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15时许,福海县黄花沟二号洼地路段发生一起车辆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福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建勇(现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副县长马哈旦·马尔哈什和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磊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齐干吉迭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参与,依法组织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喀拉玛盖镇巴赫特社区二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物品);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等经营范围。
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日期:2021年2月18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号:新交运管许可阿勒泰字65432300081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2月17日,发证机关:福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日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S21阿勒泰至乌鲁木齐公路建设一期HW-2标段项目部签订了10万吨碎石的运输合同,运输单价0.8元/立方米·公里。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运输车辆,服从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S21阿勒泰至乌鲁木齐公路建设一期HW-2标段项目部运输调配。
(2)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定代表人:仝辉;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汽车维修与维护;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等经营范围。
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日期:2019年11月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号:新交运管许可克市字65020100753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4月16日,发证机关: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新J38365车辆的购买人陶维于2020年9月15日在克拉玛依市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该车辆,并将该车辆挂靠在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
(3)罗孟平(自然人,无任何交通运输资质),女,四川小罗车队队长。车队负责调配32辆运输车辆(罗孟平按照0.02元/立方米·公里抽取每辆车的管理费),车队按照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的要求与驾驶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危险岗位书面告知书,并报送至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新J38365属于该车队调配车辆。2021年4月12日,罗孟平与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罗孟平负责提供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承运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碎石运输任务,运输单价0.6元/立方米·公里。
2021年4月25日车辆购买人陶维聘用恰力哈尔别克?依克山为新J38365的驾驶员,约定报酬12000元/月。2021年5月1日车辆新J38365加入罗孟平(四川小罗车队)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从福海千山采石厂运输石料至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S21阿勒泰至乌鲁木齐公路建设一期HW-2标段项目部。
二、事故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5月6日15时30分左右,货车驾驶员傅应、罗绪练、周俊三人各驾驶一辆货车,开车经过黄花沟二号洼地路段时,看到前方有一辆货车在冒烟并起火。三人停车后发现车辆驾驶室门开着,驾驶室位置在着火,货车的货厢举升得很高,货厢上方有高压线。车辆驾驶室下面有一人趴着(新J38365驾驶员恰力哈尔别克?依克山),身上衣服也在着火。傅应、周俊两人将恰力哈尔别克?依克山从驾驶室保险杠下救出,罗绪练进行了报警。黄花沟警务站接警后调配工程车辆进行灭火。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恰力哈尔别克?依克山被送往福海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伤势过重当天即送往克拉玛依市救治,2021年5月8日1时4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恰力哈尔别克?依克山、男、哈萨克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阿勒泰市喀拉希力克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车牌号为新J38365的重型自卸翻斗车,在黄花沟二号洼地路段的渠道旁逆向停止在对向车道的情况下,人为操作货厢举升,货厢在举升后与车辆停驶位置上方的35kV高压输电线路接触放电致使车辆起火,导致恰力哈尔别克?依克山被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间接原因
1、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将碎石运输工程发包给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不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自然人罗孟平,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2、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罗孟平作为自然人管理32辆车的货物运输。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对运输车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5·6”车辆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恰力哈尔别克?依克山致使车辆着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将碎石运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罗孟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给予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25万元的罚款。
(2)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车辆新J38365挂靠的责任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给予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5万元的罚款。
(3)龚海田(福海海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碎石运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罗孟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建议:对龚海田处以其个人2020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4)仝辉(新疆利高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未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建议:对仝辉处以其个人2020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
(5)罗孟平作为自然人管理32辆车的货物运输。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项“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罗孟平2.5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负有安全监管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开展警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交通运输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开展反“三违”活动,及时消除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隐患。
(二)落实发包、出租管理责任。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包、出租时应当审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或条件,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得违规外包、以包代管,不得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开展发包、转包方面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厉查处。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再以责任书形式落实到班组,班组落实到岗位和职工个人。责任书根据各级人员不同的职责进行区分,明确安全生产的责、权、利,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因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深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开展针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与具体隐患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强,涉及面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