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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47 [ 发文字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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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丰都G69银百高速“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1日02时53分许,许**驾驶浙BA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69银百高速公路下行方1263km+700m路段附近时与文**驾驶的渝AT8***号小型轿车发生擦剐事故。02时55分许,曾**驾驶渝AH0***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撞击车道内的许**,随后车辆侧翻于第一行车道内,车头与浙BAR***号小型轿车左侧接触,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许**死亡。

2024年2月27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许**:浙BAR***号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510521********5076;汉族;群众;51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乡;持有档案编号为330204248***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经检验鉴定许**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许**体内未检出乙醇和毒品。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许**无交通违法行为,无其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记录。通过抽取许**心血,未检测出饮酒驾驶、毒驾的情况,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

2.曾**:渝AH0***号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512222********1892;汉族;群众;56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麒龙村;持有档案编号为500500630***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轻微擦伤。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常规毒品检测,排除酒驾和毒驾的嫌疑。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曾**共有64条交通违法行为,无其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记录。通过民警现场对曾**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未检测出饮酒驾驶的情况,通过常规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排除曾**酒驾和毒驾的情形。

(二)车辆基本情况

1.浙BAR***号小型车:品牌型号为帝豪牌/HQ7142***;车辆识别代码为LB37722S7KH034***;发动机号为K2CA0117***;机动车所有人为许**;登记住所为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新墅村叶岙路东43号*3;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核载5人,实载5人;机动车状态为正常;经系统查询该车无车辆盗抢信息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HAZ850CTP23B0174***。经检验鉴定,车辆灯光信号、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该车无交通违法记录,无其余事故记录。经查,该车注册登记、转移、检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渝AH0***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豪沃牌/ZZ5047XLCF3315E***;车辆识别代码为LZZ1BAFB1KE772***;机动车所有人为开州区通汇物流经营部;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富厚街126号附40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经检验鉴定,车辆灯光信号、驻车制动、行车制动有效;行驶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该车共有30条交通违法记录,无其余事故记录。经查,该车注册登记、转移、检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69银百高速公路下行方1263km+700m路段,沥青砼路面,事发路段为下坡弯道(左弯),左侧行车道宽3.85米,右侧行车道宽3.85米,应急车道宽2.50米,车道总宽10.20米,事发时间为夜间,无照明设施,天气小雨,车道内无障碍物,事发路段最高限速:小客车100km/h,小客车除外80km/h,路段最低限速6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1日,许**驾驶浙BAR***号小型轿车由石柱向涪陵方向行驶,02时5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9银百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263km+700m路段附近时与文**驾驶的渝AT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许**驾驶的浙BAR***号小型轿车停驶于第一行车道内,随后许**下车查看情况。02时55分许,曾**驾驶渝AH0***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车辆撞击道路右侧护栏后,车辆方向向左偏移,在撞击道路左侧护栏的同时撞击车道内的许**,随后车辆侧翻于第一行车道内,车头与浙BAR***号小型轿车左侧接触,许**被抛至第二行车道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许**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后,丰都大队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处置、综合、舆情防控等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维稳等事宜。截至2024年2月9日,本次事故死者许**后事已处置完毕,家属无异常情形,未出现社会层面舆情。2024年3月1日已就此次事故作出责任划分,双方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对责任划分无异议,大队组织双方就事故赔偿进行协商,双方于3月4日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编号509400120240000003),认定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转移至安全区域,而是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行走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曾**驾驶车辆时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判定许**、曾**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五、车辆鉴定情况

1.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4〕1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浙BAR***号小型轿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4〕第1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渝AH0***号轻型厢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六、善后处置情况

死者驾驶员许**运回老家已安葬,目前该事故无不稳定因素。

七、事故调查情况

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许**,驾驶的浙BAR***号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车辆系许**购买用于家庭日常出行使用。此次出行的路线为浙江杭州至四川泸州,车上所载人员为许**家人,系一家人从浙江杭州返回四川泸州老家过年,非营运活动,且此次事故中许**已死亡。

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曾**,驾驶的渝AH0***号轻型厢式货车系曾**购买后挂靠在自己经营的开州区通汇物流经营部,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经调查,该车辆所有人曾**主要用于自己经营的开州区通汇物流经营部站场货物的短途转运,未从事经营活动,此次事故行驶路径由开州至重庆主城办事,车辆未载货(空车)。经调查,开州区通汇物流经营部法人为曾**,企业规模为微型,成立日期2020年4月3日。

此次事故的原因系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转移,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行走和曾**在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认真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和行人许**造成。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双方均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经鉴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无关,经调查,涉事双方均不涉及营运行为。

调查组认为:浙BAR***号小型车所有人系自然人许**,鉴于许**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渝AH0***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系开州区通汇物流经营部(个体经营户曾**),该车辆未从事营运活动,根据调查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该事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认定丰都G69银白高速“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丰都G69银白高速“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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