊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雨后边坡专项督查整治,压实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乡镇健全气象与地质灾害联动预警机制,及时推送降雨、边坡坍塌风险预警,加大雨后巡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隐患闭环整改。
(四)优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综合防控能力。优化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摒弃形式化培训,针对性开展雨后边坡风险辨识、地质灾害防范、违规操作危害等专项警示教育,提升管理人员履职能力与作业人员风险预判能力。同步完善边坡坍塌专项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坍塌避险、伤员急救等应急演练,全面提升项目整体防灾避险与应急处置能力。
泰顺XX浙江XXXX有限公司某道路工程5·17一般山体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