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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6-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9-02 [ 发布日期 ] 2026-09-02

垫江新民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垫江新民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16日23时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第二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分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该分公司渝B7A102号混凝土罐车(以下简称“事故罐车”)运输混凝土,行驶至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6组腌粑沟村道转弯路段时发生侧翻,驾驶人员王某当场死亡。

2026年7月9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本次事故信息抄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垫江新民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和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1. 2024年11月,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垫江至丰都至武隆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合同(第TJ01合同段)》。合同约定,由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垫江至丰都至武隆(以下简称“垫丰武”)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桩号K0+000至桩号K13+100标段(以下简称“垫丰武1合同段”)施工。

2. 混凝土拌和及运输合同签订情况:2025年2月28日,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垫丰武1合同段第二工区所需混凝土拌和及运输业务。

(二)混凝土拌和及运输工作实施情况

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垫丰武1合同段第二工区混凝土拌和及运输业务后,从其下属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调拨混凝土罐车并抽调驾驶员至混凝土分公司,由混凝土分公司承担混凝土拌和及运输工作,并负责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混凝土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日,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指路碑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08564N;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建筑资质范围内的业务,销售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维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负责人:高某彬。

(四)案涉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罐车为红岩牌CQ5136GJBHMVG306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ZFF3166HD015007,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车辆所有人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该车长9.385米、宽2.5米、高3.995米,总质量31吨,核定载质量16.91吨。事发时,车辆实际载质量约14吨。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罐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五)混凝土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混凝土分公司承担垫丰武1合同段第二工区的混凝土拌和及运输业务后,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该业务的管理工作,并配备1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对驾驶员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告知内容仅笼统提示“乡村道路,注意安全”“雨天路滑,注意安全”和“车辆伤害”,未逐条明确途经路段具体风险与防范举措,安全交底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6组腌粑沟村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垫江县新民镇方向,西往垫江县南印寺村方向。事发路段为混凝土路面,宽4.1米,路面干燥,该路段呈右转急弯,无交通标线、标志控制、无防护栏、无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视线不良。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16日23时许,王某驾驶事故罐车沿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村道行驶至该村6组腌粑沟弯道路段时发生侧翻。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混凝土分公司驾驶员汪某正在事发位置对面约20米处施工点位卸载混凝土,目睹事故罐车侧翻,当即在微信群中发布“王某车辆侧翻”信息,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驾驶员杨某民驾驶混凝土罐车到达事故现场,汪某安排其拨打119救援电话。23时20分许,县中医院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因王某被困驾驶室无法开展诊断和施救,120急救医护原地等待。23时30分许,县消防救援局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展开救援。6月17日凌晨1时许,经县中医院120急救医师诊断,王某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混凝土分公司驾驶员。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王某驾驶事故罐车行经事发地点时操作不当,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混凝土分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混凝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缺乏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能有效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单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加大了车辆侧翻风险。

(2)未在事发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路段为混凝土分公司拌和站至施工点位的固定、重复运输专线,属于村道,路窄弯急,通行大型车辆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混凝土分公司未在此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对混凝土罐车驾驶员起到及时警示和提醒作用,增大了操作失误风险。

(3)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流于形式。混凝土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告知仅笼统提示“乡村道路,注意安全”“雨天路滑,注意安全”“车辆伤害”等泛化表述,未逐条明确途经路段具体风险(如路宽不足、转弯半径受限、夜间行车视线受限等)和防范措施,导致王旺对事发路段的危险因素认知不足。

2. 县交通运输委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

垫丰武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属于市级项目,根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4〕6号)第六条的规定,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垫丰武高速公路工程垫江段的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但县交通运输委在对垫丰武1合段开展安全检查时,仅聚焦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忽视分包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混凝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告知流于形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某,驾驶事故罐车行经事发转弯路段时,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混凝土分公司,一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是未在事发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是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告知流于形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高某彬,混凝土分公司总经理,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发路段无安全警示标志和本单位对混凝土罐车驾驶员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告知流于形式等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2026年1月1日至事发前,县交通运输委累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110次,排查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117条,形成执法检查记录84份。垫丰武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为市级交通建设项目,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县交通运输委承担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县交通运输委工作安排,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质监大队(以下简称质监大队)具体负责。依据《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6年执法勤务工作计划》要求,质监大队须按月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检查频次及重点检查内容。按照质监大队制定的月执法检查计划,垫丰武1合同段检查内容为“安全质量行政执法检查”。2026年至事故发生前,质监大队累计对垫丰武1合同段开展安全检查6次,具体为:2月5日日常行政执法检查、4月21日配合市级巡查组检查、4月29日节前专项行政执法检查、5月6日针对市委明察暗访反馈问题开展整改复核检查、6月9日日常行政执法检查、6月11日日常行政执法检查。然而,上述6次检查均仅聚焦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忽视分包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混凝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安全风险提示与防范措施告知工作笼统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监管漏洞,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一是责令县交通运输委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二是建议由县纪委监委机关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对质监大队大队长张某智予以提醒谈话。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混凝土分公司。一是要严格落实安全任职资格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是要完善运输路线安全警示标志。全面开展运输路线风险辨识评估,针对村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三是要精准落实风险告知。编制针对性安全风险告知书,明确危险路段点位、风险类型及应对措施,确保驾驶员掌握、严格执行。四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点排查运输路线通行条件、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的作业行为等关键环节,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实现闭环管理。

(二)县交通运输委。一是要压实全覆盖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监管模式,彻底纠正“重总包、轻分包”监管偏差,将项目分包单位、承揽施工单位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二是要提升精准化深度监管质效。聚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核查各单位施工资质、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现场风险告知、安全警示标志布设、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关键环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全程跟踪督促整改落地。三是要强化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常态化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分包单位监管重点要点专项学习培训,提升整改指导的专业能力,全面增强属地安全监管履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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