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广西兴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包的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被送到重庆市荣军优抚医院救治无效于2026年6月14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和天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相关情况
店面出租方:重庆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店面承租人:叶*(男,汉族,身份证号:510121*,住址:四川省金堂县*)
经销商:重庆扮屋家居有限公司
装修工程发包方:深圳斯丽比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装修工程承包方:广西兴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工程名称: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斯丽比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丽比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于*,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4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沙发、茶几、床垫、床架、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木式家具用品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等。于*系香港籍居民,不具体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实际工作。2022年5月18日起,由副总经理严*平全权负责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工作。
广西兴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博源建材城,负责人:王*文,成立日期:2020年5月29日,营业期限:2020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9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等。
重庆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亿贰仟壹佰万元整,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立日期:2017年9月5日,经营范围: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等。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2026年4月1日,斯丽比迪公司(甲方1)、造梦者家居(深圳)有限公司(甲方2)与重庆扮屋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斯丽比迪&造梦者重庆门店合作政策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重庆造梦者&斯丽比迪所有门店改造及装修由斯丽比迪&造梦者工厂承担,装修完给重庆扮屋家居使用。扮屋不负责装修及费用问题及所有事项”。
2.斯丽比迪公司授权重庆扮屋家居有限公司经营斯丽比迪品牌,有效期:2026年4月15日-2026年12月31日。
3.重庆扮屋家居有限公司授权叶*在南岸区等区域销售斯丽比迪品牌产品,有效期: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
4.2026年5月31日,斯丽比迪公司(甲方)与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乙方)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南岸天文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重庆玉马路5号红星美凯龙,工程总金额:235000元。同时《合同》9.1约定:乙方须保证具备承包本合同工程的合法资质,并取得所有相关许可证照,并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之复印件。
5.2026年6月1日,美凯龙公司与叶*签订了《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商铺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美凯龙公司将红星美凯龙4楼商铺(编号:11169-AF04-T8-467946)出租给叶*。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资质取得情况。
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2026年5月27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程*向美凯龙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江苏南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在美凯龙公司完成装修备案。经核实,装修备案资料不是江苏南鹏建设有限公司真实资料。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装修工程项目只配备了一名现场负责人程*,程*负责该工程项目各项工作。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4.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未对阳刚等木工班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事故发生部位情况。
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南岸区天文街道玉马路红星美凯龙4楼。事发当天,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木工班组进行局部吊顶作业。事发时,工人阳*未佩戴安全帽站在一台移动脚手架上安装吊顶,坠落时,头部着地受伤。移动脚手架只有一层,铺设有2块脚手板,脚手板至地面的高度为145cm,事发后现场存留多处血迹。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12日上午8时28分许,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木工阳*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站在一台移动脚手架上使用电钻安装石膏板吊顶的过程中失衡坠落至地面,坠落时头部着地受伤。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阳*1人受伤,后经重庆市荣军优抚医院救治无效于2026年6月14日17时28分许死亡。
死者:阳*,男,汉族,身份证号:513031*,住址:四川省邻水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其中治疗费用约3万元,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赔偿1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发后,旁边作业的工友冯*洪立即呼喊其他工友帮忙,并分别于8时28分、8时30分拨打了120、110电话,10多分钟后,120救护车及天文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现场,随后区联动机制响应,天文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等单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8时40分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急救医生现场处置后将阳刚送到重庆市荣军优抚医院救治。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天文街道办事处、天文派出所协调参建各方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与死者家属于6月16日签订了《一次性死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未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天文派出所、天文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等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踏勘、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阳*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移动脚手架上安装吊顶时身体失衡坠落至地面,头部与地面接触,造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在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并提供虚假的江苏南鹏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在美凯龙公司处完成了备案;
(3)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未对阳*等木工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教育阳*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阳*未佩戴安全帽的事故隐患。
2.斯丽比迪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违反《合同》约定,在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提供装饰装修资质、许可的情况下,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将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
(2)未与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针对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项目,斯丽比迪公司对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天文街道办事处
1.2026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天文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岗(负责人是*薇)按照《2026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计划检查15家企业(已检查),实际检查41家次,发现隐患问题50处,其中43处整改完成;5处系城南家园燃气隐患由经信委牵头,街道配合督促整改;2处系超市冷库材料为可燃物由商务委牵头,街道配合督促整改。
2.2026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天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梅计划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5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至少5次,实际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5次,实际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5家次,发现隐患问题34处,均已完成整改。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
1.2026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建筑管理科科长刘*、副科长陶*强组织科室按照监督计划开展建设领域执法工作,计划检查6次,实际对全区在建、拟建项目累计共巡查74次。
2.2026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周*计划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6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至少6次;实际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6次,开展安全检查6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9条。
(三)区商务委
1.2026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综合商务科,计划检查企业28家(已检查),实际检查企业74家,发现问题103个,均已完成整改。
2.2026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副主任黎*(分管综合商务科)计划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6次,带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6次;实际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7次,带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47家,发现安全隐患89个,均已完成整改。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阳*,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移动脚手架上安装吊顶时身体失衡坠落至地面,头部与地面接触,造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程*,男,群众,身份证号:500235*,其向美凯龙公司备案的江苏南鹏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上的江苏南鹏建设有限公司印章与江苏南鹏建设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其行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建议移交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并提供虚假的江苏南鹏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在美凯龙公司处完成了备案;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未对木工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教育阳*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阳*未佩戴安全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斯丽比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提供装饰装修资质、许可的情况下,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将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未与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针对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项目,斯丽比迪公司对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王*文,男,汉族,身份证号:51102*,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阳*未佩戴安全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严*平,男,汉族,身份证号:4211251*,斯丽比迪公司副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发包给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斯丽比迪重庆茶园红星美凯龙店装修工程,未审查发现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未督促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天文街道办事处发展服务岗,虽按照《2026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了安全检查,但对检查发现的部分问题,有整改时限要求,无到期复查记录;对部分问题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无相应移交手续。建议发展服务岗负责人吴薇向天文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天文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美凯龙公司。经调查,与承租人叶*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按照规定履行了装修备案手续,并对该装修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事故责任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兴顺公司贵州分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作业过程中予以落实;严格按规定配备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规作业,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斯丽比迪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严防无资质单位承包工程;签订好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天文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工程的备案管理、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区商务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进一步压实商贸领域市场运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应针对该起事故汲取教训,加强限额以下小工程的政策宣传、指导,督促并压实镇街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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