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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56 [ 发文字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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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丰都三元“5·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9日22时30分许,刘**驾驶川A3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丰都县省道205线由重庆市垫江县往重庆市丰都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省道205线46km+700m(小地名:唐家岩)路段时,车辆撞到道路左侧岩石并发生侧翻,造成刘**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5余万元。

2023年7月10日,接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驾驶员:刘**,男,汉族,现年40岁,户籍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青平镇,驾驶证号:511102198411225***,档案编号:350139057***,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5月26日,有效期止:2027年5月26日,交通方式:驾驶川A3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川A3E***号“豪沃牌”/ZZ5047CCYH3315F**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ZZ1BAFB4ME899***,发动机号:BG07510***,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红,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培洋集商贸经营部,登记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0月12日。该车辆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单号:PDZA202251010001096***。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省道205线46km+700m(小地名:唐家岩)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重庆市丰都县,北往重庆市垫江县,沥青路面,路面平坦,双向两车道,道路由北往南为下坡,坡度 3.5%,道路中心线单黄虚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9日22时30分许,刘**驾驶川A3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丰都县省道205线由重庆市垫江县往重庆市丰都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省道205线46km+700m(小地名:唐家岩)路段时,车辆撞到道路左侧岩石并发生侧翻,货物抛洒至路面及道路两侧,造成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车辆上装载货物、道路两侧庄稼、树木等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

根据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00012023000***号)认定,刘**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道路左侧岩石并发生侧翻,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在此次事故中为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五、车辆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16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检验,被鉴定车辆川A3E***号轻型栅栏式货车的前风窗玻璃事故前应是完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事故前应完好;该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左右前照灯损毁,其工况无法检验,事故前其有效性无法确定。

六、善后处置情况

死者驾驶员刘**运回老家已安葬,目前该事故无不稳定因素。

七、事故调查情况

经查,川A3E***号轻型仓栅式机动车原所有人为成都培洋集商贸经营部,后因经营问题该车退还给金融贷款公司,金融贷款公司将该车辆出售给自然人马**,马**又将该车辆以租代购的方式出售给刘**。由于购车按揭款未还清,车辆未能过户,名义所有人仍为成都培洋集商贸经营部,但实际所有人已变更为自然人刘**,合同约定使用期间发生交通意外由刘**负责。

在本次事故中,刘**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左侧岩石后侧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已排除酒驾行为。根据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证据(行车记录仪视频、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刘**被认定为全部过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刘**,鉴于刘**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丰都三元“5·9”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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