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江口镇向阳街道“6·2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情况
2022年6月23日,云阳县江口镇向阳街道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成立云阳县江口镇向阳街道“6·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22〕70号)要求,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3日早上9点20分左右,赵**驾驶辽A0**FS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内乘坐彭**),由江口镇竹林沟中桥往农坝镇方向行驶。9点28分左右,该车行至云阳县江口镇向阳街道向阳新街106号门前路段时,撞上横穿公路的行人黄**,造成黄**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和彭**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并下车查看伤者情况。120医生赶到现场并对伤者进行检查抢救,经检查确定黄**已经死亡。县交巡警大队赶到后,立马对伤者进行查看,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善后处理。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事故车辆送往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黄**进行尸检,分析死亡原因。事故驾驶员和死者家属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善后处理完毕,死伤者家属情绪稳定,无社会矛盾。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辽A0**FS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CA5041CCYP**********84;车辆识别代号:LFNA4LJA5L*****39;发动机号:A2D200***12;车辆所有人:李**;登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彰驿镇**村**组**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FA222101900000000****4,承保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的鉴定结果: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二)事故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基本情况。
李**,车辆所有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2119841******7,2021年11月8日与赵**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辽A0**FS轻型仓栅式货车卖给了赵**,车辆价款分期支付。
赵**,车辆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朝阳县六家子镇周杖子第*组**号,身份证号:2113**********8,驾驶证档案编号:211310****52,准驾车型:C1型,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9月17日。
(三)事故道路现场情况。
事发道路位于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向阳街道向阳新街106号门前路段,属于G347国道,路面为潮湿沥青路面,道路全宽7.2米;有黄色中心实线、白色边线、两边有护栏。当天天气: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死者:黄**,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222519440******7。
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赵**:事故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取得了事故车辆驾驶相关资格证。在此次事故中,赵**作为驾驶员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二)江口镇公巡中队:事故路段的监管责任单位。该中队负责对辖区7个乡镇,国道52公里、县道61公里的日常巡查检查及道路交通管理。该中队平时开展路面执法人有12人,日常工作按照大队统一勤务表开展,对事故路段的监管由民警陈**负责,2022年4月至6月,陈**共计出勤73天,参加夜查14次,查处交通违法850起;江口公巡中队2022年4月至6月共计出勤90天,组织夜查14次,查处违章1500余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8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7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处,并函告相关单位要求落实整改。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根据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50012022******3号)、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2〕病理鉴字第1**号)及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2〕T3-0**号)报告鉴定事故原因分析:赵**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黄**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双方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因驾驶员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人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造成的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赵**:男,汉族,身份证号:21132119830******8,事故车辆辽A0**FS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该驾驶员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大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赵相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江口公巡中队:履行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黄**:死者,黄**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口公巡中队要强化道路安全管理。一是要加大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辖区道路隐患台账;二是要加强路面管控,对货车不按规定行驶、超载、超限、超速等违法行为做到严查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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