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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高苏坂街路“1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01-22 08:26 来源: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323

  2020年11月23日16时54分许,游某陆驾驶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闽HY3510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高苏坂往南源岭方向行驶,行经高苏坂村街路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涛和兰某辉,造成张某涛当场死亡、兰某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和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武夷山市“1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洪辉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生泉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技术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0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18215W,住所:武夷山市******号,法定代表人:石某,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公司取得武夷山市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南字350782100663号),有效期为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闽HY3510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厂牌型号:金旅牌XML6115JHEVA5CN;车辆识别代号:LL3AGCNG7EA014155;发动机号码:J3FLAE30425;注册日期:2015年1月11日;强制报废期止:2028年1月21日;检验合格至2021年1月;车辆性质:公交客运。核载76人,实载31人,未超载。经鉴定:该车安全技术状况合格;该车发生事故时时速约为7km/h。

(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游某陆,男,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闽HY351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持“A3E”驾驶证;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经检测:游永陆不属于饮酒驾车。

(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

事发现场道路位于高苏坂路18号路口路段,十字交叉路口路段,东西走向的为高苏坂路,南北走向的为旗山路,沥青路面,路面潮湿,施划有人行横线、停止线等相关交通标线,路边设有金属防护栏等相关交通设施。事故当日天气:雨。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0年12月1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2120200000095号),认定意见:

1.当事人游某陆驾驶机动车辆,行经肇事路段对路面交通情况观察和判断不足,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游永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当事人张某涛、兰某辉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认定张某涛、兰某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3日15时50分许,游某陆驾驶闽HY3510号公交车从高铁北站出发往武夷中学方向行驶,16时50分许接完学生从武夷中学出发往南源岭方向行驶。16时54分许,张某涛行至人行道路路口后折返回去,会同兰某辉行走在高苏坂路金属防护栏外侧。16时54分21秒,游某陆驾驶闽HY3510号公交车碰撞沿高苏坂路由武夷中学往武夷大道方向横过道路的张某涛、兰某辉,造成张某涛当场死亡、兰某辉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均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伤者兰某辉立即送至武夷山市立医院抢救,并邀请省级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同时张瑞涛善后工作也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了解有关当事人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结合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782120200000095号)的认定意见,认定游永陆驾驶机动车辆,行经肇事路段对路面交通情况观察和判断不足,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当事人张某涛、兰某辉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游永陆安全意识不足,在遇险情时未能立即停车下车确认安全后继续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武夷山市“1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游有陆,男,闽HY351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行经肇事路段对路面交通情况观察和判断不足,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2.吴某,男,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做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到位,造成驾驶员游永陆安全意识不足,在遇险情时未能立即停车下车确认安全后继续行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石某,男,中共党员,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员游永陆遇险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教育落实不够到位,未能严格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游永陆安全意识不足,在遇险情时未能立即停车下车确认安全后继续行驶,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武夷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11·23”事故教训,以案警示,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同时要加强驾驶员的遇险处置能力培训,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2.武夷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警示教育,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3.武夷山市教育局要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教育学生严禁过马路时随意抢道、不走斑马线、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骑车在公路上互相追逐打闹玩耍等不安全行为。

武夷山市“11·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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