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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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5·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24 17:23

 

 

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5·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组编制

2026年8月31日



目录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2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2

(二)项目基本情况及合同发包关系 5

(三)事故发生经过 8

(四)事故现场情况 8

(五)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 10

(六)其他方面情况 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1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

三、事故原因分析 12

(一)直接原因分析 12

(二) 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3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5

(一)建议企业给予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员 15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7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9

五、事故主要教训 21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21

七、附件 23

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3

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表 23



2026年5月13日11时20分许,在南开区嘉陵道街域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1#楼东侧汽车坡道雨棚幕墙处,劳务分包单位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马某华在雨棚顶部进行玻璃打胶作业时,自雨棚洞口处(未安装玻璃处)坠落,坠落高度约4米。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重伤。由于伤者仍在治疗中,截止至8月27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398800元。

2026年5月19日,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南开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等部门组成,并特邀区检察院和相关专家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派员参加的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缺失,专业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BMMX6C3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国,注册资本:1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22年4月28日至永久,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号楼170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宏,注册资本:100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5年12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

该公司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号:D161083360),具有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该公司持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陕)JZ安许证字〔2005〕000315,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

3.专业分包单位: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1855150P,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龙,注册资本:5540.16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08年11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东公路(东马圈镇段)13号,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等。

该公司具有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号:D212012905),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31年4月15日。该公司持有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津)JZ安许证字〔2012〕003344,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6日。

4.劳务分包单位: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JDLQ3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某明,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营业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至2049年4月10日,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二层230,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等。

该公司具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号:D311496623),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有效期至2029年8月29日。该公司持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22〕019814,有效期至2028年8月10日。

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GAAJJX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李某文,营业期限:2021年4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环月街16号,经营范围:承担所属公司所承揽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5.监理单位: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

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2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70142X,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地址:南开区红旗南路268号六层,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该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2001582),有效期至2029年5月17日,资质登记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二)项目基本情况及合同发包关系

1.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名称为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项目地址为南开区长江道与红日南路交口东南侧地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可用地面积36641.4平米,容积率≤2.9,总建筑面积约为13586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105300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560平米。(如图1所示)

2023年7月14日,该项目取得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201042023071401111)。

2.合同签订情况

(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7月14日,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总承包,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采购工作。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7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月26日。

根据《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天津城建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勘察和设计工作;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作,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完成本项目建设、采购等本工程所有工程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移交,并完成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图1  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

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地理位置图

(2)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3月15日,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总承包项目幕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为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总承包项目幕墙工程,施工范围: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1-7#楼外立面铝板基墙、铝板造型线条、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栏板、铝合金格栅、地库坡道钢结构雨棚、玻璃雨棚、铝板雨棚、电动门、门联窗、地弹门等外檐及其附属工程及施工图深化设计幕墙分格排版、加工图、竣工图编制等一切相关工作内容。约定施工工期:2025年3月16日至2026年1月9日。

(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8月20日,经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西营门9#地块2/3/5-7#楼/汽车坡道幕墙安装工程),工程分包内容: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地块工程2/3/5-7#楼/汽车坡道幕墙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幕墙施工项目:包含所有石材幕墙工程、铝板幕墙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等施工安装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1月9日。

(4)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7月27日,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JF-2012-062)》,委托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负责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包括对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实行四控、两管、一协调。监理期限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8年1月26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根据120视频录像、询问笔录、120接警记录、现场勘验等资料对事发经过进行还原:

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1#楼东侧汽车坡道雨棚玻璃幕墙于2026年4月底开始安装龙骨,5月10日玻璃到场,5月12号安装完幕墙玻璃(因玻璃破损有两处洞口未完成安装),5月13日开始进行打胶。

2026年5月13日7时许,马某华与其妻子刘某姣按照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现场带班高某银的安排来到事发位置给安装好的玻璃进行打胶。刘某姣负责从库房把胶拿到施工现场以及给马某华递胶等辅助工作;马某华负责给玻璃打胶。11时许,马某华在雨棚上自南向北行走时滑倒并向东侧翻滚,正好落入未安装玻璃的孔洞处,并自此处坠落至汽车坡道。刘某姣发现后,立即跑过去托起马某华头部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人员将马某华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四)事故现场情况

2026年5月13日,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

事发位置位于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1#楼东侧汽车坡道雨棚幕墙处(如图2),现场应安装玻璃60块,缺失玻璃2块,缺失玻璃位置详见图2,孔洞尺寸为1.5×1.6米。 


图2  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

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平面图及俯视图

(五)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受伤情况

马某华,男,36周岁,身份证号码为622827XXXX0035,家庭住址为甘肃省XXX,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经医院诊断为多处损伤(多发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颈椎骨折、股骨骨折。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19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马某华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在本起事故中受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伤者仍在治疗中,截止至8月27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398800元。

(六)其他方面情况

1.事发当日天气情况

基于南开区嘉陵道街附近的南开南江里区域站(A3503)的逐小时气象数据分析5月11日0时至5月13日12时天气情况,该时间段内无降水过程;风速方面,小时极大风速未超过6m/s(4级风),整体风力弱[]。

2.工作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光照情况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13日11时31分,伤者家属刘某姣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了该事故。公安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到事发现场。12时20分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段某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区住建委。12时14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嘉陵道街报告,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本起事故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月13日11时03分,伤者妻子刘某姣发现马某华受伤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某姣来到伤者旁将伤者头部抱于怀中,周围工人看到马某华头部受伤严重,未对其进行移动。14时43分,救护车进入工地,随后将伤者送往天津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刘某姣、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王某峰、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某涛随车陪同。公安、应急等相关负责同志在得知事故发生后,及时前往现场处置。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26年5月13日,伤者自天津市人民医院转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救治。截止目前伤者仍在治疗中,尚未出院。

2.善后情况

2026年7月20日,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就对伤者的善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项目部承担该起事故中关于马某华的全部民事赔偿费用。

2026年8月23日,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李某文、李某柱就对伤者的善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出警迅速,救援应对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洞口防护缺失。1#楼东侧汽车坡道雨棚幕墙玻璃缺失处未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发时涉事位置未设置防护栏杆或软网,也未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2.作业人员违规作业。马某华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马某华入场及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马某华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马某华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缺失[]。该公司未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类别《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1)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该公司明知劳务分包单位作业区域内存在洞口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该公司未充分履行项目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并且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彻底。5月13日专职安全员发现分包单位员工在1#楼东侧汽车坡道雨棚幕墙施工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后仅通过微信群通知分包单位整改,但是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事故隐患未能实现闭环管理。

4、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

对不需要旁站监护的项目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分包单位在1#楼东侧汽车坡道雨棚幕墙施工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5、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短板。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企业给予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员

1.马某华,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项目分包单位打胶工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较差,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预见性不够,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类别《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且未正确使用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对马某华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李某柱,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项目分包单位实际现场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对马某华的特种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马某华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无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对李某柱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高某银,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员工,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项目分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工地带班领导,对马某华施工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马某华特种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马某华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无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建议由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对高某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谢某,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项目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未对5月13日公司所承接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作业区域内洞口防护缺失,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并且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等事故隐患。建议由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谢某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5.赵某升,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项目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明知劳务分包单位作业区域内存在洞口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并且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等事故隐患。建议由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赵某升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6.王某涛,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西营门城市更新项目9#工业地块(南开区西营门片区城市更新项目6号地产业园东侧地块)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实际现场负责人,未对5月13日公司所承接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作业区域内洞口防护缺失,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并且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等事故隐患。建议由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王某涛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张某明,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无证上岗作业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明处以2025年度收入4.8万元整的40%即人民币1.92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夏某峰,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作业区域内洞口防护缺失,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并且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等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夏某峰处以2025年度收入18.9627万元整的40%即人民币7.58508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马某华入场及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是未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三是对承接范围内的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马某华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承接范围内的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明知劳务分包单位作业区域内存在洞口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二是该公司未充分履行项目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并且在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彻底,5月13日专职安全员发现分包单位员工在1#楼东侧汽车坡道雨棚幕墙施工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后仅通过微信群通知分包单位整改,但是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事故隐患未能实现闭环管理。建议由区住建委对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行政约谈。

4.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对不需要旁站监护的项目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分包单位在1号楼进行幕墙玻璃打胶作业期间存在的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建议由区住建委对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行政约谈。

5.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短板。建议由区住建委对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进行行政约谈。

五、事故主要教训

1.分包单位存在安全上交思想。对现场安全管理过度依赖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隐患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工人违章现象依然存在,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现场管理存盲区和漏洞。各参建单位对承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不能有效掌握现场施工状况,无法做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层层落实不到位。未能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作业场所的动态风险、关键危险环节及应急处置措施未能向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充分、明确的告知,导致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区住建委要督促事故相关单位落实以下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佰融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一是要立即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专项整治,刚性落实个体防护,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100%系挂安全带。二是强化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教育,杜绝“无知施工”,针对高危工序,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进行交底。三是严格做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施工前要严格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四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是要及时整改在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在收到结案通知书后30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和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区安委办备案。

(二)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是要压实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根治“挂名管理”顽疾。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二是要深化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全过程、多维度的安全告知体系。管理人员必须结合当日(或当前阶段)的施工特点、作业环境及天气情况,编制包含危险源辨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安全技术交底书》。三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及时整改在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在收到结案通知书后30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和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区安委办备案。

(三)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细致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及时落实整改。三是要及时整改在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在收到结案通知书后30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和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区安委办备案。

(四)天津市北方建设监理事务所,要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一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情况。二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是要及时整改在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在收到结案通知书后30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和相应的佐证材料报区安委办备案。

(五)天津南开城投城市更新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一是要加强对发包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充分履行安全职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要督促各参建单位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的问题。

七、附件

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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