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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46 [ 发文字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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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1-08

丰都G69银白高速“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10日,陈**驾驶鄂A7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重庆向湖北方向行驶,00时4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9银百高速公路(重庆段)上行方向1263km+43.9m路段时追尾撞击同车道内前方由王**驾驶的苏BM2***/湘U0***挂号车,造成鄂A7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陈**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2023年11月4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陈**;鄂A76***号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532126********3317;汉族;群众;36岁;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持有档案编号为420105102***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2.王**;苏BM2***/湘U0***挂号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320922********5451;汉族;群众;50岁;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持有档案编号为320900490***号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二)车辆基本情况

1.鄂A76***号轻型货车:品牌型号为豪沃牌ZZ5047CCYG3315E1***;车辆识别代码为LZZ1BAEB9MP636***;发动机号为BF12304***;机动车所有人为江岸区稳阮广告设计工作室;登记住所为武汉市江岸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状态为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PDZA202342010000197***。

2.苏BM2***/湘U0***挂号车:品牌型号为欧曼牌BJ4259SNFKB***;车辆识别代码为LRDS6PEB2GR002***;发动机号为89358***;机动车所有人为无锡通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镇;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状态为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AWUXBJYCTP23B0325***。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69银百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263km+43.9m路段,沥青砼路面,事发路段平直,左侧行车道宽3.85米,右侧行车道宽3.85米,应急车道宽2.50米,车道总宽10.20米,事发时间为夜间,无照明设施,天气阴,路面完好,车道内无障碍物,事发路段最高限速:小客车100km/h,小客车除外8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0日,陈**驾驶鄂A7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重庆向湖北方向行驶,00时4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69银百高速(重庆段)上行方向1263公里43.9米(丰都县境内)时,尾随撞击前方同车道内由王**驾驶苏BM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湘U0***挂号车尾部,造成鄂A7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事故现场救援结束后,丰都大队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善后处置、综合、舆情防控等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维稳等事宜。

2023年10月11日,死者陈**家属前往大队处理丧葬事宜,大队就事故相关情况和后续处置工作与家属进行沟通并协调家属的住宿。

2023年11月2日,丰都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及其家属,涉事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编号509400120230000***),认定陈**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分心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此次事故陈**承担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五、车辆鉴定情况

根据鑫道司鉴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3〕1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鄂A76***号车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根据鑫道司鉴中心渝鑫技术鉴字〔2023〕1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苏BM2***(重型半挂牵引车)号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六、善后处置情况

死者驾驶员陈**运回老家已安葬,目前该事故无不稳定因素。

七、事故调查情况

经查,鄂A76***号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江岸区稳阮广告设计工作室,登记住所为武汉市江岸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由陈**长期使用,用于运载普通物品,车辆登记的性质属于非营运车辆。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编号509400120230000***),认定陈**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分心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此次事故陈**承担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为江岸区稳阮广告设计工作室,实际为自然人陈**个人所有,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鉴于陈**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丰都G69银白高速“10·1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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