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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堰坪镇杨柳坝“11·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2年11月21日14时35分左右,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沿102省道由云阳县故陵镇向堰坪镇方向行驶,该车行至云阳县省道102线628K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阳县堰坪镇杨柳坝“11·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113号)要求,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由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巡警大队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的原则展开全面调查并向县政府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2月1日县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谁组织调查、谁负责评估”的原则,2023年12月19日,县安委办成立云阳县堰坪镇杨柳坝“11·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评估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对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堰坪镇杨柳坝“11·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云阳府〔2023〕5号)提出的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评估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向*:事故车辆鄂Q090**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后经向*本人申请由市交巡警总队复核,向秋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的交通肇事罪,予以撤案。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故陵公巡中队:一是加大辖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事发后会同堰坪镇道安办实地开展隐患排查,新增排查道路隐患3处并落实整改;二是加强辖区路面巡逻管控,共查处货车超速、超载违法行为230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员、超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76件,其他违法行为630件;三是加强与辖区乡镇联合联动执法检查,结合农村道路实际利用乡镇赶集日开展联合联动执法50余次;四是充分利用农村广播、LED宣传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共开展进校园宣讲10次,进机关8次,进社区15次,进企业1次,发放宣传资料2600份。

四、评估意见

经评估组综合认定,故陵公巡中队落实了《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堰坪镇杨柳坝“11·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云阳府〔2023〕5号)中有关事故防范措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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