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堰坪镇杨柳坝“11·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1月21日,云阳县堰坪镇杨柳坝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成立云阳县堰坪镇杨柳坝“11·2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113号)要求,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21日13时40分左右,向*驾驶鄂Q0**32中型自卸货车从故陵镇运输1800块红砖向堰坪镇方向行驶,14点35分左右,该车行至重庆市云阳县省道102线628km处(小地名:杨柳坝),与相对方向行驶在道路中线上由贺**驾驶的渝F0**05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装载两米长卫生间门板)相撞,造成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向*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120电话。救护车和故陵公巡中队十分钟到现场,120医生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检查抢救,经检查确定摩托车驾驶员贺**已经死亡。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善后处理。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将事故车辆送往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贺**进行了尸检,分析死亡原因。事故货车驾驶员与死者家属经过协商,先行垫付死者丧葬费10.5万元。事故善后正在处理中,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矛盾。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鄂Q0**32中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大运牌;车辆识别代号:LG6E**********1129;发动机号:D36****3201;车辆所有人:彭**;登记住址:湖北省来凤县绿水乡**村*组*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42280000052409,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2022年8月24日向*与向**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以39800元人民币从向**手中购得鄂Q0**32中型自卸货车,是事故货车鄂Q0**32的实际所有人。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鄂Q0**32中型自卸货车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车辆前轴左右轮制动效能不良,后轴左右轮制动有效。
2.渝F0**05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隆鑫牌,发动机号:PE027742;车辆识别代码:LLCLPJLA8GA404292;机动车所有人:贺**;登记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堰坪乡**村*组**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2500103001666;承保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F05K05普通二轮摩托车鉴定: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向*,鄂Q0**32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堰坪镇百福**组***号,身份证号:5002********** 3116,驾驶证号:5002********** 3116,驾驶证档案编号:522470024832,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1月11日。
2.贺**,渝F0**05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堰坪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22**********2854,驾驶证号:5122**********2854,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7495,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时间:2011年8月16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2〕病理鉴字第267号)鉴定意见:其死亡原因考虑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不排除心肺及大血管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2〕乙醇鉴字第1333号):贺**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5.2mg/100ml。
(三)事故道路现场情况。
事发道路位于重庆市云阳县省道102线628Km处,现场道路为平直的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道路全宽4.20米。天气:小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目前经济损失约11万元。死者: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堰坪乡**村*组**号,身份证号:5122**********2854。
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向*: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驾驶员。向*于2022年11月20日驾驶鄂Q0**32中型自卸货车发现刹车有异常,驾驶车辆到堰运机动车维修服务部进行检查维修,经维修人员检查后发现后轮刹车不回位,制动不良,更换了车辆后轮继动阀。在此次事故中,向*作为驾驶员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贺**: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贺**驾驶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载物超宽,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故陵公巡中队:事故路段监管责任单位。该中队负责对辖区4个乡镇,省道47.6公里、县道21公里的日常巡查检查及道路交通管理。该中队平时日常工作按照大队统一勤务表开展,事故路段由民警吴*负责监管。经查:2022年9月至11月,吴钢共计出勤73天,参加夜查10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850起;故陵公巡中队2022年9月至11月共查处违章行为217件,在事故路段纠违48件,开展货车整治6次,查处货车超载、飘洒冒黑烟39起;查处酒驾13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6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份,悬挂宣传横幅6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处,并已函告相关单位要求落实了整改。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根据《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500120220000174号):向*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贺**驾驶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载物超宽,双方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因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向*:事故车辆鄂Q0**32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向*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向秋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县交巡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故陵公巡中队: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贺**:死者。在此次事故中贺**驾驶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载物超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四)项‘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贺地满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故陵公巡中队要强化道路安全管理。一是要加大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辖区道路隐患台账,防事故于未然;二是要加强路面管控,对道路车辆不按规定行驶、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行为做到严查严治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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